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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服務:政策演進與概念辨析

趙立波

2016年01月26日10:14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原標題:公益服務:政策演進與概念辨析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事業單位改革與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建設研究”(編號:15BZZ057)

  作者:趙立波,中共青島市委黨校(青島行政學院)基礎教研部主任、教授,青島 266071

  doi:10.3782/j.issn.1006-0863.2016.01.05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到2020年“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但迄今相關立法與政策未對公益服務進行定義,而“目前現有學術研究成果中還沒有對公益服務進行明確界定”。[1]中國特色的公益服務概念翻譯成英語常用social service(社會服務)、public service(公共服務),在相關政策法規與學術研討中公益服務與社會服務、公共服務常常交叉使用,甚至《辭海》等權威工具書中未收錄上述三個詞條。因此,對公益服務及社會服務、公共服務等概念進行比較、分析,辨識並界定其內涵,既是實踐操作的迫切要求,也是學術演進的重要基礎。

  一、政策演進

  公益在古漢語中並不使用,“‘公益’一詞在十九世紀末首先是日本人用來譯西語中Public Welfare(公共福利)一語的,后來它又為漢語所沿用。”[2]當下人們對公益與公益服務的關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其作為政策術語納入相關立法與政策之中,而將公益服務納入有關事業單位及其改革的理論探討與政策闡釋之中,經歷了長期演變、逐步明確的過程。

  (一)演進過程

  從政策角度分析,將公益服務與事業單位聯系起來並將其作為事業單位職能定位、改革方向及組織界定依據,經歷了長期演變、逐步明確的過程。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曾在1990年代初從社會功能角度對事業單位進行分類,公益或公益性為分類的標准之一。據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分析,1990年代初,公益性、福利性事業單位約佔70%,生產經營性或開發性單位約佔25%,其他類單位(含行政延伸性、機關附屬性)約佔5%。[3]此時,公益性和福利性的關系尚未理清,而且實際分類更多依據服務對象、服務方式等進行。1996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辦發[1996]17號)提出“根據事業單位的不同情況,分類進行改革”要求,但並未建立起以職能為基礎的分類體系。

  1990年代后期,按職能對事業單位進行分類的探索逐步深入、系統,並在實際管理與改革中體現出來:公益性或公益服務成為事業單位界定的重要標志。2001年浙江省開始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分為監督管理類、社會公益類、生產經營類、中介服務類四類;但到2010年根據中央編辦《關於事業單位分類試點的意見》(中央編辦[2008]45號)精神,浙江省對上述分類進行重新調整:監督管理類的事業單位對應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公益類的事業單位對應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其中純公益性事業單位對應為公益一類,准公益性事業單位對應為公益二類);中介服務類和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對應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2011年,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指導意見》將“推動公益事業更好更快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作為改革主旨,並要求到2020年“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二)替換術語

  作為中國特色概念的公益服務,與近代從國外引入的社會服務(social service)、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等概念關系密切。

  在政策層面,公益服務與公共服務以及社會服務等常常不加區別地通用或互換。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目標在一些政策中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被“改寫”為“推動中國特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作為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之一的《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提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事業單位履行公共服務職能,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 2014年發布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表明事業單位的職責與功能是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履行公共服務職能。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卻將事業單位界定為“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未提及公益服務概念,但在“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部分要求“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在“推進社會事業改革創新”部分提到“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問題。政策層面可通用、可互換不應僅僅從所謂“政策打架”去理解,而需對相關概念進行系統、深入的梳理與辨析。

  二、相關概念

  政策術語與學術概念存在密切的互動關系。專門研究公益服務的代表性著作《公益服務的體制創新——中國事業單位改革研究》,未給出公益服務定義,並無明顯區別地使用公益服務與公共服務概念,甚至在關鍵詞中將公益服務翻譯成public service(公共服務)。[4]也有學者認為:“將社會服務和公共服務看做同一概念,或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這樣的看法並沒有錯誤。”[5]

  (一)社會服務

  社會服務與公共服務一樣均是近代從西方引入的概念。學術意義上社會服務概念較早出現的是1925 年燕京大學建立的社會學與社會服務系,美國人建立的這個系英文名為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Work。但民國時期一些社會學者照搬日本學者將Social Work翻譯成“社會事業”的做法而將其譯作社會事業,現在作為學科概念的social work通常譯為社會工作。

  目前學界與實務界對社會服務概念的界定存在諸多差異。筆者同意《中國民政》編輯部在梳理政策演進、介紹各種代表性觀點基礎上所做的概括:“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中的一個新概念,學術界與實務界對社會服務的理論認知成果還不多。在我國,社會服務的實踐和理論都還處在探索建立階段。”[6]在此,筆者不是從定義而是從基本理解角度提出個人看法,即對社會服務這一廣泛使用的概念應從以下五個層次進行理解:第一層次的社會服務基本相當於“服務社會”,比如大學三大職能定位(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或服務社會)的社會服務。第二層次的社會服務與公共服務相關,是以政府為主要責任主體的社會性、公共性服務,對應的是個體性服務行為、經濟性(營利性)服務活動。第三層次的社會服務相當於社會福利,指國家依法為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生活水平而提供資金和服務的社會保障體系。第四層次的社會服務,是由社會政策支撐的針對特定群體(老年人、身心殘障者、流浪兒童等)生存與發展需要進行的干預和援助行為。第五層次的社會服務特指適應現代社會(包括社會服務)專業化發展趨勢與社會服務對象的服務需求特點,與專業化的社會工作關系密切,依托自助助人理念與社會工作專門理論與技術開展的專業化服務行為。其中,第一層次泛泛理解的社會服務並非學術概念,第二、三層次的社會服務屬於廣義社會服務,第四、第五層次的社會服務可視為狹義社會服務。

  (二)公共服務

  公共服務主要有兩個理論來源。一是公共物品理論。林達爾、薩繆爾森、布坎南等學者按照這一思路闡述公共產品、私人產品以及介於兩者之間的准公共產品。而斯蒂格利茨在對前人理論梳理基礎上做出如下概括:“公共物品是這樣一種物品,在增加一個人對它分享時,並不導致成本的增長,而排除任何個人對它的分享都要花費巨大成本。”[7]公共服務另一個來源是公法學。法國公法學家萊昂·狄驥1913年就在《公法的變遷》中提出著名的“公共服務(公務)理論”,認為“任何因其與社會團結的實現與促進不可分割、而必須由政府來加以規范和控制的活動,就是一項公共服務。隻要它具有除非通過政府干預,否則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狄驥進而斷言“公共服務的概念也就因此成為了現代公法的基本概念。”[8]

  近年來國內學者對公共服務進行深入探討並形成諸多理解。筆者認為觀察與把握公共服務應從以下三方面展開:第一,公共服務應是由公共機構運用公共權力與公共資源提供的服務。雖有學者將公共服務提供主體放大到非營利組織甚至企業,但一般均承認政府是最主要的責任主體。第二,公共服務范圍存在差異。“從范圍看,公共服務不僅保護通常所說的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而且也包括那些市場供應不足的產品和服務。廣義的公共服務還包括制度安排、法律、產權保護、宏觀經濟社會政策等。” [9]但立足我國政府四大職能定位,將公共服務與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等管理行為分開,將其定義為政府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行為是適宜的。第三,隨著“全球結社革命”與新公共管理運動興起,“當今世界,國家、市場和非營利部門分別能夠做什麼、應該做什麼,是各個層面的社會治理所討論的核心話題”,而且“三個部門相互作用。”[10]在國家、市場、社會多元共治背景下,公共服務社會化、多元化、多樣化成為改革與發展趨勢。

  三、公益服務

  在比較意義上了解與把握公益服務內涵還需從發生學角度進行觀察、梳理。筆者2014年7月7日以“篇名”、“關鍵詞”、“主題”通過知網期刊檢索“公益服務”、“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分別獲得136、651、1327條結果,807、4362、9854條結果,10566、19140、43584條結果。顯然,公益服務的學術關注度及社會影響遠低於公益事業,與公共服務更有天壤之別。

  (一)文獻梳理

  以篇名檢索為例,通過對檢索出的136篇文章內容進行分析,發現人們對公益服務概念理解的演變過程可大致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0年,共有4篇文章。文章使用的公益服務概念基本是針對有償服務而言的,認為公益服務屬於一種無償、具有公益或普惠性質的服務。如唐作新發表在《圖書與情報》1986年Z1期《試論圖書情報部門的公益服務和有償服務》一文(也是篇名檢索獲得的最早文獻),針對隨著改革開放與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各類有償圖書情報信息服務,提出圖書情報事業單位應將其服務分為公益服務(初級服務、一次文獻服務)和有償服務(情報資料經過精加工的)兩類。

  第二階段,1993——1999年,共13篇文章。文章研究(包括報道)范圍擴大,提供公益服務的主體包括氣象、環保、海事海洋、信息、法律援助、青年團體等部門,服務的內容也日趨豐富。但公益服務的內涵與前一階段大體相同,還是指公益性、無償性、志願性的服務。值得注意的是社團與社會中介組織、非營利組織等服務問題進入研究視野。史美梁在《當代青年研究》1997年第1期發表《青年社團是提供公益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該文認為作為社會中介組織的青年社團也是公益服務提供主體之一。

  第三階段,2000年以后,共有119篇文章。數量呈爆發式增長,特別是有關民間公益組織的文章佔主導位置。一是2007年后出現多篇文章研討湖北省通過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建立以錢養事農村公益服務新機制問題。如趙鳴驥的《以錢養事:農村公益服務新機制》(《中國財政》,2007年第7期),該文探討了湖北省對鄉鎮“七站八所”等事業單位進行改革(包括轉制為民間非營利組織),農村公益性服務項目按照“市場運作,政府買單,錢隨事走,按績取酬”方式運作,建立“以錢養事”公益服務新機制問題。二是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進,2010年出現兩篇探討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文章,將公益服務作為事業單位的分類標准。林永忠在《提升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監管水平》(《福建理論學習 》2010年第6期)一文中提出對現有事業單位應分為行政管理、公益服務、經營服務三類進行改革,並進而探討在經驗摸索(探索)基礎上提升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監管水平問題。三是2011年《指導意見》出台后,一些文章結合《指導意見》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總體部署,在解讀《指導意見》基礎上闡述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公益服務需求問題。這些文章是按照《指導意見》的精神、圍繞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目標要求使用公益服務概念,但並未具體定義何為公益服務。

  進一步的問題是:公益服務是如何進入人們視野的?人們對這一概念的最初理解是什麼?通過“關鍵詞”、“主題”檢索獲知,陳懷智發表在《會計研究》1983年第5期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初探》是檢索獲得的最早涉及公益服務文章。該文在認同水利部門是社會公益服務事業、國家事業部門的同時,認為水利部門既有非生產部門性質又有生產部門性質,水利工程供水有商品屬性,要准確核算供水成本,進而提高整體經濟效益。1985年共有3篇文章涉及公益服務。史錦屏的《加快改革步伐 搞好有償服務——全區氣象服務工作會議綜述》、任衛浩的《為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當好氣象參謀》均發表在《廣西氣象》1985年第5期,中心議題均是提出氣象工作在服務農業生產發展的同時,應將單純的無償公益服務轉變為無償公益服務與針對性強的有償專業服務分類提供。昕光發表在《情報雜志》1985年第4期的《情報商品化與情報資源共享》,討論的是科技體制改革、商品經濟發展背景下科技情報有償服務與公益服務關系問題,提出“科技情報工作改革中如何處理好情報商品化與情報資源共享的關系(即有償服務與公益服務的關系,引者注)是十分重要的。”

  可見,檢索出的早期文獻均是直接或間接對應有償服務討論公益服務及兩者關系問題的。反映人們意識到傳統的事業單位、非生產部門在改革開放形勢下,在商品經濟大潮沖擊下,應主動調整傳統的國家舉辦、財政供養體制,強調事業產品與服務也可具有某種程度的商品性質,除了進行無償、公益性的服務外,要開展有償服務。上述認知及變化恰恰與事業單位改革進程是一致的:最初的事業單位改革就是通過引入經濟激勵機制,實行“事業體制,企業化管理”等改革改變的傳統事業體制;此后,很長一段時間事業單位以“放權搞活”、“走向市場”為改革方向,但近10年來發生逆轉,回歸公益性呼聲漸高並成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基本要求。另一原因是:改革開放之初民間從事公益事業甚至生產經營的體制外組織很少,有償服務與公益服務的討論主要針對事業單位等公有單位。

  (二)四種理解

  以上述對篇名檢索的136篇文章為主,結合關鍵詞、主題檢索的結果做進一步分析,可發現文中所涉及的公益服務的內涵大致上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指免費、無償、普惠的服務活動,常常與有償服務對舉。公益服務的主體沒有特定限制,包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公民個人等均可從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創新財政投入方式問題研究課題組”發表在《中國機構改革與管理》2014年第6期的《公益服務機構財政投入方式的國際經驗》,其使用的公益服務機構概念包括民間公益組織與多類公立公益機構。

  第二,指與社會事業相關的服務(活動),或者就是指社會事業。如王惠娜在《四川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發表的《公益服務的社會性管制》一文,直接將公益服務指稱為科教文衛等社會事業:“公益服務(科教文衛)具有公共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的特性……”

  第三,指事業單位分類標准及通過分類形成的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張善嶺在《機構與行政》2013年第12期發表的《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改革研究》,探討在事業單位改革中作為事業單位主體部分的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改革問題。

  第四,特指民間組織從事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活動(十六屆六中全會之后社會組織逐步取代民間組織概念)。這類文章數量最多、增速最快。姬中憲發表在《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2年第1期的《園區模式:社會組織發展的一種新路徑——以浦東公益服務園為例》,介紹一種特色社會組織孵化器——通過政社合作、公益組織集聚、旨在扶持公益性社會組織的公益服務園區。宋世明發表在2012年12期《決策探索》(下半月) 的《公益服務機構發展的國際經驗》,則專門介紹國外民間公益組織(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經驗。

  通過“關鍵詞”、“主題”檢索“公益服務”獲得的更多文獻,這些文獻涉及的公益服務內涵仍然可大致劃分為前述四個方面。其中,將公益服務歸之於民間公益組織的公益、慈善等活動的文章佔據突出地位。這與筆者同時以篇名檢索“公益機構”、“公益組織”結果相同:檢索“公益機構”37篇文章中的20篇以上、檢索“公益組織”文章中的絕大多數均是指民間公益組織。從最初主要指公有單位到新千年后多指民間公益組織的變化,究其原因:一是隨著社會轉型、政社分開,社會領域逐步獨立、社會組織快速發展;二是人們對公益、慈善等的理解包含價值判斷,相對於提供公共服務是政府應盡責任,人們更願將公益服務歸之於民間機構及公民個人的公益、慈善行為。

  四、比較辨析

  作為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從事社會服務組織的事業單位,為什麼《指導意見》提出的目標是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而非公共服務體系、社會服務體系?在許多政策法規、學術討論中(包括改革主管部門對政策進行的解讀),社會服務、公益服務與公共服務常常不做區分地使用。但如果將學術與實踐、理論與政策結合起來進行深入、仔細地分析,公益服務與社會服務、公共服務不僅在學理層面而且在政策層面存在明顯區別,三者在服務內容、發展目標、資源基礎、依托專業、主導部門、行為屬性等方面存在差異。如在政策層面,公益服務直接對應的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社會服務對應的是強化社會服務、逐步健全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公共服務對應的則是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構建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一)價值判斷

  人們對公益、公益服務的認知通常包含價值判斷在內,賦予其志願、仁愛、慈善、高尚等內涵。2010年最新版《辭海》對“公益”的解釋是:“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多指衛生、救濟等對公眾有益的福利事業。如:熱心公益。” 一個人、一個組織做了必須要做的、屬職責范圍的“分內之事”,人們可能會用“盡職”、“敬業”等詞語予以肯定,但未必用“公益”、“高尚”等詞語進行評價。而個人、機構做了不直接屬於“分內之事”而有益於社會、他人的事,人們才往往給與“熱心公益”、“善行義舉”等評價。因此,人們更傾向於將公益服務歸之為民間志願機構、慈善組織的行為,比如筆者檢索公益服務、公益機構、公益組織獲得的文獻就多指非官方的非營利組織及其行為。提供公共服務則是政府職份(職責、義務),政府做此類事情是應當且必須的,因而無必要將“慈善”、“義舉”、“公益”等光環加諸政府機構及其行為之上。社會服務雖屬於中性詞,但狹義的社會服務特別是社會工作秉承自助助人理念、通常服務於脆弱群體,故也含有褒義。

  就現實而言,分類改革雖已經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基本戰略。“分類的核心概念是‘公益性’”,但“這一術語本身缺乏明確的定義”。[11]雖然對於公益、公益性、公益機構等的界定存在人言人殊問題,但人們一般均將公益、公益性等與公共利益相聯系,這也是其具有肯定性價值判斷在其中的重要原因。《現代漢語詞典》將“公益”解釋為“公共的利益”。而“公共的利益”又可簡化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簡稱‘公益’。相似的用語有:大眾福祉、社會福祉、公共福利、社會福利、公眾利益等。”[12]

  (二)回歸公益

  公益服務體系是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部署中提出的戰略目標,改革政策要求事業單位應是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這與當下人們更多將公益服務歸之於民間志願、慈善組織行為不同)。如一項代表改革主管部門意見的研究認為“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公益事業不斷發展壯大,已建成120多萬家事業單位和其他公益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超過3200多萬。”僅僅事業單位職工就達3100多萬人。[13]因此,把公益服務體系作為改革目標,凸顯改革的針對性——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領域——教科文衛等社會事業,改革的價值取向——回歸公益性。改革開放之后,相當長一個時期事業單位改革是以強化經濟激勵機制,“面向社會、進入市場”甚至於市場化、產業化為導向的。從歷史發展角度客觀分析,上述改革有積極意義,如一定程度(非徹底)改變國家包辦、機制不活、效率低下等計劃體制形成的痼疾;但也由此導致服務公平性下降、扶危救困應然使命缺失等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事業單位改革主管部門近年來更多使用公益服務概念,但由此不能簡單說公益服務只是事業單位改革主管部門主張、力倡的概念。一方面,公益服務是具有中國特色、更能體現以事業單位為主要載體的社會公益事業。另一方面,事業單位改革主管部門也不排斥公共服務等更通用、更能與國際接軌的概念。在《指導意見》公開發布后,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就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對《指導意見》的解讀既使用公益服務概念,認為“公益服務是民生的基本內容”,但也同時多次使用公共服務概念。[14]

  因此,將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作為改革目標是正當且具有鮮明針對性的。當然,認為公益服務與公共服務關系密切、事業單位是公共服務的重要提供主體也是可以的,但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更多地指向公共部門的核心部門——政府。《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在基本概念中明確指出:基本公共服務,指建立在一定社會共識基礎上,由政府主導提供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相適應,旨在保障全體公民生存和發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務。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屬於公民的權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是政府的職責。在規劃實施部分強調: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是政府對人民群眾的承諾,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規劃實施機制,全力確保完成。同時,社會服務也被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體系:基本社會服務及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均列為九大類公共服務。雖然該規劃也提及事業單位作用,但主要從創新供給模式角度,將發揮事業單位作用作為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的具體內容之一。

  (三)異同比較

  雖然公益服務、社會服務、公共服務存在密切的聯系,廣義的公益服務、社會服務、公共服務甚至可以相互替換。但通過對三者的梳理及各自對應公共政策的比較,可知三者各有不同的核心內容、問題指向、政策目標等,特別是狹義的社會服務、公共服務與公益服務更存在明顯的區別。在此,筆者在比較的意義上對三個概念進行辨識:公益服務是以實現社會公益為目標,以政府為主導、以事業單位為主體、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市場機制作用充分,提供教育、科技、衛生、文化、社會保障等多類型、多樣化服務的行為體系。狹義公益服務指民間志願、慈善的服務行為。公共服務是政府重要職能,是在堅持政府負責的前提下,充分發揮社會和市場作用,推進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從而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行為體系;狹義的公共服務則指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行為。廣義理解的社會服務與廣義公共服務相近,狹義理解則特指針對脆弱群體生存與發展需要,秉承自助助人理念並依托社會工作等專門理論與技術,以健全社會福利服務體系為目標的服務行為。這三者間存在諸多交集,甚至有時可以相互替換。但狹義的公共服務通常屬於政府行為,狹義的社會服務多指與社會工作密切相關的干預和援助行為,狹義公益服務多指民間志願性、慈善性的服務活動(但改革政策近年來著力將事業單位納入其中)。將狹義的社會服務、公共服務與公益服務進行粗線條比較,可以發現三者存在以下主要異同(表1)。

  五、小結

  國家將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作為事業單位改革目標,通過前述相關理論與實踐的梳理、辨析,可發現其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一是擴展了公益服務的參與主體,除了政府及其政府舉辦的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乃至企業、公民個人均可在公益服務體系中發揮作用。二是突出公益性,由於賦予其積極的價值判斷,既有助於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又有助於事業單位強化公益屬性。三是為事業單位科學分類奠定基礎,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將剝離出事業體系,隻有從事公益服務單位保留事業體制。四是基於事業單位在公益事業中“一家獨大”現狀(約佔公益服務提供組織的90%),將公益服務體系作為目標有助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五是公益服務體系建設以政府為主導,這就與形成以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政府職能結構、以轉變政府職能為中心的行政體制改革緊密聯系起來;回歸公益性、加強公益服務體系建設是以滿足社會公益需求、服務社會公眾為旨歸的,又與包括強化社會服務在內的社會建設聯系起來。因此,無論在學術探討上還是在現實操作層面,確定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戰略目標是具有理論支撐、符合中國國情的,並與建設公共服務體系與社會福利服務體系戰略目標同頻共振、相輔相成。(來源:中國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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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Welfare:Evolution of Policies and Discrimination of Conception

Zhao Libo

  [Abstract]The State's goal of Public Service Units' reform is to construct a public welfare servic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ut the concept of public welfare service has not been clearly defined. Public welfare service is a concep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ven though the concepts of social service and public service are from the West countries, they have been given the new specific meanings in the context of China. On the basis of literatures and policies' analysis, this paper compares and identifies the differences of these three concepts. Furthermore,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welfare service and relationships among them have also been defined in order to provid foundations for the reform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Keywords] public welfare, public service unit, public welfare service, social service, public service

  [Author] Zhao Libo is Professor in Qingdao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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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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