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蘇省南通市委黨校 陳朋
2016年08月01日10:4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現代社會的不確定性,尤其是不斷增強的流動性,使秩序對於社會治理來說彌足珍貴。然而,秩序建構對資源整合程度 有較強的依賴性,能否積極開發並整合資源是社會治理創新的邏輯起點。南通“大調解”機制通過機構整合、功能整合、制度整合、政社整合、訴調整合,極大提升了社會治理水平。其資源整合的創新實踐表明,它從理念創新層面推動了社會治理從“管控”向“治理”的轉變,從技術手段層面健全完善了社會治理體系,從實際效果層面預防化解了社會矛盾糾紛,從時代訴求層面鞏固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南通實踐的啟迪是,能否重新審視政治穩定的本體價值形塑著社會治理的發展航向,技術手段的創新和資源的有效聚集直接影響著社會治理的績效和水平,資源下沉的力度和強度則決定著社會治理活動的進程。
經驗表明,創新的理念、積極的態度和科學的制度體系固然是影響社會治理的重要因素,但是,從效率和過程的視角看,社會治理創新則要受制於資源配置及整合的效度。能否積極開發各類資源,並隨之進行有效整合,是社會治理創新的邏輯起點。江蘇省南通市自2003年開始探索的“大調解”機制,可以看作是藉資源整合之路來實現社會治理創新之舉。
一.南通社會治理創新實踐的成長背景
秩序的重要性預設了它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無論是轉型社會帶來了日益增多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使人們的安全感不斷降低而凸顯秩序之重要性的客觀現實,還是西方發達國家社會治理的經驗啟示和理論研究而形成的基本共識,都一再表明秩序之於社會治理的重要性。沒有良好的社會秩序,社會治理將喪失正常開展的基礎,反過來,不以建構秩序為目標的社會治理也是不存在的。
當社會治理創新的邏輯起點定位於秩序構建時,問題就轉換到了如何實現秩序構建。國內外的實踐經驗表明,在正確的思維觀念得以確立的情況下,技術手段成為關鍵性因素。因而,當明確構建秩序具有顯見重要性之后,如何運用科學合理的技術手段以形成秩序則成為眾望所歸。在這個過程中,開發利用並有效整合治理資源至為重要,資源整合成為社會治理創新的重點。
資源整合之所以成為社會治理創新的重點,主要源於兩個層面:其一,資源整合是實現社會治理可持續發展的關鍵。隻有實現資源整合,才可以將公眾、政府和社會組織等相關主體的能動性集約化地開發和運用起來,才可以集中更多的財力、物力和人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提供公共服務。一些地方的探索實踐表明,社會治理績效高的地方,其資源整合能力必然高,社會治理創新的依賴因素很多,但是資源整合是關鍵。
其二,資源整合是實現社會治理創新的支持網絡從單打獨斗到合力互動的基礎。傳統的管理活動主要是依靠政府的作用,其它主體很難發揮應有功效。因此,如何順勢而為地構建合力互動的支持網絡成為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基礎。而構建合力互動的支持網絡,則離不開積極有效的開發多重資源並實現資源整合。通過資源開發和整合,可以實現社會治理創新從單純依靠政府到尋求多元主體的互動合作。
被譽為“中國近代第一城”的南通,位處沿海經濟帶與長江經濟帶T型結構交匯點和長江三角洲洲頭,它隔江與中國經濟最發達的上海及蘇南地區相依,被譽為“北上海”。現轄9個縣(市、區),全市常住人口729.7萬人,共有122個鄉鎮(街道)。伴隨改革進程的深入推進,南通的經濟社會發展速度日益加快, 2013年全市財政總收入1216.7億元。其中,地方公共財政預算收入485.9億元,年度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位於全國前10強。
經濟的快速增長帶來了社會結構的深刻變革、利益格局的巨大變化和思想觀念的顯見嬗變。呈現區域性、階段性和經濟利益性的一系列矛盾和糾紛既嚴重干擾著人民群眾的日常生產生活,也成為擺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一大突出難題。面對這些難題,傳統治理思路越來越顯得捉衿見肘。如何開發新的治理方略以妥善化解這些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秩序,成為政府與群眾的共同關切點。
經過深入調研、反復思考和多方借鑒,2003年4月,南通決定整合資源以提升社會治理績效。隨后,在全國率先建立了以“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協調、調處中心具體運作、司法部門業務指導、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為主要特色的社會矛盾 “大調解”機制。10年來,累積化解各類矛盾29.7萬件,有效避免越級上訪4374件、群體性事件4690件,超過1/3的鄉鎮(街道)實現了“無民轉刑案件、無越級上訪、無群體性事件”的“三無”目標。得益於“大調解”機制的不懈探索,200年捧得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長安杯”,2010年被中央確定為全國社會治理創新綜合試點城市,2012年被中央確定為全國社會治理創新典型培育城市,並先后獲得中央綜治委、民政部等部門的充分肯定和專家學者的高度贊譽。
二.資源整合與社會治理創新的和諧共進:南通的實踐探索
調研發現,南通“大調解”機制的創新之處和鮮明特色即在於資源整合。總體上看,其資源整合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機構整合
面對社會治理的新形勢和新任務,能否設置科學合理的組織機構成為重要環節。在創新“大調解”體系之前,南通雖然也設立了一些組織機構,但客觀而言,這些機構多是分散設立、孤立運作,難以形成合力。
針對這一頑疾,南通決定從整合機構入手,形成“市—縣(市、區)—鄉鎮—村(居)—小組”的運作機構:市層級建立“大調解”指導委,縣(市、區)鄉建立調處中心,村(社區)建立調處站,小組建立十戶調解小組和基層調解信息員的六級“大調解”工作網絡。目前,全市9個縣(市、區)均建立了直屬於黨委政府的正科級事業單位,調處中心主任由黨委分管領導擔任,主要發揮對基層各類調解組織、調解人員履行統籌協調、業務指導、督查考核、綜合管理等職能。縣(市、區)還建立了“大調解”培訓學校,定期組織對各類調解員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各類專職調解員的業務能力、綜合素養。作為大調解體系的主體支撐,122個鄉鎮(街道)的調處中心各配備不少於2名專職調解員。2255個村級調解組織與村(居)綜治辦、警務室三位一體,各配備1名綜治專干、1名駐村民警、2名專職調解員。村民小組內部則按照10戶為一個單元設立“十戶聯調長”,設立矛盾糾紛信息員,在縱向上建立起一道針對矛盾糾紛不留盲點的防范處置網絡。
處於南通市區的崇川區在機構整合方面的探索更為徹底。它以搭建區級社會治理平台為契機,將區委政法委、區委610辦、區司法局、區外口辦等部門共計92名工作人員全部納入區社會治理服務中心,並進行有機整合。按照工作職責不同,重新整合為辦公室、信訪接待科、信息管理科、矛盾調解科、幫教管理科、應急協調科、網絡監管科、督查督辦科、秘書科、后勤服務科等10大職能科室,每個科室除科長外,均安排3-8名工作人員,其中矛盾糾紛調處科,作為直接參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的科室﹔特殊人群幫教管理科,作為直接參與特定人群幫教管理的科室。各科室工作人員在履行原有職責基礎上,安排相當精力投入社會治理工作,有效解決信訪、社會矛盾糾紛調處等一線工作人員力量不足問題。
南通整合多方資源,建立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大調解”組織網絡。
2.功能整合
出於對機構功能之重要性的現實考慮,南通在大力推進機構整合的同時,還同步進行了功能整合。總體上看,全市“大調解”機制承擔有矛盾糾紛“交辦轉辦、督查考核、指導協調、情況通報、人事建議、一票否決建議”的六大功能。
當然,具體到不同層級的調處中心而言,其功能略有分殊。比如,縣(市、區)調處中心矛盾突出糾紛排查、重大糾紛調處、組織聽証對話、社會輿情研判、穩定風險評估、對下管理考核等八大綜合功能。鄉鎮(街道)調處中心主要負責調處自身受理、上級指派的矛盾糾紛和村(居)協調解決不了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並對本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預防、排查、調處等工作實行統籌。村(居)調處站則依托村級公共服務中心設立,主要承擔預防、排查、調處、回訪“四項職能”。這樣,全市矛盾糾紛的化解呈現“金字塔”型格局:75%左右的矛盾糾紛在村(居)、12%左右的矛盾在鄉鎮、8%左右涉及跨行業、跨地區的矛盾在縣(市)區級得到化解。
崇川區鐘秀街道百花村社區綜治、民調工作人員(左一、右一)在80歲的陸桂英老人家回訪。經過調解,陸桂英老人因拆遷引起的家庭糾紛得到解決。
3.制度整合
制度是一種規則,有助於減少行為的不確定性,進而促進秩序形成。南通在探索“大調解”機制的過程中,也很重視制度建設。當其探索進行到第二階段時,其重點就在於實現制度建構,而制度建構的重點又在於形成制度合力。總體上看,制度整合首先體現在宏觀制度設計上實行“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協調、調處中心具體運作、司法部門業務指導、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的整體架構。顯然,這種體制架構在強調發揮黨委政府領導優勢的同時,也肯定了司法部門的專業性和綜治部門的綜合協調性,以及相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和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的優勢。
為實現這一整體制度架構的落實,南通隨之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排查零報告制度、聽証對話制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績效考評制度等系列制度設置。在具體運作過程中,這些制度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支持、互動共進的。具體而言就是,矛盾糾紛排查零報告制度:縣(市、區)每月、鄉鎮(街道)每半月、村(居)每10天排查一次矛盾糾紛,實行“零報告”制度,對越級上訪、群體性事件、民轉刑案件的排查率和矛盾糾紛在規定時限內的化解率達到98%以上。
聽証對話制度:官民對話的渠道是否暢通,直接影響著矛盾糾紛的數量和狀態。因而,南通在大調解體系中,要求各縣(市、區)和大部分鄉鎮(街道)調處中心都要設立聽証對話廳(室),對即將出台的相關政策措施開展開誠布公的對話交流,聽取群眾意見。聽証制度的貫徹落實,有效防止了“政府政策已出台,矛盾糾紛跟著來”的怪圈現象。截至目前,全市122個鄉鎮(街道)共組織聽証對話活動2000余次,參加群眾10多萬人,有效避免近百起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針對城建、拆遷、教育、醫療、環保等容易引起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項目工程建設,南通在2008年就出台了《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穩定風險預測評估制度》,明確規定,所有涉及這些領域的重大建設項目和改革措施,都必須交由第三方機構進行科學合理的風險評估,並將問責機制、瀆職查究和前置程序隨之引入評估體系。
績效考評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估體系是社會治理創新的題中應有之義。南通把“大調解”工作績效考核既納入年度綜治考核,又實行專項考核制度,把矛盾糾紛的調處率和調處成功率、民轉刑案件的下降率、越級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調處率、法院對調解協議的採信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糾紛110重復報警下降率和人民群眾的滿意率等作為考核重點。與此同時,市委市政府每 2年開展一次“十佳調處中心”、“十佳調解員”評選表彰活動,市綜治委已連續五年組織開展“三無”(無民轉刑案件、無群體性事件、無越級上訪)鄉鎮評選,各縣(市、區)則將“大調解”表彰列入黨委政府表彰項目。
4.政社整合
能否推動政府與社會實現良好合作是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議題,也是決定社會治理績效的核心要素。社會組織是是社會治理的中堅力量。因此,南通在打造“大調解”機制的過程中,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南通現有登記備案的社會組織5600多家,這些社會組織在志願服務、社區建設、化解矛盾糾紛、調和社會關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2008年組建了江蘇省首家由政府主導管理下獨立的第三方醫患糾紛專門性調處中心,開創了社會力量參與醫患糾紛調處的先河。從參與力量看,市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由衛生局、司法局、醫院、醫療事故處置協會等多方主體共同組成。中心建立了多方支持的資源整合機制、社會公認的事故鑒定機制、規范有序的調處預防機制、科學合理的糾紛理賠機制。鼓勵社會組織參與醫患糾紛調處的最大效能是重建了醫患之間的互信,減輕了政府的調處壓力。原先經常在醫院、衛生局門前上演的“抬尸鬧喪”、“武力沖突”、“大打出手”的極端行為明顯減少,90%以上的醫患糾紛自願轉移到醫患調處中心協商解決。越來越多的調處案例讓當事人日漸明白,醫患糾紛的解決依靠的不是道德制裁,而是心平氣和的協商化解。此外,實現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在社區治理中也很常見。南通“南園義工聯合會”是崇川區成立較早、運作較為成功的一個社區社會組織。義工聯合會不僅在社區內提供社區志願服務,而且還積極促進社區與駐區單位的合作,實現資源整合和文化認同。
崇川區社會組織孵化中心舉行社會組織化解社區矛盾經驗交流會
數據表明,通過政府與社會組織力量的合作,實現二者資源整合后,南通累計成功化解勞資糾紛508件、醫患糾紛114件、拆遷糾紛256件、環保糾紛150件、涉海涉灘糾紛46件,涉及群眾3428人,兌付理賠2575萬元。
5.訴調整合
多樣化的經濟交往、多層次的經濟關系、多角度的經濟交往,勢必對社會矛盾的解決方式提出多樣化的要求,以滿足不同主體在不同經濟社會關系中對公平與效率的不同需求。從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的主要方式看,走訴訟程序被看作是“最后一道防線”。但也正如此,公檢法部門一直是各類矛盾糾紛的匯集地,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從這個意義上講,加強司法訴訟與大調解機制的有機銜接,實現二者之間的協調互動,是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必然選擇。
南通在訴調整合上邁出了堅實步伐。南通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與法院、公安局、檢察院有效對接。在公調對接上,實行縣調處中心與縣公安局、鄉鎮調處中心與派出所、村(居)調處站與警務站三個層面的對接,設立專業機構,安排專門場所,落實專職人員,規范矛盾糾紛移交的類型、程序和方法,促進大調解的社會資源和政法綜治自身專業資源的有機整合,充分發揮政法綜治系統化解矛盾糾紛的主力軍作用。
全市兩級法院成立訴前調處中心,從法院和調處中心抽調精干力量專職專事,實行分流和調處相結合,推動訴調對接從窗口運作變為實體運作,不斷拓展訴調對接的廣度和深度,成效明顯。比如,海門市法院將對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標的不大的案件和新型群體性糾紛等,立案前通過引導釋明,進入訴前調解程序,7日內調結,出具人民調解書或民事調解書﹔如未達成協議,進入速裁程序。這樣,節約了訴訟成本,減輕了法院負擔,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截至目前,該院訴前調解中心已調解撫養、贍養、民間借貸、人身損害賠償、各類合同等民事糾紛983件,佔同期民商事結案總數的近二分之一。
諸多事例表明,訴調對接機制的不斷深化在有效實現社會資源與政法資源整合的過程中,不僅成功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而且減少了矛盾糾紛進入司法渠道的流量,真正實現了“雙贏”。
糾紛當事人向公調對接調解員贈送錦旗
三.資源整合中的社會治理創新:“大調解”機制的突出成效
1. 從理念創新層面推動了社會治理從“管控”向“治理”的轉變
囿於中國社會組織的發育尚處於起步階段,政府在很多工作中仍然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也正是這種思維使一些地方依舊延用傳統的“管控”思維來對待日益變化的新問題。但事實証明,這種管控思維下的管理並不能有效解決問題,相反還會起反作用。從糾偏這一錯誤觀念出發,南通“大調解”機制的設計者從革新理念入手,用“治理”的思維來架構“大調解”機制。這表現在兩個方面:
從參與主體看,多元、互動的治理格局顯現。如前所述,南通“大調解”機制不僅注重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而且也不忽視已經出現且作用日益彰顯的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在全市11000多個社會組織中,已有7000多個參與了各類矛盾糾紛的化解和調處,尤其是在社區,像義工聯合會、親子俱樂部這樣的社會組織在化解鄰裡糾紛、家庭矛盾等方面的作用清晰可見。社會組織參與矛盾糾紛的化解說明,南通的創新探索不是玩政府的“獨角戲”,而是積極暢通政府與其它主體的合作互動。
投身“大調解”機制的主體不僅有社會組織等多元化的力量,而且還實現了主體內部的互動。這種互動正是傳統管控思維所不具備的。“拿我們社區的矛盾調處來說,不僅有居委會、街道辦、民政局、管委會等單位參加,而且還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來參加。這在過去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我們現在做到了,多部門齊心協力的化解社會矛盾,沒有哪一個部門推諉。”這是一位社區支部書記對其糾紛調處中心運作機制的簡要說明。這一解釋實際上透露,作為矛盾糾紛的多元調處主體,不僅數量多而且內部整合優。
從治理過程看,溝通、協商的治理特征明顯。依靠“大調解”機制化解矛盾糾紛不是運用權力的強制和命令,而是著眼於溝通和理解。比如,傳統的依靠法院訴訟來解決矛盾糾紛,雖然具備法律效力,但也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案結事不了。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雙方當事人發自內心的理解和體諒。而“大調解”機制帶來的結果是,不僅使矛盾糾紛在法律的框架內得以處理,而且通過客觀公允、設身處地的勸說、“換位思考”,讓當事人彼此體諒、互相理解,從而做到“案結事了”。
2.從技術手段層面健全完善了社會治理體系
如果說理念是創新的靈魂,那麼技術手段則是保証創新得以落實的基礎和平台。近年來,很多地方都在積極探索社會治理,但真正具備可持續性的並不多見。其重要原因就在於有些探索雖然設計了較好的框架,但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技術手段,以至行之不遠。
南通在創新其治理體系時就牢牢抓住這一點:以理念為統領,以技術為支撐。事實証明,南通的做法達到了預期目標。它從資源整合這一技術層面入手,將原來在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看得見而摸不著的資源全部整合在一起,化零為整,統一口徑,統一方略,進而實現讓矛盾糾紛在看得見管得著的框架中得以化解。調研過程中,不時聽說,“整合資源、整體聯動、形成合力”是南通“大調解”的最大特色和鮮明之處。從技術手段上實現資源整合,實際上就是在政府與群眾之間形成了“緩沖帶”。全市各層級的矛盾調處中心成了社情民意的“中轉站”,所有的涉及社會矛盾糾紛的政府部門與群眾在這裡集合、溝通、互動。
崇川區社會治理服務中心是南通“大調解”機制中的一個得意之作。2011年7月,這個整合24個政府職能部門、辦公面積5000平方米、工作人員90多名的中心正式開始運作。如同大型綜合醫院一般的服務中心,通過資源整合形成了矛盾調處中心、法律救助中心、應急指揮中心等10個大平台。“社會治理服務中心的建立,不是機構的疊加,而是通過技術革新實現職能的有機整合。”崇川區社會治理中心的負責人介紹說。從技術手段革新的層面看,它由核心層(政法委、司法局等9個部門組成)、緊密層(宣傳部、公安分局等7個部門組成)、聯動層(人保局、民政局等8個部門組成)三大層面構成。初步形成了職能聚合、一站服務、關口前移、有機銜接、多方聯動的五大效應,行使了通暢訴求表達、調處社會矛盾、及時應急預警、管理公共安全、創新人群服務、加強網絡監管六項職能。
3.從實際效果層面有效預防化解了社會矛盾糾紛
南通“大調解”機制主要是通過三種途徑來實現矛盾糾紛的預防和化解。首先是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比如,在縣(市、區)建立矛盾糾紛排查零報告制度,最短縣(市、區)每月、鄉鎮(街道)每半月、村(居)每10天排查一次矛盾糾紛。在熱點單位(如建設局、城管局、街道辦等)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處理聯絡員制度,每季度召開會議,通報市區重大矛盾糾紛的預警、排查能力,研判矛盾糾紛的發生趨勢,讓所有熱點單位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事件。
其次是鈍化已經發生的矛盾糾紛。由於“大調解”機制實際上是架通了政府與群眾之間的橋梁,一種出於相互理解、相互體諒、相互支持的信任網絡在政府與群眾之間隨之產生。群眾將問題反映到矛盾調處中心,調處中心則秉持客觀公允的態度將矛盾妥善處理,這好比把即將爆炸的“火藥桶”冷卻下來,通過調解使矛盾雙方達成和解。
再次是拓展了矛盾糾紛的解決渠道。一種錯誤的觀念認為,法治就是要使所有的矛盾糾紛都進入法院來解決。尤其是“有困難找警察”的公安口號,給群眾的印象是大事小事都可以撥打110。然而,雖然訴訟方式具備更強的法律效力,但是它較為被動且耗時費力﹔雖然預防化解矛盾是法院的主要職責,但法院不能包辦一切。而“大調解”機制是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融為一體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由於矛盾糾紛化解的渠道得以拓展,大量的矛盾糾紛得以在基層化解,減少了矛盾糾紛升級惡化的隱患。
4.從時代訴求層面鞏固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治理的實質是政府與公眾圍繞公共事務展開的合作互動。而政府與公眾之間的合作乃是建立在雙方互信的基礎之上。信任是人類社會的潤滑劑,也是社會治理活動的基礎。雖然南通“大調解”機制直觀反映的是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和減少,但其背后的邏輯關聯是:健全“大調解”機制——提供了官民互動的平台——官民實現互相理解、互相體諒——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官民互信度提升——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由此鞏固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調研發現,這種作用通過三個途徑而實現:
首先是暢通民意表達渠道。政府之所以有公信力,是因為群眾能相信它是為其謀福利的,相信其利益訴求能得以合力順暢的表達。“大調解”機制通過整合機構、整合職能、整合制度、整合調處手段,暢通了民意訴求的表達渠道,使群眾在家門口就可以反映意見,解決問題。
其次是密切干群關系。“大調解”機制在整合廣大的黨員干部巨大政治資源的同時,也讓干部更加熟知基層情況,更加了解群眾的疾苦,干群關系得以改善。干群關系的改善在無形之中鞏固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以前,政府不管怎麼說老百姓都不相信,現在搞了大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僅互相理解了,而且也都理解政府的難處,體諒干部的艱難了。干群關系確實比以前要好很多”,一位鎮黨委書記認為干群關系改善是“大調解”工作的最大感觸。
最后是切實解決群眾的現實利益難題。能不能滿足群眾的利益訴求,將直接影響著社會秩序和社會的和諧穩定,進而型構出對政府的信任態度。通過整合各方資源,“大調解”機制解決了改革進程中群眾關心的重大現實利益問題,以多贏的策略化解了矛盾糾紛。利益訴求的滿足、利益糾紛的化解,群眾發自內心的信任和支持政府。
四.南通“大調解”機制的經驗啟示
作為一種地方探索,不僅應該對所在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積極影響和有效推動,而且還應彰顯出對其它地方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不具備參考和借鑒意義的探索實踐,其價值終究是有限的。因而,在客觀解讀南通“大調解”機制積極作用的同時,亦不可忽視它所體現出來的經驗啟發,以體現出它的啟示性。調研發現,南通“大調解”機制所傳遞出來的經驗啟發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 能否重新審視政治穩定的本體價值,形塑著社會治理的發展航向。
秩序對於社會治理及其創新實踐來說極為重要。然而,也正如此,一些地方在探索過程中不自覺地走向了偏頗。出於對秩序的美好期待,一些地方政府過於看重“穩定”,尤其是“政治穩定”,從而使得主要推動者對於政治穩定過於“敏感”。這份“敏感”也許是對處於轉型發展階段所面臨一系列現實情況的理性回應。但實際上,對穩定的理解和感知並不能僅僅局限於它對於社會治理的保障性作用,還應當看到穩定所具有的本體價值,而絕非單純的工具性意義。對於任何地區而言,穩定是其理應堅持的基本價值。因此,應該站在本體價值的高度認識穩定的意義,不能為了穩定而人為地進行所謂的設計,地方政府要真正將“穩定”提高到戰略性高度,並進行相應的頂層設計,進行全局性和整體性的戰略思考。事實一再証明,地方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從本體意義上認識穩定的價值,將根本上影響和制約這個地區社會治理的整體航向。南通“大調解”機制之所以能開花結果,就在於它沒有過多的糾結於“穩定”這一問題之上。
2.技術手段的創新和資源的有效聚集,直接影響著社會治理的績效和水平。
南通“大調解”機制的生動實踐充分說明,社會治理創新並不僅僅依賴於先進的理念。在執政理念不斷更新的大環境下,如何有效開發和整合資源則更為重要。在技術手段落后、有效資源閑置和各自為戰的情況下,開展所謂的治理創新終將是“不接地氣”的。而“不接地氣”的治理創新,最終不僅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益,而且為公眾所反感、厭惡。這也是不少地方創新實踐不能持久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社會治理創新實踐的探索過程中,地方政府應該堅持一種務實態度,充分開發和整合已有資源,在資源整合和技術革新的過程中實現治理水平的提高。這正是南通探索實踐能夠不斷成長發展的重要原因。比如,其“大調解”機制不僅科學區分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不同調解機制的作用,根據各自不同的特點,分門別類的加以規范和施行,而且還合理考量了不同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通過制度設計實現糾紛解決機制的資源整合和配置,使每一種解決機制都能在自己的范疇內發揮作用,以明確的制度規范對各類調解的性質、程序、組織形式、人員素質要求、受理范圍及與其它程序銜接的問題作出清晰說明和界定。這一客觀務實的做法,極為有效地提升了社會治理的水平。
3.資源下沉的力度和強度,決定著社會治理活動的進程。
在資源開發和整合具有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下,資源能否下沉以及下沉的力度和強度,直接影響著治理進程。對於很多地方來說,社會治理不僅缺乏應有的資源,而且在開發資源以后,還面臨著如何實現資源下沉的難題。沒有下沉的資源,猶如懸浮在空中的氣球,好看而不管用。尤其是在公眾的利益訴求日益增多、與政府溝通互動的渴望不斷增長的社會轉型期,資源下沉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重要性日顯突出。因為,公眾是從身邊的服務提升和環境改善等方面,感知治理水平的高低、治理績效的強弱。
南通“大調解”機制能夠不斷成長,同其努力實現資源下沉不無關系。比如,它有力打造社區治理平台,讓大量的利益訴求在社區產生、在社區反映、在社區滿足、在社區化解。此外,它還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部門的積極作用,將其觸角有效延伸至農村、企業等生產生活。
事實表明,這種資源激活后的全力下沉,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糾紛,有力促進了治理活動的順利開展,有效提升了社會治理績效。(案例提供:中國浦東干部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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