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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義:法治化治理校園欺凌

2016年05月26日08:30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法治化治理校園欺凌

  在校園欺凌事件日益受到社會各方關注的時候,最近,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各地印發《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學校針對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

  此次專項治理覆蓋全國中小學校,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將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4月—7月,主要是各校開展治理﹔第二階段為9月—12月,主要是開展專項督查。

  《通知》部署的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強上級部門的督導責任,要求責任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專項治理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與校方溝通,作好記錄並及時向當地教育督導部門報告。二是加強專題教育,從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等方面開展教育,邀請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到校開展法制教育,組織教職工集中學習對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等,這些舉措都比較有針對性。三是制定完善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四是加強校園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充分利用心理咨詢室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咨詢和疏導,公布學生救助或校園欺凌治理的電話號碼並明確負責人。五是及時發現、調查處置校園欺凌事件,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並配合立案查處。

  可以說,在當前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生,且不少事件性質較為惡劣的情況下,這些專項治理的措施隻要認真落實,肯定能起到較好的作用。但校園欺凌事件有些因其惡劣程度已經超出了政策治理的范圍,涉及違法犯罪,需要通過法律來調整。對涉及犯罪的,需要刑法來劃定底線,而不能簡單以保護未成年人為由一味開脫。開脫的結果,會導致校園欺凌事件突破底線,不能起到既治標又治本的作用。道理很簡單,惡性事件往往傳播很快,如果處理得畸輕畸重,都會影響后續模仿者的行為。隻有堅持法律罪罰相等、公平正義的原則,才能從根本上為類似事件的處理澄清方向。因此,在治理校園欺凌事件上,必須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涉及犯罪的欺凌事件處置上,必須以法律為准繩,既體現法律寬嚴相濟的精神,又堅決不突破法律底線,以維護好每一個個案的公平正義。

  在校園中建設法治文化,培育法治理念與法治精神。文化的浸潤,是成風化俗的關鍵。隻有在全社會培育法治文化的大環境下,學生才會耳濡目染,自幼養成遵法守法的習慣,也隻有教育部門精心設計針對不同階段學生接受能力的通俗易懂的法治教材,不斷更新、跟蹤教育,才能讓學生確立法治概念,明白做人做事的底線。學校還應明白向學生提醒,什麼樣的行為是違法甚至犯罪,這些行為會導致怎樣的后果。尤其要讓學生區分清違紀與違法犯罪的界限,搞清違紀最終發展成違法的風險。

  用法治思維打破傳統的人情思維慣性,形成依法處置即是大愛的共識。不可否認,調解、教育、感化、挽救,這些人性化的手段對化解社會矛盾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間的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另一方面這些手段對校園欺凌並未起到根治的作用,某些情況下,反而形成了誤導。很多時候,這類事件的處置都是在家長之間達成的,很多已觸及法律甚至犯罪的事件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結果欺凌者未受到實質性的懲處,更沒有重視違法犯罪的后果,有違法律公平正義原則。這種以情代法的處置方式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忽視了通過刑法處置來伸張正義的問題,而且人為地降低了違法成本,導致類似事件的惡性循環,直至引發更惡劣的犯罪后果。因此,務必樹立以法治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標准的法治思維,以法治方式處置學生違法事件。要讓每一個學生和當事者清楚,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嚴管就是大愛,否則會積重難返,最終害了學生。

  完善立法,讓立法更周全更精細,同時強化執法剛性。從公眾認同角度看,手段惡劣、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進入司法程序很難讓公眾認同,對同樣是未成年人的受害者傷害更大。為此,必須制定更科學精細的法律制度。可考慮在接下來的刑法修正中,適當增加必要的保護人身安全的罪名,加強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公民人身安全的保護力度,以使處罰嚴重涉嫌犯罪的校園欺凌行為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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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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