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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東京:稀缺資源的配置規則

2016年06月13日08:16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稀缺資源的配置規則

“資源稀缺”是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假設。在經濟學看來,但凡有效用的物品皆為資源﹔而所謂稀缺資源,則是指那些多勝於少、有勝於無的物品。此類資源有個顯著特點,即使用者之間存在競爭。學界曾有人質疑:世上並非所有資源都稀缺,經濟學為何要假設“資源稀缺”?

說世上不是所有資源都稀缺是對的。江上清風、山間明月也是資源,可它們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其實,這一點並非經濟學家不清楚﹔恰恰相反,正是因為有些資源不稀缺,經濟學才作這樣的假設。此假設的意思是:不稀缺的資源無需研究,經濟學隻研究稀缺資源的配置。可見,此假設不過是要給經濟學劃出研究的范圍。

倘如此,就帶出一個問題:既然經濟學研究的是稀缺資源,那麼稀缺資源如何配置?換句話說,在資源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有限的資源應優先配置給誰?

這問題顯然與資源配置的規則有關。規則不同,配置結果會不同。以自行車比賽為例。比賽要分勝負,就得定規則,自行車比賽規則有兩種:一是看誰騎得快(比速度)﹔另一個是看誰騎得慢(比車技)。若採用第一種規則,年輕人勝出的機會多﹔但若採用第二種規則,中老年人也可能會勝出。

資源配置也如是。稀缺的資源誰先能得到,也要看配置規則怎麼定。現實生活裡,配置資源的規則很多:競價購買是一種規則﹔排隊購買或者抓鬮是一種規則﹔投票決定也是一種規則。需要研究的是,面對這些規則我們如何選擇?或在何條件下選擇何種規則?

有一種觀點,說市場經濟下最佳的資源配置規則是競價。不能說這觀點不對,但不全對。我的看法,配置規則的選擇要受資源所有權的約束。私人所有的資源可以通過競價配置﹔但若資源公有,競價未必就是唯一的規則。想想公共圖書館座位吧,無論中國外國,我們恐怕找不見一個競價配置的例子。

私有資源所以可以競價,是因為配置私有資源競價比其他規則更有效率。比如市場新推出了一款空氣淨化器供不應求,如果不競價你認為淨化器應先賣給誰?讓消費者排隊最簡單,可排隊要浪費消費者大量時間﹔若按消費者需求程度賣,有人說家裡有小孩需要淨化器﹔有人說家裡有老人更需要淨化器。到底誰更需要你怎麼甄別?所以相對而言,可取的辦法是讓消費者競價。

在經濟學看來,通過競價配置私人資源至少有三大好處:第一,可節省排隊時間。排隊不創造任何財富,對社會來說純粹是浪費,故用競價代替排隊就是減少浪費。第二,可避免尋租。商品短缺若不允許競價,難免會有人去托關系、走后門,這樣各類尋租行為會層出不窮。第三,可增加社會財富。競價配置是讓出價高者得,這樣企業利潤增加會擴大生產、改善供應。

私有資源可以競價配置,公有資源怎麼配置?前面講,競價不是公有資源配置的唯一規則,但並不是說公有資源就不能競價。留意觀察,國內公有資源競價配置的例子也不乏存在。國家憲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有,是公有資源,而現在的城市土地出讓一律採用招拍挂,招拍挂不是競價是什麼?可見,對公有資源的配置也需分類處理。

從功能看,公有資源可大致分兩類:一類是經營性資源﹔一類是非經營性資源。經營性資源包括城市土地、國有企業的經營性產品以及政府提供的經營性設施等。由於此類資源具有商品性質,當然可以競價配置﹔而除此之外的其他非經營性資源具有福利屬性,則不宜採用競價規則。

問題在於,如果非經營性資源不用競價規則,那麼應該用什麼規則?我認為此類資源配置規則的選擇要遵循兩大原則:一是公眾福利最大化﹔二是交易費用最小化。所謂公眾福利最大化是指要盡可能讓更多的人共享﹔而所謂交易費用最小化,是指規則的執行成本要盡可能低。不然,規則選擇不當不僅會引發沖突,還會勞民傷財。

以上兩條只是大的原則,落實到具體操作層面,我們還需要根據使用特點對非經營性資源進行細分。反復考慮,我認為可將它們分為三類:一是使用上不存在排他性的資源﹔二是使用有排他性但使用不存在負外部性的資源﹔三是使用有排他性且使用具有負外部性的資源。

第一類是典型的公共品。代表性的資源是長江航道上的燈塔。由於燈塔一類的公共品使用不排他,一個人使用不妨礙別人同時使用,使用人數的多少也不會增加公共品的提供成本﹔而且不會因為使用上的摩擦增加交易費用,故此類資源的配置盡可放開,讓消費者各取所需。

第二類資源是准公共品。其代表性資源是上面提到的公共圖書館座位。此類資源使用上有競爭,但一個人使用不會給別人造成傷害,沒有負外部性。這類資源的配置既可以排隊,也可以抓鬮。至於到底選擇排隊還是抓鬮,要看採用何種交易費用更低。

第三類資源也是准公共品。這方面的資源主要是公共休閑場所。一般地講,公共休閑場所可自由使用,但由於某些使用行為(如在公共場所燃放煙花)有可能妨礙旁人,有負外部性,故此類資源讓誰使用或不讓誰使用得尊重民意。民意怎樣體現?最直接的辦法是投票。若投票成本過高,政府可去作民意調查,民調其實也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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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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