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15周年。在過去的15年中,中國經濟和貿易發展取得了輝煌成就。盡管當前經濟發展面臨一些困難,但入世無疑仍然是值得慶祝和紀念的。然而,一個本該在今年瓜熟蒂落、畫上句號的問題卻突然浮現出來,並成為各方爭議的焦點,即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2005年筆者曾經發表過一篇文章,將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稱為一個“被放大的問題”,多少有些批評當時各界對這一問題的過度關注和投入。孰料11年后這竟依然是一個問題,而且還成了一個無法回避的棘手難題。
根據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規定,中國加入WTO后15年內,其他WTO成員在對華反傾銷時可以繼續採用“替代國”做法,即不採用中國的價格進行比較,而採用第三國的價格。其結果是中國企業更容易被認定為傾銷,而且傾銷幅度可以定得更高,從而適用更高的反傾銷稅。“替代國”做法的依據是《關貿總協定》中的條款,該款規定對由政府完全壟斷貿易或制定價格的國家,可以採用特殊的價格比較方法。但該款並未明確指出此類國家就是非市場經濟國家,也未給出明確的判斷標准。這進而給予了WTO成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什麼樣的國家可以採用替代國做法,並在美國、歐盟的國內反傾銷法律實踐中產生出“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的概念,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等一些國家隨之效仿。在我國加入WTO之前,美歐也一直在對華反傾銷中採用這種方法。因此,議定書15條的目的在於在適當的時機終止這種歧視性的做法。經過談判,我國與美歐等主要談判方達成共識,即在我國入世15年后應當取消替代國做法,而在反傾銷中將我國與其他國家一視同仁。從談判過程、雙方意圖來看,這一條款的目的是明白無誤的。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議定書第15條並非要求各成員承認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而是規定無論各成員依據其國內法是否承認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都不得再對中國企業採用“替代國”做法。也就是說,如果一成員能夠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國家地位,那麼就國內法和國際法都沒有任何障礙﹔但如果一成員不承認中國達到其國內法確定的市場經濟國家標准,則從國際法層面上必須取消對中國企業的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在這個問題上,我國政府曾在一段時期內積極尋求一些國家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多少讓人們在認識上產生了混淆,使得至今仍有些人誤認為第15條就是要求各成員在今年自動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不過,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在歐美國家都只是一個反傾銷法中的特定概念,它與“替代國”做法之間有密切的相關性。也就是說,非市場經濟地位是實施替代國做法的前置條件,因為中國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所以才可以實施替代國做法。反過來說,取消替代國做法雖然並不意味著承認市場經濟地位,但同時也使市場經濟地位這一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基礎,因為在反傾銷領域之外,這一概念別無他用。
因此,對歐美來說,執行第15條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那麼“替代國”做法也就失去了國內法基礎﹔二是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取消“替代國”做法。尤其是第二種方式,本來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因為這是明顯的WTO義務。但是在2011年,歐盟的一名貿易律師Bernard O’Connor在一個網站發表了一篇小文,卻引起了廣泛關注。該文指出,第15條並未明確要求成員到期后自動取消“替代國”做法,而是仍可以要求中國企業按照過去的辦法去証明自己處於市場經濟條件。這種聲音的出現主要是由於歐盟的一些產業擔心2016年取消“替代國”做法后,會更難遏制中國企業的有力競爭,從而損害其產業利益。而一個更廣泛的背景則是,2008年金融危機后,國際上對中國經濟改革的方向出現了不同的聲音,一種在歐美較為流行的看法是中國政府放緩了市場經濟改革的步伐,中國的經濟模式日益體現出所謂“國家資本主義”的特征。這種看法一方面體現了不同經濟模式之爭,另一方面則反映出歐美對中國快速增長的經濟實力的擔憂。因此,盡管O′Connor只是一個名不見經傳、也沒有任何法學研究背景的執業律師,其觀點卻得到歐美政府的支持和援引,並慢慢成為其官方觀點。
目前,歐美不僅認為中國還沒有達到其設定的市場經濟國家標准,不會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更以O′Connor的觀點為依據,辯稱第15條並未要求其自動放棄“替代國”做法,堅持其有權在中國入世15年后仍然可以對中國企業採用歧視性的“替代國”做法來計算傾銷幅度。美國商務部已經多次表示,美國無意在2016年后改變現行做法,美國甚至警告歐盟不要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而歐盟方面,歐盟委員會的態度相對積極,表示願意遵守WTO規則,但並未明確提出如何處理這一問題。而歐洲議會卻於近日搶先表態,反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使得圍繞這一問題的爭議更趨白熱化。
事實上,歐盟和美國都清楚地知道,他們對第15條的解釋是非常牽強附會的,即便條款本身存在一些含義不清的地方,但其本意是非常清晰的。如果歐美真的如他們宣稱的那樣支持自由貿易精神的話,也應當從善意去理解該條款,取消對中國的歧視性做法,而不是抓住一點漏洞強詞奪理。因此,圍繞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爭議不是什麼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和經濟問題。首先,從政治上看,歐美近年來對中國的經濟模式頗多指責,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甚至即便僅僅取消“替代國”做法,都被認為是對中國模式的某種認同,這是目前他們還不願意做的。此外,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一旦取消“替代國”做法,對中國的非市場經濟標簽事實上也就作廢了,歐美也就無法再利用這張牌來對中國施加壓力。其次,從經濟上看,反傾銷仍是歐美使用最多的貿易緊急措施,特別是在當前世界經濟不景氣以及部分產業全球產能過剩的情況下,反傾銷措施是保護其部分國內產業利益、贏得相關產業政治支持的重要工具。取消“替代國”做法則會增加運用反傾銷措施的難度,即便並非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他們也不願輕易放棄。近期歐美鋼鐵業成為反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最大叫囂者,正是出於這一動機。
歐美的這一做法無疑是短視的,且具有破壞性。歐美一貫以國際規則的維護者自居,卻公然宣示不遵守WTO規則。這一方面會破壞中歐、中美關系的信任基礎,損害雙邊經貿關系大局,另一方面也有損歐美的國際形象,削弱其示范價值。特別是考慮到“替代國”做法在反傾銷中並不起決定性作用,取消替代國做法並不會對其發起反傾銷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歐美的這種做法更加顯得狹隘和惡劣。
對此,我國政府的立場是非常鮮明的,即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並不需要歐美的承認,而且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建設是一個不斷完善的動態過程,很難用一個標准來衡量。因此,我們並不要求歐盟和美國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國家地位,而是要求其履行WTO規則,按期取消針對中國企業反傾銷時的“替代國”做法,給予中國企業公平待遇。無疑,這一立場是具有堅實法律基礎的。我們應當繼續加大對歐美的壓力,敦促其認真履行WTO義務。其中,歐盟的態度相對較好,且一貫表態遵守WTO規則,只是在如何履行這一義務上仍存在內部的法律和政治上的分歧。因此,我國應當加強與歐盟的溝通,共同探討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途徑。對美國的不合作立場,則要充分做好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准備,加強法律研究和証據收集,確保取得圓滿的訴訟結果。但在輿論宣傳和內部應對上,除了展現強硬和依法應對的一面,也要更積極地申明中國繼續改革開放、加快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堅定信心,並以不斷改革開放的行動完善我們的市場經濟體制。盡管歐美的標准未必科學,但歐美對我們的指責也不妨可以作為我們繼續努力完善自身的一面鏡子。
走我們自己的路,讓他們說去吧﹔走好我們自己的路,讓他們無話可說。(作者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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