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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與司法行為不規范有關

明確司法職責  規范司法行為

莫紀宏

2016年05月23日07:1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將規范司法行為明確為“保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措施,這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許多時候,人們感到司法不公,與司法人員行為不規范密切相關。司法行為不規范是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司法效率不高以及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從規范司法行為抓起,使司法機關的各項活動在制度框架內有序進行,既能推動司法活動程序化、促使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依法規范行使職權,又能讓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有穩定的預期,更好體現司法的人民性以及司法公正與效率相結合的理念。

  怎樣規范司法行為?從哪裡著手規范司法行為?對這些問題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司法行為不規范主要是由於受外界過多干擾,因而應從厘清司法機關與外界關聯著手﹔有人則認為,應通過加強外部監督來規范司法行為。其實,綱舉目張。隻有明確司法機關自身的任務,才能明確其職權范圍,進而確定科學合理的行為規范。因此,解決司法行為不規范問題,需要從制度源頭抓起,通過頂層設計,進一步明確司法機關的職責,精准界定司法行為的法律內涵和法律界限,確保司法活動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運行。

  明確司法機關的范圍。解決實踐中司法行為不規范問題,在制度設計上需要先解決司法機關概念的“精准”問題。如果司法機關的內涵和外延過於寬泛,就無法通過立法方式為司法活動准確劃界。在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框架內,法院和檢察院屬於司法機關的主體部分,但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等行政機關,由於其職責涉及司法程序的某些方面,往往也被視為廣義上的“司法機關”。這導致在實踐中被稱為司法機關的國家機關范圍比較寬泛,使得從制度上約束司法機關行為存在一定困難。因此,需要使司法行為主體的內涵和外延更加准確、周延,以便在制度上建立起司法機關與司法行為之間精確的權責對應關系,從而更好約束司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主體。

  明確司法機關的任務。法院和檢察院作為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主要司法機關,其職權任務理應由憲法和法律限定。但實踐中存在多頭領導和管理問題,其任務來源和任務事項多而雜,各級人大及同級黨委乃至上級司法機關都會以不同方式給法院和檢察院分配任務,導致其很多時候不能專心種好自己的“責任田”。對於法院和檢察院來說,什麼樣的司法行為需要規范,是包括司法機關所有活動,還是限定為部分行為,需要繼續探討。在制度上應厘清司法機關行為的界限,圍繞司法機關的法律職能來分配任務,並以任務來約束司法機關的行為,以方便法院和檢察院從整體上把握司法行為,避免出現“挂一漏萬”問題。

  完善司法機關組織管理法律體系。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多年沒有修改,其中一些規范司法行為的措施已與現實要求不適應,法院和檢察院如果嚴格依法辦事,就會產生法律與現實脫節的問題。對此,應完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檢察官法、法官法中對檢察官和法官行為的制度設計,並根據司法改革的新任務新要求作出調整。對於基層法院和檢察院來說,還需要解決規范司法行為的上位法依據和規范標准問題,不能僅靠上級機關的敦促和呼吁來規范司法行為。應從保証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推動司法行為規范化,從實踐上找到司法不公的制度源頭,從理論上為司法機關進行司法行為專項整治提供明確指引。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16年05月23日 07 版)

(責編:姜萍萍、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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