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夢秋
黨的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強化規則意識”“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為了實現這一重要任務,在理論上厘清“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三者各自的內涵及其之間關系是非常必要的。對於權利公平與機會公平的內涵和關系,筆者曾有一文《機會的公平和權利的公平》作了闡述(詳見《光明日報》2014年12月17日)。在此擬進一步對機會公平和規則公平的關系作出闡述。
機會的公平是參加某種活動的權利公平,如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公平,就是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公平。如果機會無限多,人人都可參與,就不會有對機會的爭奪,也不會有機會公平的呼聲。在機會有限,機會成為稀有資源的時候,如何來配置機會並保障機會的公平,就需要有相應的規則出場。換言之,機會是一種權利,獲得機會就是獲得參加某種活動的權利,這種權利應由相應的規則來配置和賦予,而不能由特權來賜予。例如,參加世錦賽鏈球決賽的權利,對於鏈球運動員來說就是一個極其寶貴的機會,各國運動員為了獲得這個稀有的機會,會展開激烈的競爭。哪些運動員才能獲得決賽權?這是由鏈球世錦賽章程的有關條文規定的:初賽、預賽成績達到77.50米或總成績在前12名者獲得決賽權。凡是符合這一規則的,都可以獲得參加世錦賽鏈球決賽的機會。這就是機會的公平。公務員職位也是一種稀有資源,哪些人才有參加公務員考試的資格?這也是由相應的規則來配置或賦予的。在理想的狀態下,各招聘單位會根據各種職位的性質,對報名者的年齡、性別、學歷、專長甚至工作經歷等,做出相應的規定,凡符合規定者都有參加考試的資格和機會。這也就是說參加某種活動的機會或權利,應由相應的規則來配置或賦予。由於機會是由規則來配置和賦予的,規則的公平對於機會的公平就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不公平的規則必然破壞機會的公平。例如,在工程招標前,針對某建筑公司的特點,設置相應的條件,使得不具備這一特點的其他企業不能參與競標。在此,不公平的規則通過剝奪部分競爭主體的參與權,破壞了機會的平等。可見,規則的公平是通過配置機會或者說賦予權利來形成機會公平的先決條件。
在機會配置的過程中,規則公平對機會公平的作用,具體說來就是:保証人們參加某種活動的准入資格平等。所謂的准入資格平等,按筆者的理解就是,具有同等資質的主體,包括個人和組織如公民和企業,都應有參與同樣的活動的權利。例如,都是高中畢業生,就都有參加高考的權利或機會﹔都是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就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達到了企業注冊的標准,就都有獲得經營執照的權利。這種機會或權利的平等是由公平的規則如教育法、選舉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性文件來賦予和保障的。
規則的公平,不僅在機會稀缺的情況下,對於保証機會的公平即參加某種活動的權利平等是不可或缺的,即使在機會充裕但因某種原因仍需對參與權進行限制的情況下,也是必須的。比如,選舉權作為機會並不匱乏,但不能濫用,必須由具有一定資質的社會成員來行使,因此就必須制定一定的規則即選舉法,對相應的資質作出相應的規定。例如,確立“年滿18周歲”“公民”等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具有規則所規定的資質的主體,都應具有相應的權利。這也是機會的公平。
如果說規則在機會配置階段對機會公平的保障,是通過賦予同等資質的競爭主體以同等的參與權來實現的,那麼,在后續的參與活動的過程中,規則對機會公平的保障,則體現在對競爭主體的義務的規定上。規則關於義務的規定有“肯定”與“否定”即“必須如何”和“禁止如何”這兩種形式。肯定形式的規則規定參與者有做某事的義務,否定形式的規則規定參與者有不做某事的義務。前者如“工商企業都必須依法納稅”﹔后者如“不得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嚴禁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在有的情況下,肯定形式的規則和否定形式的規則也會“聯袂”出台,如“必須履行納稅的義務,嚴禁偷稅漏稅”。通過規則提出種種“必須”和“禁止”,其目的在於保証所有的競爭者,在撇去實力的差異之后,勝負的機率相等。如果有競爭主體不履行規則所規定的義務,如企業漏稅、運動員服食興奮劑、候選人賄選,就會破壞勝負的同等概率,使得作弊者勝出的概率提高,從而也就破壞了機會的公平,進而破壞了結果的公平。可見,制定一定的規則,規定競爭者必須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並以一定的手段保証實行,是保障機會公平的重要條件。由此還可見,機會的公平,不僅僅是具有同等資質的主體,都有參加某種活動的權利,而且還必須使所有參與者在撇去實力差異的情況下,勝負的概率相等。如果僅有第一點,而沒有第二點,那還不是完全的機會公平。
如果說規則的公平是形成和保障機會公平的關鍵,那麼,如何才能制定公平的規則呢?規則的形成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約定俗成的,它可能是不成文的規則,但其公正性已被公眾所認可,這種規則隻要不與社會公德和法律法規發生沖突,就是合乎時宜的,不應隨意干涉。還有一種規則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現時代的權力機構,如立法機關,必須通過民主、協商的程序,在充分反映所有競爭主體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少數主體的特殊利益的基礎上,制定規則,才能保証規則的公平,進而保障機會的公平。如果規則的制定偏袒某一方,那就必定會破壞規則的公平,從而也就破壞了機會的公平。因此,民主決策、民主立法對一個國家而言是必須的,規則公平的實質就是通過程序民主達到實質正義。在這個意義上,經濟體制的改革必須有政治體制的改革來配套才能成功。
如果說機會的公平是發展市場經濟的首要條件,那麼決定機會公平的規則公平就是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條件。所以說,市場經濟一定是規則經濟和法治經濟。在中國社會的各個領域,尤其是在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今天,我們必須向改革要紅利。而向改革要紅利,就必須改革或廢除各種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就必須改革或廢除那些受到某些特殊的利益和權力保護的不公平的規則,全面地確立規則的公平和機會的公平。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所有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地發揮出來,在平等有序的競爭中,形成“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新局面。(作者單位:廈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