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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個案對接 使法律周延

法律解釋學大有可為

張志銘

2016年03月28日08:3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我們都生活在法律的調控之中。但是,法律是什麼?當法律沉默不語、含混不清或模棱兩可時,它又如何實現自身功能?對此,人們找到的一種辦法是訴諸法律解釋。從法理學角度看,作為文本形態的法律是一種闡釋性的概念,需要通過解釋變得具體有效﹔如果沒有司法實踐中對法律的具體理解、闡明和適用,法律就會變成一紙空文。馬克思曾指出,法官的責任就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理解去解釋法律。這表明,法律是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規范,把法律適用於社會現實生活必然涉及對法律的解釋。

  法律解釋是普遍存在的法律實踐活動,法律解釋的歷史與法律存在和發展的歷史同樣久遠。從近現代法律發展史看,伴隨著概念法學的衰微,法律解釋的意義越來越凸顯,在法學教育科研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概念法學曾盛行於西方19世紀的法典編纂過程之中。這一學派認為,法律本身能夠做到完美無缺、邏輯自足,可以與具體的個案事實形成恰當的對應關系。如此,法律解釋即使存在,也無關宏旨。然而,這一思想受到了來自理論和實踐的挑戰。人們發現,法律並非完美無缺,會有疏漏、不周﹔法律表達並不那麼准確,法律用語會因語境不同而出現歧義、模糊﹔相關概念用語會加劇法律自身的不確定性﹔等等。這些都使法律解釋的必要性凸顯出來。

  基於對法律解釋現象系統認知而形成的學科知識體系,便是法律解釋學。一般的法學研究通常以審視眼光看待制定法,關注法律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而法律解釋學關注的是如何在個案中適用法律,聚焦於對法律文本規范含義的解釋適用。法律解釋學在內容框架上大致包括三個部分,即法律解釋原理、法律解釋技術和法律解釋制度。

  法律解釋原理涉及對法律解釋基本問題的認識,核心是回答何謂法律解釋。法律解釋可以界定為解釋者對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和說明,具體可以圍繞五個方面闡發,分別是法律解釋的場合、主體、對象、目標以及一般模式或認知結構。圍繞立法者、法律文本和解釋者三者關系的不同認識,對於法律解釋的立足點有不同看法,有人主張依據立法原意解釋,有人主張以法律文本體現的意思來解釋,有人主張根據適用法律主體需要的不同來解釋。這幾種看法實際上內含著人們對法律解釋適用的確定性和妥當性關系的不同認識。

  法律解釋技術涉及的是法律解釋操作的具體方法。法律解釋方法意蘊豐富,對法律實踐意義重大,是指法律解釋的可行路徑、規范准則和理由根據。在操作層面探究法律解釋方法,著重關注的是法律解釋方法的確立和運用這兩個方面的問題,前者需要統合經驗理性和邏輯理性,探討法律解釋方法確立的合理路徑﹔后者包括運用法律解釋方法提出解釋主張、擇定解釋主張和展示解釋主張。

  法律解釋制度著眼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實踐,探討法律解釋權和法律解釋體制,回答誰有權解釋法律及解釋的權威性問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規范、操作和觀念三個層面上,法律解釋在我國被單列為一種權力,解釋權在不同的國家機關之間分配,構成了一種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解釋體制。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其所制定和通過的法律進行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進行司法解釋。這一體制符合我國國情,是合理的,但在理論和實踐上也需要繼續完善。

  當前,法律解釋問題在我國法律理論和實務界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總體來看這與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密切相關。一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為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奠定了重要基礎。另一方面,事業在發展,形勢在變化,法律體系不可能一成不變、一勞永逸。特別是在改革發展進程中,有法不依、法律僵滯的問題比較嚴重,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的現象較為突出。這就需要加強法律解釋,及時明確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解釋學大有可為。應充分發揮其明確法律內涵的功能,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並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做出新解釋。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6年03月28日 16 版)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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