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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衛東:破解職務犯罪舉報人不敢不願舉報難題

2016年04月11日11:09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破解職務犯罪舉報人不敢不願舉報難題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現已聯合下發執行。為什麼要出台《規定》建立、完善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規定》的亮點和主要內容是什麼?如何貫徹落實《規定》,維護好職務犯罪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為此,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

  記者:出台專門《規定》有什麼重要意義?

  陳衛東:職務犯罪舉報是指個人和單位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當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犯罪行為,採取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向檢察機關檢舉、控告並要求查處的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人民性決定了檢察舉報工作必須依靠群眾,實現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的有機結合。檢察機關不可能自己去發現所有的職務犯罪線索,在一定程度上要依靠群眾的舉報,這是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普遍規律。實踐証明,群眾舉報是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工作的重要源泉,沒有群眾舉報,查辦職務犯罪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就沒有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

  目前,惡性打擊報復職務犯罪舉報人的現象雖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我國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狀況仍不容樂觀,而利用職權或者採取其他方法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更是難以查處。與被舉報人相比,職務犯罪舉報人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被舉報人濫用職權,採用各種手段打壓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利害關系人,迫使舉報人畏懼害怕而放棄舉報。一些舉報人人身、財產安全遭受了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舉報后“流血流汗又流淚”,精神遭受了極大折磨。檢察機關對舉報有功人員實行獎勵,既是對舉報行為的肯定和鼓勵,也是對舉報人承受壓力的補償。但是,實踐中獎勵金額偏低,與舉報風險相比不對稱,甚至出現獎勵金額難以抵銷舉報人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的情形,導致許多無利害關系的個人和單位不願舉報或提供線索,很多案件也因此錯過了最佳的辦案時機。因此,為了破解職務犯罪舉報人不敢舉報、不願舉報等難點問題,亟須建立、完善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以提高職務犯罪舉報人積極性、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

  記者:在您看來,《規定》有哪些亮點?

  陳衛東:在保護舉報人方面,一是明確了檢察機關對於舉報內容和舉報人的保密義務,制定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具體包括:在受理、存放、錄入、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復舉報人等環節集中規定了8條保密措施﹔舉報人轉為証人時對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保密措施﹔檢察機關在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工作的情況時,涉及披露舉報人信息的,應當征得舉報人同意。二是明確了“打擊報復”的外延,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一並列舉,共規定了10種打擊報復情形,增強了可操作性,擴大了保護范圍。三是細化了保護措施,具體包括: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採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四是堅持事后救濟與事前保護相結合,強化了對舉報人的事前保護,提前防范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

  在獎勵舉報人方面,一是明確了獎勵的三個條件:舉報線索經查証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是實名舉報人﹔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二是明確了對單位舉報、多人聯名舉報的獎勵原則:單位舉報有功的,可以給予獎勵﹔但舉報單位為案發單位的,應當綜合考慮該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在案件偵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是否給予獎勵。對多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實行一案一獎,對各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總和不得超過每案獎勵金額上限。對多人先后舉報同一案件的,原則上獎勵最先舉報或者對偵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對偵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三是適當提高了獎勵金額的上限,明確規定舉報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列入預算,保障及時足額給予獎勵。

  記者:對貫徹執行《規定》,您有什麼建議?

  陳衛東:一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首先,舉報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舉報行為是公民行使民主監督權的具體表現,但是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其次,國家要暢通舉報渠道,履行好舉報保密、安全保障、給予舉報人獎勵和補償等責任和義務。檢察機關更應將職務犯罪舉報人視為“戰友”,更多地考慮舉報人的利益,嚴厲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努力獲取“雙贏”效果。最后,通過宣傳使人們進一步認識到舉報行為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總體上體現了公民對國家和集體的責任感和奉獻精神,舉報人理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為舉報人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要明確分工,加強協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主要由檢察機關負責,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另外,如果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機關。財政部門應將舉報獎勵資金列入預算,實現足額保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財政部門要在明確分工的基礎上,共同做好舉報人保護和獎勵工作。在檢察機關內部,保護工作雖然由舉報中心負責協調實施,但職務犯罪偵查、公訴、司法警察等部門也要加強配合協作,共同做好保護工作。同時,要強化對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追究。

  三要完善立法,鞏固成果。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未作規定。在執行《規定》的過程中,要不斷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梳理、細化舉報人保護制度,建議將其納入刑事訴訟法立案一章當中,構建相對完備的舉報人權利保護體系,在立法上鞏固改革成果。(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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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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