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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走向

時代呼喚科學完備的民法典

梁慧星

2016年08月15日08:0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時代呼喚科學完備的民法典(學科走向)

  編纂民法典是我們黨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舉措。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標志著我國正在進行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又邁出了堅實一步。總體而言,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經多次討論修改,概念比較准確、結構比較合理,邏輯性和體系性相對嚴密,為此次民法典編纂工作開了一個好頭。我們對編纂一部具有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民法典充滿信心。

  編纂過程歷經起伏

  新中國成立后,從1954至2002年的近半個世紀裡,我國曾四次組織專家學者制定民法典,但都沒有取得預期結果。第一次和第二次起草民法典的失敗,與當時的歷史條件有關。從表面上看,是歷次政治運動使民法典起草工作中斷,但深層次、關鍵的原因是我國當時實行計劃經濟體制。計劃經濟體制主要依靠行政權力、行政手段來組織和安排產品的生產、流通、交換和消費,缺乏民法賴以存在的經濟社會條件。比如,在經濟活動中使用各種指令、票証等,並不需要民法來規范,更不需要民法典。所以說,當時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是前兩次民法典起草沒有成功的根本原因。

  1979年第三次起草民法典時歷史條件已經發生了變化,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適應新的社會需要,民法典起草再次啟動。雖然民法典起草小組很快就完成了四稿草案,但是當時我國農村剛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城市剛放開個體經營,國有企業改革還沒有完全開始。因此,制定民法典的條件並不成熟。而且,當時起草民法典,主要是以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為參考范例。這樣制定出來的民法典,也很難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法治基礎。因此,當時立法機關決定停止民法典起草工作,改為先分別制定民事單行法,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

  到了2002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計劃加快民法典起草,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隨即委托學者起草民法典,當年即完成一部民法典草案。同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民法典進行了第一次審議,並公開征求修改意見。但由於當時立法上理論和實踐准備仍然不足,各方爭議較大。到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變更了立法計劃,暫緩民法典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將工作轉向物權法草案的修改、審議。

  如今,民法典編纂的條件已不同以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僅完全確立,而且有相當深入的發展。我國民法理論研究已經達到相當水平,對發達國家和地區民法發展潮流、發展趨勢及民事立法理論大體上能夠准確把握。多年的法學教育,培養出大批法學、法律人才。法院民事審判實務也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

  在這樣的條件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編纂民法典的決定,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一步。這一次編纂民法典,強調在總結前30多年民事單行法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借鑒法治發達國家民法典編纂的經驗,制定一部具有嚴密邏輯體系、內容完備、彰顯中國特色的民法典。

  對我國民法典編纂充滿信心

  我國要建設法治國家,當然要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編纂一部既符合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又符合世界法治發展潮流並能與國際社會相溝通的新時代民法典,是我們現在所面臨的重大立法任務。民法法典化的基本目的和功能在於實現私法規則的體系化,確保民法的確定性、可預見性,確保裁判的公正性,並發揮民法典作為人民生活教科書的功能。

  相比其他部門法,我國的民事法律目前仍處於較為散亂的狀態。由民法通則與作為民事單行法的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共同構成我國現行的民法體系。這些民法規范雖然在保障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因缺乏系統性,不僅在規范體系上存在諸多沖突之處,而且在規范內容上欠缺許多必要的民事制度,這種情況無法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日益活躍的民事活動對民事法律規范的更高要求。現行民事法律規范亟待通過編纂民法典予以體系整合和內容完善。

  民法典編纂關涉民事立法的科學性。近現代民法是由一整套概念、原則、制度構成的邏輯嚴密的體系。適於制定單行法的,只是其中分別規范各類民事關系的特別規則,而規范各類民事關系的共同規則,不適宜採取單行法的形式。如果缺乏規范各類民事關系的共同規則,分別制定的單行法將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無法得到徹底實施。

  民法典編纂的意義除了實現私法的體系化,還有助於提高全民族文明程度。一部進步、科學、完備的,充分體現民主、法治、人權精神的民法典,有助於引導人們正常生活、務工、經商、從政﹔可以教人如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等。所以,我們唯有制定一部進步、科學、完備的民法典,才能擔當得起時代賦予的使命。

  在吸收融合中展現中國特色

  我國民法典不僅內容要合理進步,而且結構應先進科學,具有嚴密的邏輯關系,強調完整性、體系性、邏輯性。

  具有嚴格的體系性與邏輯性。我國多年受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影響,法院裁判案件、律師從事法律實務,不是採用從判例到判例的演繹方法,而是採用邏輯推理的法律適用方法。我國民事立法,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制定的民事法律,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原則很多都是從大陸法系國家繼受而來的,比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律行為、代理、時效、物權、債權、請求權、抗辯權等等。我國屬於具有成文法傳統的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傳統不同。英美法系國家有悠久的判例法傳統,依靠高素質的法官和陪審團制度來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統一性。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則是立法機關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邏輯性和體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統一性。法典越有邏輯性和體系性,就越能保障審理同樣案件的不同地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隻能從法典中找到同一個規則,並作出同樣的裁決。可以預見,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將繼續保持這樣的模式。

  多元復合將成為我國民法的特色。自制定統一的合同法開始,我國對外國民法的繼受從單一轉向多元,民法呈現多元復合色彩。為了適應發展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實現交易規則的統一並與國際接軌,合同法起草廣泛參考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成功的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說,並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協調一致。這部法律的許多原則和制度學習了德國民法,還有一些重要的制度直接採自《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英美契約法。我國對外國民法的繼受呈現出繼受目標多元化現象,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也體現出這一取向。民法典的編纂應沿著多元繼受之路大膽地走下去,因為立法實踐証明這是提高立法質量、實現民事立法科學化的成功之路。完全可以想象,我國民法典必將全面總結、整合本國的民事法律規范,廣泛吸收、融合世界各地先進私法規則與文化,進而展現出中國特色。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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