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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責任主體、責任內涵、問責標准、責任形式

准確理解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馮家亮

2016年02月15日08:1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強調,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黨委(黨組)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是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部署和重大舉措。但一些人對主體責任的理解比較片面,認為主體責任僅僅指單位集體的責任,與個人無關。此外,還存在對責任內涵、問責標准、責任形式認識不清的問題,有必要予以辨析。

就責任的歸屬主體看,黨委是承擔責任的主體,這裡強調的是集體責任。但黨委作為一個集體人格由黨委班子成員組成,其承擔的職責通過黨委組成人員來行使。黨委組成人員包括黨委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班子成員,有著不同的職責分工,除了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還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則,通過會議和其他形式行使集體職權。這樣,黨委組成人員在各自承擔一定責任的同時,又根據不同的分工和責任,分別承擔屬於自己的一份集體責任。在這種“一崗雙責”中,尤其需要強調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因此,區分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是非常必要的,否則就會導致主體虛位問題。如果出現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重大問題上失職等情況,需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責,就不能以集體名義搪塞敷衍。

主體責任中的責任內涵,既包括有關主體必須履行的職權和義務,也包括對職權履行結果的責任承擔。有權必有責,權責相適應。這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方面,黨委作為一個主體,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組織者和實施者﹔另一方面,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實際效果要納入責任制的考核內容,對於履職不力的情況應啟動問責程序。現實工作中,一些地方黨委偏重於抓經濟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抓得不緊,甚至有的地方紀委也承擔起招商引資任務,偏離了監督職責。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決不能隻看經濟指標而忽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可加強典型案例通報,增強責任制的威懾力,督促黨風廉政建設有效推進、反腐敗職責切實履行。

就問責標准看,判斷主體職責的履行是否到位、是否需要追究責任,既要對有關主體履職行為進行考核評價,也要結合履職行為所產生的實際效果進行評判。落實主體責任,關鍵看行動,根本在擔當,其目的是督促各級黨委切實承擔起全面從嚴治黨的職責,形成勤政廉政的良好政治生態。但從實際情況看,一些地方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導致遏制腐敗效果不佳。因此,考核評價除了要考查履職程序和實際作為,還應結合一個地方的政治生態、結合違紀違法案件的多少和腐敗程度的輕重來綜合判斷。

就責任形式來說,既包括政治責任,也包括法律責任。黨紀嚴於國法,是進行主體責任追究的基本依據。但也應注意,不能以黨紀代替國法,對違法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對於不能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要依據黨內規章制度進行問責﹔違反國家法律的,還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交由司法機關查辦。

(作者為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6年02月15日 07 版)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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