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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給網絡支付“立規矩”

2015年12月30日08:29   來源:光明日報

近日央行正式出台《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這意味著備受市場關注的網絡支付服務終於有章可循。新規對第三方支付業務提出了哪些監管要求?消費者的權益會得到哪些保障?又會否限制網購一族的網絡消費和支付行為?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專家。

尋求各方利益的“最佳交集”

今天,網絡支付業務已經成為電子商務與互聯網金融活動的日常工具,特別是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以其靈活便捷的優勢,已發展成為擁有億級客戶、10萬億級交易規模的市場。

“《辦法》的輻射范圍和影響力已經遠遠超出了支付市場本身,對我國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戰略的實施以及經濟結構轉型升級都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秘書長蔡洪波認為,《辦法》的出台融合了監管的意志、市場的訴求、消費者的意願以及社會各界的智慧,努力兼顧各方利益,尋求“最佳交集”,“《辦法》將市場原則、現實情況和科學管理有機結合,在堅守底線的前提下,給予市場主體和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充分發揮政策引導和市場機制的作用。”

在拉卡拉高級副總裁唐凌看來,差異化監管是新規的最大亮點。新規根據支付機構的分類評級情況和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對支付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採用扶優限劣的激勵和制約措施,引導和推動支付機構既要合規經營,又要勇於創新。“風險高的機構實行嚴格監管,風險小的實行寬鬆監管。不同的機構依據其風險等級實行不同的監管方式,在滿足行業和社會需求的同時,也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消費者權益,將系統性風險控制到了最低。”唐凌指出。

支付賬戶有別於銀行賬戶,支付機構更不是銀行,第三方支付是支付市場的補充者,從而與商業銀行形成互助、互補的關系。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認為,《辦法》強調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這是對支付機構的根本定位。這就要求,支付機構不忘初心、回歸本質,以服務好電子商務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要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証券、保險、信貸、融資等業務,不能觸碰紅線。

保護消費者權益“切中要害”

《辦法》禁止第三方支付機構執行支付清算職能,原則上支付賬戶與非同名的銀行賬戶之間不可以相互轉賬,但也開出了一個口子:部分機構如“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的客戶,支付賬戶與非同名銀行賬戶之間可以相互轉賬。

蔡洪波表示,《辦法》給予綜合評定高、賬戶實名制做得好的支付機構在客戶身份驗証渠道、支付賬戶轉賬功能、支付賬戶單日交易限額、銀行卡快捷支付驗証方式等方面更具監管彈性和靈活性,能夠獲得更多地創新支持,真正做到讓“好孩子不吃虧”。

《辦法》將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其中,Ⅰ類賬戶可以用於消費和轉賬,主要適用於客戶小額、臨時支付﹔Ⅱ類和Ⅲ類賬戶的實名驗証強度相對較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賬戶問題。對不同類別的賬戶,《辦法》也分別規定了10萬元、20萬元的年累計限額和1000元、5000元的單日累計限額。

“‘限額’就像交通管理中的‘限速’,是常規性安全管理措施。就像不同等級的道路有不同的限速要求一樣,網上交易限額高低與賬戶實名程度、安全性等是正相關的關系。事實上,《辦法》規定的限額以及配套的多種解決方案,能夠滿足絕大部分消費者的支付需要。”蔡洪波指出。

消費者在網絡支付業務中可能面臨資金被盜、信息泄露等風險隱患,在維權過程中往往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要求支付機構以顯著的方式提示風險,賬戶須由客戶“自願開立、自擔風險”﹔要求支付機構對審核不嚴而進行驗証的交易無條件全額承擔客戶風險損失賠付責任。“《辦法》兼顧了消費者的使用便捷與安全。針對當前很多第三方支付機構客戶權益保護的不足,《辦法》加強了客戶權益保障的力度,提出了可行的具體措施,可謂切中要害。”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表示。

支付市場優勝劣汰或不可避免

目前來看,金融消費者受新規的直接影響不大,但其無疑將對整個第三方支付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辦法》沒有對支付機構辦理銀行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轉賬業務進行額外限制,相信未來消費者在不同渠道的轉賬手續費水平會顯著降低,甚至免費。”蔡洪波認為,新規通過分類管理和差別化的監管措施來引導消費者選擇評定等級高的支付機構提供服務,通過消費者的“投票”來督促支付機構加強安全管理,改進服務,將推動整個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辦法》的實施有利於第三方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對那些資本實力、技術能力和市場份額佔優的企業將帶來巨大利好。”董希淼判斷,未來大型支付機構還將繼續擴大市場佔有率,而對那些僅僅擁有牌照、缺少優勢和特色的小型支付機構來說發展前景不容樂觀。

董希淼分析,央行正在按照“同一業務,同一規則”對商業銀行與互聯網公司網絡支付提出要求。一個橫跨商業銀行和支付公司、貫徹線上支付和線下支付的更強大、更安全的賬戶體系正在逐步形成。

黃震認為,《辦法》為金融創新留下空間。“《辦法》中提到的收款客戶特定專屬設備、五種身份交叉驗証方式和三類支付指令驗証要素等為支付技術革新指出了具體的方向,為將來各種創新技術如指紋、人臉識別等在金融領域的進一步廣泛應用留出了空間。”他認為,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國金融業也在不斷走向成熟,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也將與時俱進,金融消費者也將享受到既便捷又安全的金融服務。(記者 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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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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