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出機制主要是指通過解聘、退休、辭職、辭退等方式退出公務員系統的相關制度和規則。良好的退出機制可以有效地發揮激勵作用,促進公務員隊伍的新陳代謝和公共服務效率的提升。許多發達國家十分重視退出機制的建設,通過合同聘用制、考核評價制度、約束制度、退休激勵制度等公務員管理制度,形成合理暢通的公務員退出渠道。
合同聘用制
合同聘用制打破了公務員終身制,為公務員正常退出提供制度化渠道。公務員合同聘用制是通過簽訂聘任合同的方式任命公務員,規定聘任年限、職位職責要求、聘任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等,具有權利和義務清晰、任期明確等特點。
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美國、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等西方發達國家進行了公務員制度改革,越來越多地使用合同聘用制。其中,英國政府聘任制人員佔全體公務員的70%~80%。澳大利亞、新西蘭引入市場化方式,將公務員全部由終身制改為任期制,分別根據《勞資關系法》《雇用合同法》等法律簽訂雇用合同。另外,奧地利自2000年以來實行新入職公務員完全聘任制,除警察、軍人和司法人員之外,新入職公務員全面實行合同制。在合同聘用制的管理下,政府與公務員形成雇佣與被雇佣關系,當合同到期時,政府根據工作需求、經濟形勢、公務員個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決定是否續聘公務員。當公務員出現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時,政府根據情節輕重決定是否解除合同關系,這種靈活雇佣關系的引入強化了公務員服務意識,促進了人力資源效率的提高。
考核評價制度
在考核評價制度中,科學有效的考評過程是公務員合理退出的基礎,考核結果是公務員辭退、開除、職務和薪酬調整的主要依據,許多國家都十分重視對考核評價制度的建設。
將考評結果與公務員退出挂鉤。韓國自2006年以來實行公務員淘汰制,各地方政府結合實際進行人事制度改革,其中首爾市的做法較為成熟。政府通過考核評估、主觀評估等渠道確定淘汰候選人。一方面,人事部門通過近三年工作業績和能力評估以及每月評估的結果劃定部分淘汰候選人范圍。另一方面,各部門領導通過“選秀制度”進行主觀評估,在政府人力資源庫中選擇所需要的人員,經過三次選擇后沒有被選中的人被納入淘汰候選人范圍。同時,瀆職、嚴重損壞政府形象的公務員也成為淘汰候選人中的一小部分。2007—2009年,首爾市分別有102名、88名、42名淘汰候選人。在確定淘汰候選人后,對他們進行長達27周的教育訓練。在此期間,人事部門會每周、每月對淘汰候選人進行工作評估,沒有改善的公務員將被淘汰,改善不夠的公務員將延長為期6個月的教育訓練。淘汰制對改善工作作風、提升工作效率發揮了促進作用,根據2009年《亞洲經濟》調查數據,與之前三年相比,2007—2008年市民對首爾市行政服務的滿意度提升約10%。
另外,在許多國家的公務員考核評估中,考核結果差的公務員都面臨被免職、辭退的風險,比如法國規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較低”“非常低”的公務員將予以免職,月績考核連續4個月不合格且經過教育、指正仍未達到要求的將予以辭退。英國貿工部規定,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六至七檔的公務員可能被辭退、解雇。美國對於考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公務員,將酌情減薪、降級或免職。
科學有效的考評過程是結果公平的基本保障,許多國家重視對考評方法的完善,努力細化考評指標、增強考評針對性,並且多使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例如,美國採取綜合測評體系,根據職位分析方法確定不同崗位的工作標准,包括數量、時間要求、方法等,對不同崗位人員工作情況進行分類考核。德國對不同級別公務員進行分級考核,中低級公務員主要進行業績方面考核如工作數量、質量、團隊精神和責任感等,中高級公務員考核指標體系包括業績考核和綜合能力評估兩部分,並且各項指標更為細致全面。
同時,許多國家的考核制度以法律法規為基礎,對於考核內容、程序、結果的運用在法律法規中均有明確規定,如美國以《美國公務員法》和《政府績效與結果法》為考核依據,德國聯邦和州依據不同層級的《公務員職業生涯條例》進行考核。
約束制度
公務員約束制度常常與辭退、辭職相聯系,對於公務員違反基本規范和紀律的行為發揮防范和懲罰作用。新加坡在《公務員守則和紀律條例》中嚴格規定公務員需如實申報財產、購買股票必須經過批准、不允許接受任何人的禮品和宴請等。並且,公務委員會可根據《公務懲戒性程序規則》對違紀公務員給予警告、罰款、停職、降職、停止或延緩加薪、扣減退休金、強制退休、解雇等行政處分。法國政府也有諸多公務員基本行為規范,比如政府機構調整后失去原職的公務員連續3次拒絕新崗位,一年中被公眾投訴且查証屬實累計達6次,對公眾進行人格侮辱且造成惡劣影響等行為都將被辭退。在法國,根據不同情節嚴重程度,違紀公務員也將面臨口頭警告、書面批評、降職、停職、撤職、責令辭職的處罰,其中責令辭職意味著退出公務員系統並剝奪退休金。
同時,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對於政府的辭退、責令辭職等行為也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包括事先預告、提交審理部門、審理部門征求公務員本人和所在單位意見等。並且,按照申訴控告制度法規,公務員可在申訴時效內提出申訴,比如在日本,被辭退公務員可向獨立於各級行政單位之外的人事院公平局提出申訴,公平局將組織公平委員會進行審查,最終的評估報告將作為申訴結果的依據。
另外,引咎辭職機制也是公務員約束制度的一種。美國、英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均有主動和強制引咎辭職機制,即當政府官員由於自身因素或他人過錯造成重大工作過失時,通過辭去所擔任領導職務來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引咎辭職機制有利於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淘汰不合格的政府官員。
退休政策
靈活的退休政策可調動部分公務員退出的積極性,特別是晉升無望、工作熱情不高的人員,從而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其中,日本實行“再就職”制度,為鼓勵公務員提前退休,規定退休公務員可通過政府人事部門的推薦進入公營企業、公益團體乃至民營企業再就職,此項政策推動一部分晉升有障礙的公務員離開政府部門,緩解政府人員膨脹。同時,為避免再就職制度引發的權力尋租與腐敗問題,日本政府對再就職制度進行了改革與完善,比如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到利益相關組織中任職的許可制度、削減再就業公務員的收入、再就業信息的公開化等。另外,英國也有提前退休或終止合同的相關政策,主要分為五種類型:一是強制性提前退休或終止合同,當存在嚴重的機構管理困難或公務員工作效率長期極其低下時,政府有權強制性要求裁減冗員﹔二是彈性提前退休或終止合同,在機構調整、公務員個人能力有限等情況下,政府可對公務員提出退休要求﹔三是經批准的提前退休,50歲以上且有至少25年良好工作經歷的人員可申請退休,同時,政府根據公共管理需求可要求50歲以上且有至少5年良好工作經歷的人員退休﹔四是養老金遞減式退休,在逐年遞減領取養老金的前提下,50歲以上且有至少2年良好工作經歷的人員可申請提前退休﹔五是因健康原因提前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