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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則》和《條例》是從嚴治黨的金規鐵律

郝佔延

2016年01月08日13:06   來源:陝西日報

原標題:《准則》和《條例》是從嚴治黨的金規鐵律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兩項黨內法規(以下簡稱《准則》和《條例》),是我黨黨內法規建設的偉大變革,《准則》為全體黨員確立了自律的“高線”,《條例》則為全體黨員劃定了不可觸碰的“底線”,是全體黨員必須尊崇和捍衛的金規鐵律。

一、《准則》和《條例》是遵循黨章的最嚴法紀。新修訂的《准則》和《條例》一個鮮明特色就是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把黨章這一黨內“根本大法”的紀律規范和原則要求具體化,是“史上黨內最嚴的法紀”。一是遵循黨章大法。《准則》將適用對象由“黨員領導干部”擴大到“全體黨員”,體現了黨章管全黨的根本真諦。《條例》將黨的紀律整合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是落實黨章關於黨的紀律建設要求的具體措施。二是喚醒黨章意識。修訂后的《准則》和《條例》既要求全體黨員用這把紀律的“新尺子”來規范自己的言行,更要求重溫並深刻領會打造這把“尺子”背后的“總度量”——黨章,從而喚醒全黨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三是維護黨章權威。對8700多萬黨員來說,關鍵是要嚴格按照《准則》和《條例》辦事,把我們黨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眾的庄嚴承諾,像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一樣言出紀隨,用“史上最嚴黨紀”規范自己的言行,切實維護黨規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准則》和《條例》是德規並重的精典范式。新修訂的《准則》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新修訂的《條例》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把從嚴治黨實踐成果轉化為道德要求和紀律要求,使我們黨對治理腐敗模式達到新高度,新境界。一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創新。黨內法規混同於國家法律,黨規黨紀套用“法言法語”,新修訂的《准則》和《條例》從制度的頂層設計上解決了這一弊端,把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的創新經驗轉化為道德和紀律要求。二是新修訂的《准則》和《條例》吸收傳統文化的營養,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讓德治和規治相得益彰。三是新修訂的《准則》和《條例》,正面倡導立德與負面清單立規相結合,呈現出反腐敗標本兼治的清晰路徑。

三、《准則》和《條例》是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標線戒尺。新修訂的《准則》強調“四個必須”,提出“八條規范”,確立了高標准﹔新修訂的《條例》則劃出了黨員行為底線,是管黨治黨的戒尺。一是紀在法前,對法紀提出明確界定。黨是政治組織,黨規黨紀保証著黨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底線。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是全體公民的底線。原《條例》將適用全體公民的法律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實際上是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此次《條例》的修訂,將“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作為重要原則。二是“嚴”字當頭,對違紀懲處提出了更高標准。新修訂的《條例》,對不少處分條款進行了“加碼”,倘若今后違紀,責罰的“板子”將打得更重,付出的違紀成本也將更高。三是扎緊籠子,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更高要求。新修訂的《准則》和《條例》對黨員禁止行為的事宜范圍進行了調整,內容進行了細化,使文明行為有了遵循,使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可鑽。

四、《准則》和《條例》是運用“四種形態”的法規保障。一是《准則》和《條例》為“四種形態”指明了方向。“讓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成為大多數”、“讓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成為少數”,這既是“四種形態”的具體體現,也是落實《准則》和《條例》的根本舉措。彰顯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持了政策尺度和量紀幅度。同時,《准則》和《條例》讓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真正明白紀律和規矩不僅是戴在頭上的“緊箍咒”,也是遠離違法犯罪的“安全閥”。二是《准則》《條例》和“四種形態”都體現了從嚴治黨精神。《准則》《條例》和“四種形態”強調全面從嚴治黨,關鍵在全,要害在嚴,重點在治。“全”不是針對個別人,而是包含全體黨員和各級黨組織﹔“嚴”不只是抓嚴重違紀涉嫌違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管理監督和輕微違紀的處理﹔“治”不僅有打“虎”拍“蠅”的懲治,而且有日常監管。三是“四種形態”闡釋了落實《准則》和《條例》的基本路徑。“四種形態”通過嚴肅的黨內政治生活,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新常態。對“亞健康”“得小病”“患重病”的不同對象提供了分類診療方案。與《條例》明確規定的違反六種紀律的行為及其處分一脈相承,這就要求我們依紀進行監督執紀問責,守住紀律規矩底線,堅持抓早抓小,動輒則咎,以嚴明的紀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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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婉瑩、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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