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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視野下的專利保護強度之大國比較研究

顧海兵 許淯善

2016年05月03日13:38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近年來中國專利申請量大幅成長,專利制度的完善顯然成為一個被重視的議題,在許多文獻中都明白指出創新、技術進步是促進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中國近年來積極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從2007年的《關於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到近期的《2014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都充分展示中國對於知識產權的重視,而中國專利法也歷經1992年、2000年與2008年三次的修訂。

各國的專利相關法規環境都有所不同,故許多專家都提出評級方式藉以評估各國專利制度的差異和差距,其中Ginarte & Park(1997)以知識產權范圍(coverage)、簽署國際條約數(membership in international treaties)、權利保護持久時間(duration of protection)、執法機制(enforcement mechanisma)以及限制(restrictions)這五項指標作為變數運用回歸模型去評估該國專利制度的完整度,Ginarte-Park指數(GP指數)越高則代表該國專利制度越趨向完整,也就是具有較高的專利立法強度。

根據GP指數來計算各國的專利立法強度看來,中國的專利法已經跟國外專利大國的法規差距不多。然而,由於中國的國情,立法和執法並不統一,GP指數在中國更多的是表示立法程度。要充分反映中國專利的保護程度,只是運用GP指數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補充執法強度指數。本文在GP指數的基礎上,引入專利執法強度的概念,基於經濟學視野,選取每5萬人所佔律師比例、人均GDP、專利有效數/專利申請數和專利侵權結案率作為測定專利保護強度中執法力度的指標,並實際測定中國的專利保護強度,彌補了GP指數的不適應問題。

本文在經濟學視野下從現有的專利制度中利用專利的國際收支試圖了解中國在專利制度與美、日、韓等專利大國的差異,並從中得取借鑒。

一、專利保護強度的評估與改進

1.目前專利制度評估機制

由於各國都具有各自的專利制度,於是在進行國際間專利制度比較時,便需要一個合適的標准,於是許多學者就針對專利制度進行評估,設計了可比較各國專利制度的一種評估機制。Rapp & Rozek(1990)對於各國的專利法條文與美國商會建議的最低保護標准進行評級。Ginarte & Park(1997)以知識產權范圍(coverage)、簽署國際條約數(membership in international treaties)、權利保護期間(duration of protection)、執法機制(enforcement mechanisma)以及限制(restrictions)這五項指標作為變數運用回歸模型去評估該國專利制度的完整度,GP指數越高則代表該國專利制度越趨向完整。

此外美國商會全球知識產權中心(GIPC)也在2013年之后每年都提出國際知識產權指標(GIPC International IP Index)。國際知識產權指標評估面更廣,分別就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進行評估。

國外專利制度評估機制,如GP指數和國際知識產權指標都是以專利立法為評估方式,藉以評估專利法的周延性和完善性。本文認為專利保護強度應該為專利立法強度跟專利執法強度的綜合數值。由於本文主要關注專利方面,故選用GP指數,GP指數近年來已經多次被運用,但是,GP指數對專利制度的評估卻缺乏專利執法強度的量化。韓玉雄、李懷祖(2005)也對GP指數提出修正,在GP指數的基礎上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為立法強度與執法強度的乘積,並以律師比例、立法時間、人均GDP、成人識字率和是否為WTO成員作為執法強度的指標選擇。

2.對GP指數的修正

GP指數只是對於專利相關法規的評估,並沒有對現實的執法環境或機制進行充分評估,故基於韓玉雄、李懷祖(2005)對GP指數修改思路,我們再對修改的GP指數進行改進。

韓玉雄、李懷祖(2005)所提出的立法時間我們認為並不能准確代表專利制度執法力度,因為立法時間的長短並不能代表一個法規的執行強度,因為執行強度真正取決的是對待司法環境的態度,故對於GP指數本文去除立法時間這個指標。同時對於成人識字率這個指標也去除,因為成人識字率只是代表對法規有可能較多的認識,並不代表法規是否能有力執行,法規是否能有力執行還是需要看法規是否有約束力。

故本文以每萬人的律師比例、人均GDP、專利有效數/專利申請數和專利侵權結案率,這四個指標來衡量。每萬人律師比例的多寡是代表一個國家法律是否能夠普及﹔人均GDP的高低是表示人民所得是否有足夠經濟能力購買專利品,專利有效數/專利申請數是說明專利是否有能夠發揮專利制度的功效﹔專利侵權結案率是表示司法環境對專利侵權的保護是否有效率。下面具體說明。

律師比例是司法保護一個重要的指標,一般來說,律師佔總人口比例超過萬分之五,可視為具有較高的司法水平,較高的司法水平對於專利權人的專利權被侵權時可以有效的進行司法維權,隨著專利侵權的日漸復雜和侵權案件增多,對於律師的需求也日漸增加和要求專業,而專利侵權進行維權時需要成本,律師比例的增加可以降低專利權人對專利侵權進行維權的成本,提高維權意願,韓玉雄(2005)認為歐美發達國家律師佔總人口比例超過千分之一,工業發達國家超過萬分之五,故律師比例超過萬分之五時,該分值為1,當律師佔總人口比例小與萬分之五,分值為該數除於萬分之五。

人均GDP代表該國國民的消費能力,專利產品通常比同類型無專利產品要貴,故需有一定程度的消費能力才有餘力去選擇專利產品,藉以使專利產品具有市場,利於保護。專利對專利權人是否能帶來利潤是專利權是否能持續維持的重要原因,根據國家知識產業局資料,國內有效專利的維持年限遠低於國外(國內集中落在3-7年,國外則集中落在5-10年)。可以得知國內的專利是市場化程度較低,由於專利申請人無法透過授權金的收取或專利商品化獲得收益,藉此收益以覆蓋維持專利必要的支出,進而放棄繼續持有專利權。所以,一件專利權是否值得被專利權人進行侵權維護,專利所能帶來多大的價值利潤就尤其重要。韓玉雄、李懷祖(2005)以人均GDP為1000美元作為指標衡量基准,許春明(2008)將人均GDP為2000美元當為一個分水嶺,中等收入國家為2000美元。而本文舍棄以一定金額的人均GDP的指標作為衡量基准,代之以世界銀行數據庫的每一年度公布的中低收入國家為衡量基准,以本國人均GDP除以世界銀行每年度發布的世界中低收入國家水平為衡量指標,該中低收入2007-2014年依序為2007年2341美元,2008年2749美元,2009年2713美元,2010年3263美元,2011年3779美元,2012年3942美元,2013年4136美元,2014年4264美元,該比值大於1時,記為1,表示該國具有消費能力能夠購買專利產品。

專利有效數為一個專利存量的表現,代表專利權人在市場競爭下仍能持續持有專利權的專利數量,而專利申請數代表該國發明人對專利申請的積極程度,本文採用專利有效數/專利申請數藉以表示該國專利在司法與市場競爭環境下的專利發展程度。專利的維持是需要成本的,故本文選用專利有效數/專利申請數,因為專利有效數量代表專利權人在成本考量下能否持續持有,專利權人會去根據專利權是否能獲利空間而決定是否繼續繳交年費持有專利,當持有專利的成本大於專利所能帶來的獲利時,就會決定放棄持有專利。而專利持有的成本包含官方規費(專利年費)和專利的護權費用(律師費用、調查費用等),本文認為是專利權人可以藉由專利制度去獲取應有的收益鼓勵繼續持有。而專利申請量是專利申請人對該國經濟發展和法律制度的信賴度。專利的獲利來源主要有專利授權金收入和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執法制度是否完善取決於專利權利人是否可以獲取適當的專利權利金,以及當專利受到侵權時,是否可透過司法途徑尋求司法保護,藉以獲取合理的專利侵權賠償金。這是一個市場是否有利專利權人積極發明以及持續持有的表現。

專利侵權結案率代表現有的司法環境資源下是否能夠積極地解決專利侵權案件,在優秀的司法環境下可以減少專利侵權案件的積累,藉由司法效率,有利專利權人的司法維權過程,專利侵權結案率100%設為分值為1,低於100%時,分值為該數除於100。此外,引入訴訟的概念,將專利侵權的結案率考量在內,因為在權利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會去考慮在進行專利侵權訴訟期間所需支付的訴訟成本和以往專利侵權案件的勝訴可能性和專利侵權的賠償金額等因素,在提起專利訴訟后也會因為這些因素也進行和解、撤訴,故本文以專利侵權的結案率來表示在司法環境下的專利維持的成本。而專利賠償金可以表現在專利侵權的結案率,一個國家的專利侵權的結案率越高,代表雙方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得到了妥協,也代表政府司法機構有能力對專利侵權案件妥善判決。

二、中美日韓專利保護強度的測定

1.美、日、韓的GP指數比較

GP指數自1997年由Ginarte & Park建立之后,被廣泛的利用。Walter G. Park也在2005年對於GP指數進行新一次的計算,本文摘錄美、日、韓、中等國的GP指數進行比較。

美國是最早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之一。現行的專利法規是1952年頒布,199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將專利年限從17年延長至20年。美國雖然在1930年修正后的專利法中增加了植物專利的授與,但是卻有許多限制,一直到1985年才做出重大改革,更確定了植物專利保護,同時1980年的Diamond v.Chakrabarty案也認同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屬於可專利保護保護主題。自此之后,美國專利成為最完善專利制度國家之一。

日本在1959年大幅度的修改專利法規。規定自申請日不得超過20年保護期限(第67條)。之后在1970年擴大專利申請范圍,並採取前置審查制度。在1975年採取物質專利制度,1978年《專利合作條約》正式生效。1995年對專利訴訟進行民事訴訟的修正,並對專利異議申請的決定方式和審判的審理方式進行修改。

韓國在1946年才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專利法規。韓國在1979年3月1日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1980年加入巴黎條約,並對其專利相關法規進行修改。近年來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積極從事專利行政優化,大幅縮減專利行政所需時間。並在1997年開始由授權前異議改為授權后異議,加強專利審查機制,並積極發展專利創新。

從下表可以觀察美、日、韓三國的GP指數都呈現上升的趨勢,在2010年美國的GP指數已經為4.88,位居全球最高,但是卻從1995年開始就處於此值。而日本在全球的GP指數排名位居第二(與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等國同列),根據此數據可以發現一個問題,同樣的GP指數是否具有相同的專利保護強度,很顯然的這並不嚴格表示如此。

表1 歐美和亞洲部分國家的GP指數(略)

2.中國GP指數的變化與修正

中國專利法自1984年3月12日通過以來,分別在1992年、2000年與2008年進行了三次修訂。第一次修訂是為了爭取恢復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中締約國地位所進行的知識產權法規的國際接軌,主要內容為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縮寫 TRIPs)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加大專利保護范圍與延長專利權期限,將發明專利延長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定為10年。並增加專利產品的進口保護與增設本國優先權。

第二次修訂是因為國有企業改革與專利審批期和專利糾紛周期過長進行修正專利法規,修改主要內容為明確專利行政部門的責任與要求,擴大企業轉讓專利的自主權,取消撤銷程序與明確專利侵權賠償金計算方式,增加假冒他人專利的行政處罰力度與構成犯罪時,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增設財產保全機制。

第三次修訂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國發〔2008〕18號)與修改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加強專利權保護與激勵,主要修訂內容為提高專利授權標准,並刪除申請外國專利需先申請中國專利規定,加大專利侵權的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與增加法定賠償規定,增加訴前証據保全機制,並賦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諾銷售權。

在表1可以清楚看出中國專利相關法規在歷經1984年、1992年、2000年和2008年對於GP指數所要求評分方向的具體變化與相關法規的修改。

表2 中國自專利立法以來GP指數變化說明表(略)

中國三次專利法的修訂,可以看出逐漸加大專利保護強度和專利權的自主權與完善司法救濟制度。就中國的GP指數已從1984年中國專利法的設立時的2.51上升到2012年4.52(見圖1),已經接近國外其他專利大國的數值(見表1),但是中國國內專利保護卻不如其他專利大國。

圖1 中國自專利立法以來GP指數變化圖(略)

本文將專利保護強度(Pt)定為立法強度(Lt)與執法強度(Et)的乘積,立法強度按照GP指數所制定,而執法強度是代表專利相關法規的落實程度。下表為通過律師比例、人均GDP、專利有效數/專利申請數和專利侵權結案率修正后專利保護強度和中國執法強度(見表3)。

表3 中國近年修正后專利保護強度(略)

三、結論和思考

專利法規的制定主要是為了激勵發明創新和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從歷史上來看,專利制度提供了技術發展的刺激因素,並促使更多、更偉大的發明提早問世,發明創新的公開使得后續發明人能在原有的技術基礎下獲取得新的成就。而中國專利制度也是在這個主旨下建立。中國近年來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並從1984年專利立法之后,進行三次專利法修訂,使得中國專利相關法規已經逐漸跟國外專利大國接軌。根據GP指數顯示,中國的專利相關法規的法律強度已經跟國外差距甚微。但是,事實上中國的專利保護意識仍不足。本文認為主要是因為專利保護的執行力不足,這也是中國與外國差距最主要的原因,根據本文所計算出來的執法強度結果,可以得知中國專利法執法程度約在57%左右。在三次專利修法之后中國的專利保護強度都有明顯的提升,但是卻也只是曇花一現。因為中國專利相關法規的修法會使執法強度短暫上升,但是隨后不久就恢復到一般執法強度,由此可見,中國專利的執法問題不在於專利相關法規內容健全與否,而更多的是執行面問題。

這幾年中國律師比例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與國外其他先進國家還是有很大差距。此外,在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數也遠低於其他專利大國。由此可知,專利權人並不如外國積極地維護自身的專利權,或許是維護專利權的成本高於所能獲得的收益,以至於維權意識不高。據統計,近年來專利侵權的賠償金額平均為8萬元,遠低於其他專利大國,以致於專利受到侵權時,就須考慮是否需要提告,提告知后是否可以獲得合理的賠償收益。此外,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所統計,在中國發明有效專利年限分布,國內集中落在3-7年,國外則集中落在5-10年,在有效專利的維持上也弱於國外。這都表示中國的專利並不能被市場所合理利用與轉換成收益,並且遇到專利侵權時也不能透過司法途徑去爭取合理的賠償金額,也導致專利權人在面臨專利侵權時的消極對待。

此外,中國近年來雖然在專利申請數量已遠高於其他專利大國(見圖 2),但是在發明專利的授權率上,卻一直遠低於其他專利大國(見圖3)。從發明專利授權比例來看,中國在2013年隻有25%,位居中、美、日、韓、歐盟等五大專利國最末位,而授權率最高的日本則高達84%。以致於最多發明專利申請量的中國在發明專利的授權量(2013年授權量為207688個)仍不及日本(2013年授權量為277079個)與美國(2013年授權量為277835個)。在中國眾多的專利申請量下,因為授權率不高,使得專利的總量低於其他專利大國。同時,對比中、美、日、韓單一專利的價值,中國也遠低於其他各國。這都說明中國的專利不只是質的問題,也具有量的問題。在核心專利的布局上,中國一直處於落后的地位。近年來幾個具有跨時代的核心專利都掌握在美、日、韓的手上(高通公司擁有行動通訊核心專利,索尼、飛利浦擁有藍光的核心專利等),這都使得中國在專利的競爭上處於弱勢。

圖2 中、美、日、韓、歐盟等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略)

圖3 中、美、日、韓、歐盟等國發明專利授權比例(略)

圖4 中、日、韓、美國近年知識產權使用費(國際收支平衡,現價美元)(略)

由中、日、韓、美國近年來知識產權國際收支觀察,美國高居收入首位,知識產權共創造1291億美元的收入(2013),而中國卻隻有8.8億美元的收入,兩者差距146倍。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僅次於美國),在國際收支長期高幅度的順差,而在知識產權國際收支的平衡上卻是高程度的逆差(見圖 4)。雖然從中國短期的知識產權國際收支中的變化看不出來是否與專利保護強度是否有強烈的相關性,但是從中、日、韓、美國近年來知識產權國際收支觀察卻可以得出專利強國具有較高的知識產權國際收入,而專利授權金收入與專利侵權賠償金則需要市場和司法環境共同建立,故建立一個有利專利市場的司法環境是極為重要的,就如同本文上述所言,司法環境健全是法律的周延性與執法強度的乘積,在中國專利法規已與國外專利大國差距不大時,更需要提升的則是執法強度,藉以構建良好的專利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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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海兵,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校務委員﹔許淯善,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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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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