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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穩定的社會預期,社會就缺乏聚合力﹔遵循法治才能獲得生活的最大預期——

丁國強:發展法治更好地穩定社會預期

丁國強

2016年01月25日08:52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發展法治更好地穩定社會預期

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多元、利益分化導致社會預期的復雜性,迫切需要通過發展法治來穩定社會預期。穩定預期不僅可以保証社會發展的安全和效率,而且可以激勵更大的創造性。

●可預期性是法治的基本特征

可預期性是法治價值的重要體現,也是人的自由和權利的前提。沒有預期性,就沒有權利的穩定性和合適的生活安排。法律預期是建立在規則認同基礎上的理性預期。法律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指引、評價、預測等功能作用,正是這些功能作用保証了國家和社會生活所必需的穩定性、一致性和確定性。法律的確定性是由國家強制力和法律程序保障的,它可以克服道德判斷的模糊性而造成的判斷和選擇困難。哈貝馬斯說:“法律規范都必須把不確定性——假如交給純粹的道德調節的話會產生出來的那種不確定性——消化掉。”社會預期不是靜態的,它產生於溝通、協商、博弈和妥協之中,是一種動態的共識,而非凝固的常識。沒有穩定的社會預期,社會就會缺乏聚合力,社會成員就會變成盲目、狂熱、隨波逐流的“烏合之眾”。社會預期體現了社會成員對自身命運的思考和把握。對社會生活的預期性越強,人們獲得的自由和機會就會越多。當然,法治並不能保証預期的准確性,它隻提供社會預期的制度環境和正當程序。

●社會預期體現生活信心

法律的清晰、明確、穩定以及法律解釋的明了、法律程序的正當,使人們對行為的法律后果和風險有事先預知,一方面防止自由和權利隨時被限制,一方面可以使人們保持安靜的心境。保持對日常生活的常識性判斷,可以使人們生成內心的安全感。失范的生活是可怕的,它將人置於無所適從的境地。有學者認為:“法治的價值意義就在於保障和促進公民的權利,並且要創造一個正常的社會生活條件,使個人的合法願望和尊嚴能夠在這些條件下實現。”一個漠視或者怠慢自己權利的人,往往對生活缺乏熱情信心,聽天由命,麻痺冷漠,得過且過。放棄權利無疑就是放棄把握生活的機會。生活的預期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對自我權利的敏感度。生活的價值和意義在一定程度上來自期待。沒有期待,就沒有生活的信心和奮斗的動力。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布倫南在一則判決書中寫道:“法院裡法官的角色就是保護每一個人的正當的期望,保護每一個人的人性尊嚴與自我價值。”可見,“保護每一個人正當的期望”是何等重要的司法責任。

●安全是社會預期的底線

安全來自建立在常識理性基礎上的可預測性。缺乏對未來態勢的預測和判斷,就會對災難和風險失去警覺和預知,這其實也是一種無知。蘇軾說:“天下之患,最不可為者,名為治平無事,而其實有不測之憂。”安全是生活的底線,對安全風險實施預測和控制,與外部進行有效的信息溝通,可以使人免於恐懼和慌亂的生活,平靜面對各種生活風浪。陌生人社會是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社會。沒有法律規則的約束,陌生人之間交往就會失去穩定的依據,對話交流就會受阻。轉型社會的發展不是一個直線過程,充滿了隨機性和復雜性。在龐大駁雜的復雜社會裡,唯有依賴於法治,才能夠建構“合理的生活”,做到以不變應萬變。

●制約權力是社會預期的核心

有西方學者認為:“權力可以寬泛地定義為達到期望的結果的能力。”遏制權力的不可預期性,是防止權力恣意和濫用的題中之義。權力專制造成人人自危。權力的公共性決定了權力運行須臾不能脫離公眾視線,也不能過於偏離公共期待。權力者不能讓公眾感到陌生、神秘、捉摸不定,公眾有理由以苛刻的目光質疑和監督權力。哈耶克說:“法治意味著政府的全部活動應受預先確定並加以宣布的規則的制約——這些規則能夠使人們明確地預見到在特定情況下當局將如何行使強制力,以便根據這種認知規劃個人的事務。”正當程序對恣意因素進行了制度性排除,使人們對權力的態勢和幅度有所預期,從而避免被權力操縱或迷惑。公民隻有積極獲取信息、主動參與公共事務,才能獲得生活預期。政務公開、司法公開通過尊重公眾知情權、消除權力暗箱操作、實現信息對稱,使公眾對權力的過程和結果形成合理預期,從而作出合理選擇,實施個人的風險管理。法庭是一個召喚性空間,法槌、法袍等司法符號給人以安定感,仿佛告訴人們,在這裡,一切都有所遵循,一切不可捉摸的事情在這裡都會得到法律的規制。司法審判具有公共政策功能,司法的社會公信力直接決定社會預期程度。信任是一種機制,而非主觀印象,是基於對秩序和環境的依賴而產生的集體無意識,是一種看不見的“制度安排”。法治更有利於普遍信任和多元合作的形成和持續。一個信任匱乏的社會,必然是一個法治缺失的社會。

●守法是社會預期的根本

社會預期是社會共識的一種體現形式,而法律則是最基本的社會共識。隻有嚴格遵循法律才能獲得生活的最大預期。法治思維的一個重要出發點是法律允許我做什麼。如果不這樣做,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后果。這就要求公民以足夠的興趣去了解法律,事先預知法律后果。李步雲說:“法不能用人們並不知道的內部規定去處罰人們的行為,也不能用現在的規定去處理人們過去發生的行為,否則是不公道的。這也決定了法的正義性。”刑罰是以最嚴厲的手段制裁危害社會的行為,目的在於打破犯罪分子對逃避法律懲罰的預期,粉碎他們的僥幸心理,使他們為違反規則的行為承擔代價,從而形成刑罰的強大必然性。一旦“僥幸”不再是一種小概率事件,法律的社會控制功能就會面臨喪失的危險。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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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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