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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生二孩?城市一孩育齡人群生育抉擇及影響因素

風笑天 李芬

2016年01月26日16:19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原標題:風笑天 李芬:生不生二孩?城市一孩育齡人群生育抉擇及影響因素

  ﹝摘  要﹞論文基於對全國12城市1487名符合二孩生育條件者的調查數據,描述了一孩育齡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狀況,並對相關影響因素進行了分析。研究結果表明,符合條件者中,隻有14%的人提出了二孩生育申請。與未申請者相比,申請者中女性年齡主體相對年輕,其現有一孩的年齡相對較小,其中女孩的比例相對較高。未提出申請者中,“不想生二孩”的比例隻有55%左右﹔“想生育二孩”是符合條件者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最主要原因。而對現有子女數不滿意、妻子年齡相對年輕、第一孩為女孩、生活在非中心大城市、雙方祖輩對其生二孩的願望強、丈夫的文化程度高等因素,都會增加符合條件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可能性。研究的結論對於分析和預測“全面二孩”政策下育齡人群的二孩生育抉擇具有較好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生育二孩申請﹔生育政策調整﹔生育意願﹔生育抉擇

  ﹝中圖分類號﹞C9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9314(2016)01-0094-08

  筆者感謝參與實地調查的全國11個城市的合作者:北京工業大學社會學系蔡揚眉講師、華東師范大學社會學系徐連明副教授、西南大學社會學系甘會斌副教授、吉林大學社會學系張霽雪副教授、蘭州大學社會學系唐遠雄副教授、廈門大學社會學系唐美玲副教授、廣西師范大學社會學系肖富群教授、河南師范大學青少年研究中心高中健教授、西南交通大學人文學院方綱副教授、華南農業大學社會學系林誠彥講師、中南民族大學社會學系張翼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6-01-01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我國生育政策調整帶來的新社會問題研究”(14ZDB150)階段性成果﹔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計劃生育政策調整的社會影響研究”(14ASH013)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風笑天( 1954 -),男,湖北浠水人,南京大學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李芬(1978-),女,湖北武漢人,南京大學社會學院博士研究生。

一、背景與問題

  在“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兩年后,2015年底中央又啟動了“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這一重大的生育政策調整,也再次引起了學術界和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特別是由於這一政策所針對的“雙非一孩”育齡夫婦的規模相對更加龐大,因此,無論是對這一人群總體規模的預測和估算,還是對其生育意願狀況的認識,或是對這一政策將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影響和后果的探討,都很快成為學術界重點關注的問題。

  要研究和探討新的生育政策帶來的新增人口規模及其社會影響,除了需要了解現有符合政策條件人口的規模、了解其生育意願的結構外,還需要進一步了解這些既符合二孩生育政策、同時又有二孩生育意願的人口中,實際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比例及其相關影響因素。國內外已有的研究結果表明,人們的生育意願並不等同於人們的生育行為。在人們的生育意願與生育行為之間,還存在著一個“生育計劃”或“生育打算”的層次。即“生育意願-生育打算-生育行為”﹝1﹞、或者“生育意願-生育計劃-生育行為”﹝2﹞等,且三者中的生育傾向呈現出一種逐漸下降遞進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實行以“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為主要內容的計劃生育政策已有30多年時間,因而,當2013年實施“單獨二孩”政策、以及2015年實施“全面二孩”政策時,大量符合政策條件的育齡人口是突然之間面臨生育或是不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問題的。也可以說,他們是在政策公布后才面臨“生不生二孩”的生育抉擇的。因此,在正常情況下的“生育意願-生育計劃-生育行為”這三個層次中,又出現了一個新的層次——生育抉擇。這一新的層次發生在“生育意願”與“生育計劃”這兩個層次之間,即有“生育意願-生育抉擇-生育計劃-生育行為”。如果說生育意願主要是育齡夫婦關於生育問題的主觀願望和想法,那麼生育抉擇就是育齡夫婦所做出的有關生育的最終決定。因此,生育抉擇比生育意願更接近人們的生育行為。

  一般意義上的生育抉擇包括生不生、生幾個、以及什麼時候生等等。對於我國社會實施“單獨二孩”“全面二孩”政策的背景來說,這種生育抉擇主要體現在生不生第二個孩子、以及什麼時候生這個孩子上。2013年我國社會放開“單獨二孩”生育政策時,符合政策條件的育齡夫婦提出或者不提出生育二孩的申請,就可以看成是育齡夫婦所做出的生育抉擇的一部分。或者說,符合條件的育齡夫婦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狀況,具有更多的生育抉擇的內涵,是反映育齡夫婦二孩生育抉擇的一項具體指標。特別是,相比於眾多生育意願調查所得到的“希望生育二孩的比例”來,這種“提出生育二孩申請的比例”更接近人們實際的生育行為。所以,對符合條件的育齡人群提出再生育申請的狀況和比例進行分析研究,具有比普通生育意願調查結果更好的生育潛力預測效果。而對符合“雙獨二孩”和“單獨二孩”政策條件的一孩育齡夫婦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狀況進行研究,則可以為預測更大范圍的符合“全面二孩”條件的育齡人群的生育潛力提供重要的參考。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本文希望利用大規模調查得到的數據資料,探討和分析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目前城市符合“雙獨二孩”和“單獨二孩”政策條件的一孩育齡夫婦中,有多大比例的人提出了生育二孩的申請?2.提出二孩生育申請者和未提出申請者各具有什麼樣的社會特征?3.哪些因素與育齡人群提出或者不提出二孩生育的申請有關?4.這種對“雙獨二孩”和“單獨二孩”育齡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狀況所得到的研究結果,對於即將落地的“全面二孩”政策來說,又具有什麼樣的啟示意義?

二、文獻回顧

  由於“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剛剛兩年時間,“全面二孩”政策目前還沒有真正落地。因此,與此問題相關的專門研究還十分缺乏。目前除了一些人口學者利用已有人口統計資料對“全面二孩”政策涉及人口的數量、規模以及結構進行了分析和預測外,大部分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單獨二孩”政策目標人群的二孩生育意願進行調查和分析上,﹝3-7﹞很少有研究去調查分析和集中探討這些符合政策條件人群的特征、他們實際提出申請的情況及其相關影響因素。文獻檢索結果表明,與本研究的目標相關、針對申請生育二孩人群進行的研究目前僅有以下兩項:

  彭希哲等人利用上海市2014年二孩生育申請的統計數據,並以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作為參照對象,描述了上海市申請生育二孩夫婦的人口、經濟與社會特征。研究結果表明,“‘單獨兩孩’政策敏感群體的主要特征為:原籍地是上海本地、受教育程度較高、第一孩是女孩”。該研究同時還利用“長三角社會變遷調查”的數據,對“80后”人群的二孩生育意願影響因素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是否已生育孩子、原籍地、受教育水平、家庭收入情況對被訪者的二孩生育意願有顯著影響。”﹝8﹞然而,一方面,由於該研究將人口普查數據作為“未申請者”的替代,因此其結論隻能近似地反映“符合二孩生育政策條件、但沒有提出申請的人群”的特征,卻並不是“未申請人群”的實際代表。另一方面,該研究對“80后”人群二孩生育意願影響因素的分析,也不能代替對符合條件人群“實際提出或沒有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影響因素分析。

  唐運革等人同樣通過從廣州市“單獨二孩”申請登記數據庫中隨機抽取2100對夫婦的資料,從雙方的年齡分布、職業分布、學歷分布、戶口性質分布、現有子女年齡分布等方面,描述了“單獨二孩”登記人群的社會特征。並對女方人流史、目前避孕方法、計劃生育下一個孩子的時間等問題進行了了解。其研究結果表明,廣州市符合二孩政策的8萬多個家庭中,申請比例佔26.7%。申請者中,女方年齡在36歲以上的比例為16%,現有子女平均年齡為4.7歲,且90%的年齡在0-8歲之間。﹝9﹞這些結果對於我們了解申請者的社會特征有一定幫助,但一方面由於該研究同樣沒有調查“未提出申請者”的情況,因而無法對申請人群與未申請人群的特征進行必要的比較﹔另一方面,該研究也同樣沒有對符合條件者是否提出申請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

  文獻回顧結果表明,由於實際調查數據的缺乏,現有相關研究尚未涉及到、或者未能很好回答本研究所關注的二孩生育申請狀況及其影響因素的問題。因而對於即將落地的“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也缺乏相應的啟示作用。正是該研究領域目前存在的這一缺陷,為本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供了最好的說明。

三、數據與方法

  本研究的數據來自於筆者於2015年4-7月在全國12個城市進行的一項抽樣調查。基本情況如下:

  (一)調查對象

  該調查的對象為“目前城市在上幼兒園、小學及初中的兒童的父母”。根據這種界定,預計所調查兒童主體的年齡為3-15歲,其父母主體的年齡大致在24-49歲之間(國家衛計委2014年對全國580多萬單獨一孩夫婦的調查結果表明,其第一個子女的年齡在15歲以下的比例達到95%﹔﹝10﹞廣州市對2099對“單獨二孩”登記人群的調查同樣表明,其第一個子女的年齡在15歲以下的比例達到99%。﹝11﹞這些都說明本研究選取子女最大為15歲的父母為調查對象的思路是合適的。當然,由於缺少0-2歲幼兒的父母,本樣本結果對年輕父母的代表性會有所降低。)

  (二)樣本抽取

  調查樣本的抽取採用多階段隨機抽樣的方法、按照“城市-城區-學校-年級-班級”的步驟進行。城市樣本的抽取依舊採用筆者2004年、2007年兩次調查中的抽樣方法,﹝12﹞按地區分布(“東部、中部、西部”)和城市類型(“直轄市、省會城市、大中城市、縣級市”)兩個維度共抽取到12個城市,以盡可能涵蓋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人口規模、不同社會文化的城市類型。所抽取的調查城市名單詳見下表:

  表1  調查城市類型及名稱(略)

  調查對象的抽樣方法是:先從每一個樣本城市的全部城區中,按簡單隨機方式抽取3個城區﹔在每個抽中的城區中,依據所有學校、幼兒園名單,採用簡單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小學、初中和幼兒園各一所﹔其次在抽到的每所幼兒園中,採取整群抽樣的方法,抽取大班、中班、小班的幼兒各20名左右,加起來共60名左右。3所幼兒園總共抽取180名左右的幼兒,他們的父母就構成幼兒父母樣本﹔然后,在抽到的3所小學中,分別簡單隨機抽取一個低年級(即1-3年級)一個高年級(即4-6年級)。比如,第一所小學抽到的是2年級和6年級,那麼第二所小學就從剩下的四個年級中抽兩個,假設抽到的是1年級和4年級,那麼最后那個學校就抽取3年級和5年級。這樣,3所小學總共抽取1-6年級各一個。在每個抽中的年級中,簡單隨機抽取一個班(50名左右的學生)。這樣,總共抽取到6個年級的6個班300名左右的學生,他們的父母就構成小學生父母的樣本﹔最后,在抽中的3所初中學校中,按簡單隨機方式一次抽取一個年級。比如,第一所學校抽中的是初三年級,那麼第二個學校就從初一和初二兩個年級中抽一個﹔第三所學校就抽取最后剩下的那個年級。然后在每個抽中的年級中,簡單隨機抽取一個班。這樣,3所初中的1-3年級共抽到3個整班大約150名左右的學生。他們的父母就構成初中生父母的樣本。最終,研究者在12個城市總共抽取到幼兒父母、小學生父母以及初中生父母8687名。

  (三)調查方法

  調查採用自填問卷的方式,由12所大學社會學及相關專業的教師組織研究生或高年級本科生作為調查員完成。調查員在幼兒園和中小學教師的配合下,將問卷發給家長或讓學生帶回去交給家長,家長填答后再交回給老師。調查實際發出問卷8687份,收回有效問卷7778份,有效回收率為89.5%。

  由於本研究採取的是通過孩子抽取父母的方式來抽取調查對象,因而,在所抽到的父母中,有一部分已有兩個或者更多的孩子﹔另一部分母親的年齡已經超出了生理生育年齡的上限(49歲)。因此,本文僅選取了“生育了一個孩子且兒童母親的年齡在23-49歲”的調查對象。同時,由於樣本中既包括當時已經符合政策條件,可以申請生育二孩的“雙獨夫婦”和“單獨夫婦”,也包括當時不符合政策條件、不能生育二孩的“雙非夫婦”。而“雙非夫婦”當時並不存在提出申請生育二孩的問題。所以,本研究最終僅選取了“雙獨一孩”與“單獨一孩”育齡夫婦中回答了“是否提出了生育二孩的申請”這一問題的對象,有效的調查對象總數為1487人,他們就構成了本文分析的樣本。

四、結果與分析

  (一)符合政策條件者申請生育二孩的比例及其特征

  據國家衛計委2015年的統計,截止到2015年6月,全國1100萬符合單獨二孩政策條件育齡人口中,已有153萬提出了二孩生育申請,﹝13﹞計算結果表明,全國提出申請者佔符合條件者的比例為13.9%。那麼,本研究所調查的當時符合“雙獨二孩”與“單獨二孩”政策的城市育齡人群中,又有多大比例的夫婦提出了二孩生育申請呢?調查結果詳見表2:

  表2  符合政策條件育齡夫婦提出二孩生育申請情況%(略)

  表2的結果表明,當時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城市“雙獨”與“單獨”育齡夫婦中,同樣隻有14%左右的夫婦提出了二孩生育的申請,而且“雙獨”與“單獨”育齡夫婦之間也不存在明顯差異。這一結果與全國第一年實際統計的申請結果非常接近。這一結果同時也意味著,目前城市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絕大部分育齡夫婦並沒有提出二孩生育申請。導致這一現狀的原因是什麼?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為了探索符合條件者提出或沒有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相關因素,筆者先對目前提出申請者與未提出申請者的基本特征進行了初步的比較。比較主要通過對兩部分對象在夫妻文化程度、夫妻城鄉背景、夫妻總收入、女方年齡、現有一孩年齡、現有一孩性別等特征上的分布情況進行交互統計和卡方檢驗。統計分析的結果表明,上述各種基本特征中,兩類對象在多個方面不存在差別,存在顯著差別的隻有女方年齡、一孩年齡、以及一孩性別三個方面。具體差別情況詳見下列表3(為節省篇幅,卡方檢驗結果差別不顯著的方面均未列出):

  表3  二孩申請者與未申請者的基本特征比較%(略)

  表3的結果表明,提出申請者與未提出申請者在女方年齡分布上的差別特征是,提出申請的夫婦中,女性在35歲以下的比例(見表3中圓括號內的百分比),多於未提出申請者13%﹔而在35歲及以上年齡段中,則少於未提出申請者同樣的比例。這說明提出申請者的女性年齡主體比未提出者的女性年齡主體相對年輕。這一結果提示,女方的年齡可能對符合條件者是否提出二孩申請有一定影響。

  兩類對象現有一孩的年齡分布結果則表明,一孩年齡在6-9歲的申請者多於未申請者10%左右,而一孩年齡在10-16歲的申請者比例則低於未申請者同樣比例。這一結果說明申請者的現有一孩的年齡相對較小。這一結果也說明現有一孩的年齡也可能對符合條件者是否提出二孩申請具有一定影響。由於一般情況下,現有一孩的年齡與母親的年齡之間密切相關,因而這一結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再次說明申請者的女方年齡主體比未提出申請者相對年輕。

  現有一孩性別的分布結果則表明,提出申請者中,一孩為男孩的比例明顯低於一孩為女孩的比例(二者相差14%左右)。而未提出申請者中,一孩為男孩的比例與一孩為女孩的比例基本相當(二者相差僅3%左右)。方括號中的性別比結果顯示,申請者中一孩的性別比明顯低於100,而未申請者中,一孩性別比略高於100。這同樣說明申請者中一孩為男孩者明顯少於一孩為女孩者。彭希哲等人對上海市二孩申請者數據的統計結果也同樣表明,在夫妻雙方均為初婚的再生育申請者中,第一孩是男孩的佔45%,第一孩是女孩的佔55%﹝14﹞(其性別比為81.8),與本研究的百分比結果及性別比結果都十分接近。這種申請者中一孩為女孩的比例明顯高於一孩為男孩的比例、同時也高於未申請者中一孩為女孩的比例的結果,提示現有一孩的性別可能同樣會對符合條件人群是否提出二孩申請有一定的影響。

  (二)未申請者為什麼沒有提出申請

  上述表2的結果中,申請者僅佔符合條件人群的14%,表明絕大部分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婦目前並沒有提出生育二孩的申請。這些夫婦為什麼沒有提出申請?是因為他們都不想生二孩嗎?如果不是,還有哪些原因導致他們沒有提出申請?特別地,他們的二孩生育意願與他們沒有提出申請的行為之間又有什麼樣的關聯呢?我們的調查給出了下列結果,見表4:

  表4  未申請者的二孩生育意願與未提出申請的原因的交互統計 %(略)

  表4最后一列合計一欄的結果表明,雖然“不打算生二孩”是這些育齡人群沒有提出申請的主要原因,但這一比例僅一半多一點。而有超過45%的人目前尚未考慮好、或者目前意見不統一。這一現實結果提示我們,目前沒有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育齡人群中,將來可能還有一部分會轉化成為申請生育二孩的人群。意味著目前14%的申請者比例會隨著時間的延長而有所提高。根據“想生二孩”一欄中,目前“尚未考慮好”或者“意見不統一”二者合計的比例(28.7%+5.8%=34.5%)計算,在符合條件者總體中,筆者預計,將來最多隻會增加30%(即86%×34.5%)的申請者。換句話說,根據“雙獨一孩”和“單獨一孩”育齡夫婦的調查結果,當前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全部育齡夫婦中,最多隻有44%的人會提出申請(而這一最高比例隻會在所有沒考慮好的、所有意見不統一的育齡夫婦最終都決定生二孩的情況下才能達到)。本研究的這一結果對於預測“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可能的二孩生育申請比例和再生育人群的規模無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表4下面合計一行的百分比結果則表明,僅從主觀意願上看,目前未提出二孩申請的育齡人群中,真正屬於不想生二孩的隻佔55.6%,還是有接近一半(44.4%)的人主觀上是想生二孩的。為什麼主觀上想生二孩、行動上卻又不提出生育二孩的申請?特別是為什麼有10%的人既明確表示“想生育二孩”,同時又明確表示“不打算生二孩”?這種看似矛盾的結果實際上是符合社會生活現實的一種反映。這些主觀上“想生二孩”的夫婦中,有的是因為目前還沒有考慮好,有的是因為家裡意見不統一,有的則可能是考慮到現實的經濟、生理、身體條件等其他因素而放棄了生育二孩的意願。無論是還沒考慮好,或是家裡意見不統一,抑或最終決定不打算生,都客觀地揭示出人們在生不生二孩的抉擇面前,受著多方面因素影響和制約的現實。而探索這些影響和制約的因素,正是下面的統計分析的主要任務。

  (三)符合二孩生育條件人群是否提出生育申請的相關因素

  為更好地探討與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婦是否提出生育二孩申請相關的因素,筆者採用logistic分析方法進行回歸統計分析。分析的因變量為研究對象“是否提出二孩生育的申請”,為二分變量﹔相關因素的選擇則是根據現有一些研究結果的提示以及本研究前期的定性訪談。統計分析中主要選取了符合政策條件對象所在的城市類型(分為中心大城市和普通大中小城市)、對現有子女數是否滿意、家庭經濟條件(以夫妻月收入為指標)、女方年齡、現有一孩性別、雙方祖輩對他們生二孩的願望、丈夫的文化程度等。前述分析結果和前期定性訪談中還涉及到“第一孩年齡”的因素,但由於這一變量與母親年齡變量之間有較強的相關(二者的皮爾遜相關系數為0.626),故略去。同樣的,由於夫妻雙方文化程度之間也存在很強的相關(二者的皮爾遜相關系數為0.688),故分析中隻選取了丈夫的文化程度。統計分析結果見表5:

  表5  城市符合二孩條件育齡人群是否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logistic回歸分析(略)

  表5的結果表明,在本研究所考慮的7個變量中,除夫妻月收入一項不顯著外,其他6個變量分別在不同程度上顯著。說明這6個變量對於一孩育齡人群是否提出二孩生育的申請有影響作用並可推斷到總體。從回歸系數B一欄中,可以看到,女方的年齡一項系數為負,說明女方的年齡越大,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可能性越小,這與前面表3的結果相一致。其他幾項的B值均為正值,說明對於一孩育齡夫婦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可能性來說,它們的影響都是正向的。即男方文化程度越高、雙方四個祖輩中希望他們生二孩的祖輩越多,他們提出申請的可能性越大﹔而那些對現有子女數不滿意、第一個孩子為女孩、生活在普通大中小城市的一孩育齡人群,相對於那些對現有子女數滿意、第一孩為男孩、生活在中心大城市的育齡人群來說,提出生育二孩申請的可能性也會更大。

  從表5中與上述結果對應的優勢比Exp(B)一欄的具體結果來看,對現有子女數不滿意的一孩育齡夫婦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發生比是對現有子女數滿意者的3.074倍。這一結果說明,對自身生育現狀的不滿意,是育齡人群決定再生一個孩子的重要動機。同樣的,一孩為女孩的育齡夫婦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發生比是一孩為男孩的育齡夫婦的1.467倍,這一結果提示我們,盡管相比於農村人口來說,城市育齡人群在看待子女性別上可能更加平等,但希望有個兒子卻常常是一些第一孩為女孩的育齡夫婦決定生育二孩的重要原因之一。生活在普通大中小城市的一孩育齡夫婦提出二孩申請的發生比是生活在中心大城市者的1.694倍,這一結果的含義我們將在后面討論部分進行一些探討。雙方四個祖輩中,每多一位祖輩希望育齡夫婦生育二孩,這些育齡夫婦提出申請的發生比就會是原來的1.367倍,即提高0.367倍。這一結果提示我們,在城市一孩育齡人群的背后,還有著受傳統思想和文化影響更深的祖輩,他們的期望或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育齡夫婦的生育抉擇。而男方受教育年限每提高一年,育齡夫婦提出二孩申請的發生比就會是原來的1.095倍(即略有正向影響)的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盡管受教育程度與生育意願和生育行為之間,總體上或許是一種負向的相關關系,但這種負向的相關關系或者有特定的區間限制,或者並不是線性的。對於子女數從1到2的區間來說,這種關系或許並不存在,或者會表現出相反的特征。

五、小結與討論

  本文依據全國12城市1487名一孩育齡人群的調查數據,描述了符合條件者申請二孩生育的比例和特征,並對符合條件者是否提出二孩申請的相關影響因素進行了統計分析。研究結果表明,符合二孩生育條件者中,目前隻有14%的人提出了二孩生育申請。這一結果與全國統計的結果十分接近。研究結果還表明,與未申請者相比,申請者中女性年齡主體相對年輕,其現有一孩的年齡相對較小,其中女孩的比例相對較高。多元統計分析結果則表明,育齡人群對現有子女數是否滿意、第一孩的性別、生活城市的類型、女方的年齡、雙方祖輩對他們生二孩的願望、丈夫的文化程度等等,都是對符合條件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請有影響的因素。其中,對於育齡夫婦提出生育申請的可能性來說,除女方年齡一項的影響是負向的以外,其他幾個變量的影響都是正向的。即當女方的年齡越小、男方文化程度越高、雙方四個祖輩中希望他們生二孩的祖輩越多,他們提出二孩申請的可能性越大﹔而那些對現有子女數不滿意、第一個孩子為女孩、生活在普通大中小城市的一孩育齡人群,相對於那些對現有子女數滿意、第一個孩子為男孩、生活在中心大城市的一孩育齡人群來說,他們提出生育二孩申請的可能性也會更大。

  這些結論對於認識和估計2016年開始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的二孩生育狀況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同時也對我們更全面地認識與人們生育意願、生育抉擇、生育行為相關的因素提出了一些啟示。

  (一)有關生育意願、二孩生育申請與實際生育行為的關系問題。研究揭示,對現有的孩子數量(即一個孩子)是否滿意,是城市一孩育齡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請可能性的影響因素之一。而對現有孩子數量是否滿意,本質上還是一個生育意願是否滿足的問題。從邏輯上看,當育齡夫婦的生育意願沒有滿足,二孩生育意願就強烈,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可能性就高。這是正常的推斷邏輯。如果人們的生育抉擇和生育行為僅受這一原因的影響,那問題就非常簡單。隻要了解生育意願沒有滿足的育齡人口比例和規模,就能很好推斷和預測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比例和規模了。然而,我們實際調查的結果給這種簡單的推斷邏輯提了個醒:對現有孩子數量不滿意者中,隻有四分之一左右的人提出了再生育申請,接近四分之三的人並沒有提出申請。更准確地說,四分之三的人目前尚未做出“生不生二孩”的生育抉擇。這一結果也從一個側面揭示出:單純的生育意願調查結果並不能很好地預測人們的生育抉擇和生育行為。因為生育意願僅僅只是人們關於生育的一種主觀願望或想法,而一旦真的將生育二孩這件事情提上議事日程,擺到現實層面,要做出實際的生育抉擇時,人們所面臨的、所需要考慮的因素會有很多,他們的抉擇也會更加面對現實和充滿矛盾。因此,育齡夫婦做出這種決定並不像他們在接受生育意願問卷調查時回答一個簡單的“想不想生二孩”問題那樣容易。

  相比於生育意願調查中的二孩生育意願,育齡人群提出的二孩生育申請離他們實際的生育行為更進了一步。或者說,提出申請的行為比想生二孩的意願更加接近於生育二孩行為的現實。這也是我們分析和研究一孩育齡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狀況的意義和價值所在。正是由於這一原因,一方面我們可以說,在一般生育意願調查得到的“想生育二孩”的育齡人群比例中,目前有14%左右的人是態度比較堅定的,做出生育抉擇是最迅速的,也是最接近採取實際生育行為的。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說,在85%目前沒有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一孩育齡人群中,依然有接近一半的人正處於一種考慮、猶豫、觀望、商討的過程中。或者說是處在做出二孩生育抉擇的過程中(隻不過抉擇尚未做出)。十分顯然的是,隨著時間的推遲,其中的一部分人會考慮成熟,一部分人會不再猶豫,一部分人不再觀望,那些意見不統一者經過商討也會最終得出一致的結果。總之,生育抉擇終將做出。而隻有在做出再次生育的抉擇后,生育計劃、生育行為才會逐一變成現實。那時,目前這些未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育齡人群中,又會產生出一些二孩生育的申請者。因此,可以期待的是,二孩的最終的申請比例一定會比目前的14%要高。

  (二)經濟因素在城市育齡人群二孩生育抉擇中的作用問題。表5的結果表明,在本研究所考慮的幾個與育齡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請可能性相關的因素中,隻有作為家庭經濟條件指標的夫妻月收入一項不顯著。這一結果似乎與常識和經驗的認識不太一樣。常識和經驗告訴我們,育兒需要付出經濟成本。多生養一個孩子,肯定會增加家庭的經濟支出。因此,在現有的許多生育意願調查結果中,經濟因素往往會被作為影響育齡人群生不生二孩的重要因素提到,﹝15﹞有的研究結果更是指出,“經濟壓力大是導致人們選擇放棄生育二孩的主要原因”“在問及不要二孩的原因時,50%的家庭回答是因為‘經濟壓力’”。﹝16﹞但是,為什麼當育齡人群真正面對既可以生二孩也可以不生二孩的現實、並要做出生或不生二孩的抉擇時,這一因素的影響卻不顯著了呢?

  筆者認為,這一結果同樣可以從人們接受生育意願調查和人們實際提出生育申請之間的差別來進行分析和解釋。在參與各種生育意願調查的過程中,育齡人群面對為什麼想生或者不想生二孩的問題時,他們可以將、並且通常也會將經濟因素作為一個重要的原因來回答。特別是那些回答不想生二孩的人,經濟因素更是他們認為的一個首要的理由。因為上述常識和經驗的知識同樣告訴了他們這一點。但是,當育齡人群在現實生活中真正面臨生不生二孩的抉擇時,他們對經濟因素的看法和考慮可能又是不一樣的。對於一部分不想生的人來說,經濟因素或許真的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他們或許會更在意家庭現有的生活水准、生活質量、更在意現有子女的教育質量﹔但對於許多真的想生二孩的人來說,經濟因素或許就會退到相對不太重要的地位。換句話說,不論錢多錢少,真正想生二孩時,經濟這個因素就不是那麼重要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生不生二孩這件大事來說,現實中人們實際的考慮遠不止育兒的經濟成本這一個方面,還會涉及到許多情感因素、觀念因素等等。而這些不可能計算的情感因素(比如孩子可以增加生活的樂趣)、觀念因素(比如生兩個孩子有利於子女的成長、可以兒女雙全等等),與那種可以計算的經濟因素(撫育成本)之間是無法進行理性的比較的。所以,最關鍵的可能還是育齡夫婦想生二孩的願望是否強烈,當育齡夫婦更加看重二孩的家庭價值、生活價值、情感價值時,無論是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對夫妻工作和事業的影響、還是日程生活辛苦忙碌的增加等等,或許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三)城市類型因素與不同地域的生育文化對育齡人群生育抉擇的影響問題。本研究多元統計分析的結果中得出了城市性質因素(主要是規模特別大的中心城市與普通的大中小城市兩類)影響到育齡人群的二孩生育申請狀況的結論。而與全國實際申請二孩生育狀況完全一致的是,本研究調查的結果也表明,不同規模、不同類型的城市中,育齡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請的比例大不相同。最低的上海市申請比例為4.3%,最高的廣東四會市申請比例為59.3%。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現象。從表面的結果看,或許是由於不同城市的經濟發達程度不同、人口規模不同、現代化程度不同所致。但除此之外,不同城市育齡人群申請比例不同的背后還存在哪些其他因素的影響?因為城市的不同不僅僅意味著經濟發達程度的差別,還意味著社會心理、風俗習慣、地域文化的不同。雖然一般來說,城市的人口規模、城市的現代化程度、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相互之間是一種正向的相關關系。即中心大城市不僅人口規模巨大,且往往經濟發展水平高,現代化程度也高。這種相關性往往也會在形成人們的生育意願、生育抉擇和生育行為上產生一致性的影響。但是,應該看到,在現實社會中,還存在著一些與一般情況不太一致的現象。比如本調查的結果發現,一些經濟雖然比較發達、但人口規模不大、現代化程度也不算高的小城市,以及一些經濟很發達、現代化程度也高的大中城市,人們的生育意願和生育抉擇的表現與前述的中心大城市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別。這些結果啟示我們,除了常見的經濟發達程度指標、現代化程度指標、人口規模指標外,不同地域社會及其所蘊含的特定文化因素,或許也是影響育齡人群生育意願和生育抉擇的重要原因。因此,從更深入的層面探討不同城市社會背景所具有的生育文化內涵,探討不同的生育文化對人們生育意願和生育抉擇的影響,將是下一階段生育意願和生育行為研究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本研究對調查對象的界定及其對抽樣方式的相應選擇,導致研究結果中既沒有涉及到農村一孩育齡人群的情況,也沒有涉及到城市0-2歲兒童父母的情況。再加上育齡人口總體中提出生育二孩申請的比例相對較低,因此,研究的相關結果及結論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這些都有待於今后更全面的樣本結果的進一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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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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