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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傳利:官員終身追責制怎麼落實

2016年03月17日13:28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官員終身追責制怎麼落實

近些年來,隨意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片面追逐經濟發展而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安全意識不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現象比較突出,中央和一些地方相繼出台了官員終身追責制的相關規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及責任倒查機制,對重大決策中亂作為(嚴重失誤)和不作為(依法應該及時做出決策但久拖不決)的責任追究條件、承擔責任主體等做出了原則性規定,這成為構建官員重大決策終身負責制的指導性原則。

出台的原因

錯誤決策之所以會大行其道,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追責制度不健全。在過分強調經濟考核指標的指揮棒下,為了快出政績,為個人職務升遷贏得更多籌碼,一些地方官員過分追逐經濟指標而忽視了環境和生態、安全等方面的問題,為了提高效率,官員不經過正當程序而是“拍胸脯決策”過程中,很容易把官員個人利益與好惡糅合進去。再者,由於一些官員希望在自己任期內“政績顯赫”,“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頻繁出現就不足為怪了。決策中一旦出現不同聲音,官員會“拍胸脯”保証決策的正確性,出現問題以后,“拍屁股走人”往往成為回避決策失誤的避風港。個人能力低、決策信息寡、知識面窄、違反決策程序等是造成“三拍”官員的重要因素,但決策人不必對自己的決策結果負責是眾多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如果有嚴格的決策失誤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官員就會在這種追責制的壓力下努力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個人能力和知識面不夠可以通過智庫建設和專家參與加以彌補,決策信息不足可以通過強化調研來補充,嚴格遵循合法的決策程序等。

在唯GDP論考核壓力下,一些地方官員為了把經濟指標搞上去,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造成了大量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問題,影響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有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官員任期內可以迅速顯現,而有的環境與生態問題短期內難以看到,一些官員會尋求自己任期間政績的短期效應,少數甚至會產生“治理污染等問題留給后任者去處理”的想法,而環境追責制度的虛化加劇了“升遷是第一要務”思想的泛濫。再者,造成問題后地方黨委並不承擔責任,“黨委決策,政府擔責”,黨政責任劃分不細也是問題的成因之一。大氣霧霾、水流污染、土地沙化、生物瀕危等等現實問題考問我們:發展怎麼能以犧牲環境和生態為代價?如何讓官員繃緊環境與生態保護之弦?終身追責任無疑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危險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許多官員安全責任意識不強,違法違規審批、監管乏力、選擇性執法、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等等,增強他們他們安全意識就必須要有足以讓他們產生畏懼的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有權必有責是構建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法治是被無數個國家的實踐所証明的最有效的治理國家方式,推行法治的一個重要支點就是約束公共權力濫用。權力必須與責任對等,“權責一致”是現代文明國家一個普遍的法治原則。有權無責、權大責小都是與法治精神相違背的。官員手握權力的同時,就要對權力抱有敬畏之心、戒尺之心,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牢固樹立用權須有責的思想。

由此可見,實行官員終身追責制是我國現實情況的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當然要求。

如何落實

官員終身追責制的有效運行包括許多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制度設計。法律依據、追責時效、歸責原則、追責主體、責任主體、追責程序、責任大小、責任形式等制度架構都是貫徹終身追責制所必須考慮的因素。

增強法律的有效供給。隨著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提出,國家、政府、社會的一切行為都要有合法性依據,官員終身追責制也不例外。我國目前官員問責的主要依據是《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除了公務員法是基本法之外,其他多是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這種規范性文件形式的法律效力等級還不夠高。且我國許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追責范圍、追責程序等又不太統一,造成官員終身追責制立法有效供給不足。為此,在我國運行官員終身追責制的首要任務是加強統一立法的步伐,具體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修改現行公務員法,增加終身追責制的規定﹔修改黨內監督條例,實行黨政同責,終身追責制也要適用於黨委(黨組)及其成員。二是制定統一的官員責任終身追究法律,對終身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機制的原則、追責主體、擔責主體、追責程序、救濟辦法、法律責任等予以清晰規定。

協調追責時效制度。官員終身追責制度設計的核心是責任的“終身”性,這是該項制度對官員產生巨大威懾力之所在,無論官員調離、辭職、辭退、退休等輾轉變動到何處,都要對以前的行為負責。如此嚴厲的追責時效制度如何與刑法追訴時效制度相對接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刑法對犯罪的追訴是受時效限制的,如果官員行為涉及犯罪行為就會關涉到追訴時效制度的應用,刑法追訴時效制度並沒有把官員行為單獨規定,為了貫徹官員終身追責制度,有必要對刑法追訴時效制度加以修改﹔官員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隻承擔民事責任,就會涉及官員終身負責制與民事訴訟時效的協調,筆者認為可以應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化解這個問題。

明確歸責原則。採用不同的規則原則會對官員行為產生不同的影響。如果採用客觀規則原則就會束縛住官員的手腳,造成他們不敢作為。所以終身責任制隻能採用主觀過錯歸責原則,官員主觀過錯程度決定了承擔責任的輕重。

追責主體應該與責任承擔的形式對應。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追責主體有所不同。道義上的責任,追責主體是一般性的社會主體,以社會輿論的形式得以彰顯﹔政治責任追責主體是同級黨委或政府或者上級黨委和機關,根據對責任主體的管理權限不同會有所區別﹔黨紀(政紀)責任的追責主體是紀檢(監察)部門﹔民事責任可以按照民訴法管轄權規定,由受害主體起訴,有關機關或部門應當貫徹民訴法支持起訴原則予以協助﹔刑事責任按照刑事法律關於偵查權分工規定確定追責主體。

責任的區分。應該嚴格區分決策中的立項、論証、審查、執行、監督等不同區段的追責對象,做到“不錯不漏,不枉不縱”。由於職責不清而造成的損害,牽涉到的責任主體都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防止由於責任劃分不明而產生的追責盲點,這樣可以有效防止部門推諉扯皮現象。

完善追責程序。程序正義是構建現代文明社會的重要支持,為了提高官員終身追責制公信力,有必要建立嚴格的追責程序,增強追責的公開性和民主性。構建追責程序正義的關鍵要素包括公開與民主參與兩個要素,當然時間、步驟、方式等也是程序正義的當然要求,但筆者認為,有了公開與民主這兩個方面就可以解決追責中的責任發現與“追責后又復出”等問題,公開是看得見的正義,民主參與是發揮人民監督作用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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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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