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深化軍事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檢察制度。軍事司法是建軍治軍的堅強保障,是維護軍中正義的最后防線,對於實現強軍目標具有重要的服務保障作用。在新的歷史時期,要著眼軍事司法公正,積極推動軍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
“刑起於兵”
建設一支強大的軍隊,是立國之根本,社稷之所系。而軍隊要克敵制勝,莫不依賴於嚴明的軍紀,嚴格的軍法。據考証,法律起源於軍事,正所謂“刑起於兵”。相傳,我國最早的法律《皇帝李法》便是軍事法。古往今來,世界各國都將嚴格的軍法作為建軍治軍的重要手段和維護軍隊戰斗力的重要工具。
資產階級革命以來,隨著權力分立思潮的興起,世界主要國家軍隊開始出現專門的軍事司法機構,近現代意義的軍事司法制度逐步建立。法國根據1791年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於1793年通過一項有關軍事司法的法律。意大利在傳承1859年《軍事刑法典》的基礎上,於1941年頒布《平時軍事刑法典》和《戰時軍事刑法典》。英國根據1689年《權利法案》,頒布《陸海軍違反軍紀懲治條例》,並於1860年、1881年相繼頒布《海軍法》《陸軍法》。德國根據1919年《魏瑪憲法》,建立起新的軍事司法體制。隨著上述法律的出台,資本主義主要國家的軍事司法制度相繼建立,並隨著形勢的發展和軍事司法理念的革新,而不斷變革完善。
我國最早的軍事司法機構成立於北洋政府時期。人民軍隊誕生以后,自開始便十分注重運用軍事司法手段來懲治反革命分子和軍隊中的各種犯罪行為,先后頒發《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第八路軍軍法處工作條例草案》《新四軍軍法工作條例》等法規。根據上述法規,紅軍中設置有軍事裁判所,八路軍、新四軍和解放軍中設置有軍法處。新中國成立后,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逐步展開,我國軍事司法體系歷經曲折發展,日趨完善,創建了中國特色的軍事司法原則和制度。在革命戰爭年代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軍事司法通過懲治各種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為維護軍隊高度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斗力發揮了積極作用。
“軍人是穿著軍裝的公民”
軍事司法不僅是建軍治軍的堅強保障,而且是維護軍中正義的最后防線。何謂軍中正義?它首先體現為對國家軍事利益的有效維護。軍隊因戰爭而產生,為戰爭而存在。維護國家軍事利益,是最大的軍中正義。任何侵害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行為,都必須受到嚴厲懲處。在新的歷史時期,軍事司法要維護國家軍事利益,其直接表現是為實現強軍目標提供司法保障。
其次,軍中正義表現為對軍人權利的保障。長期以來,我們始終強調軍人的奉獻犧牲,而忽視了軍人的合法權益。軍人不僅承擔普通公民的法律義務,而且承擔大量軍事法規賦予的軍人義務。盡管現代法治崇尚權利本位,但就軍人而言,義務本位則顯得尤為突出。傳統的軍事司法,片面強調對國家軍事利益的保護,而對軍人權利的保障則置於無足輕重的地位。其實,“軍人是穿著軍裝的公民”。現代法治社會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軍人也應該享有,非因法定事由而不得克減。隨著民主思潮的發展,現代軍事司法在維護國家軍事利益的同時,更加注重對軍人合法權利的保障。綜觀世界主要國家軍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發展,無不將軍人權利保障作為其重要的價值目標。
維護國家軍事利益是軍事司法的首要任務,沒有對國家軍事利益的有效維護,對軍人權利的保障就無從談起。但如果僅僅強調維護國家軍事利益,而忽視對軍人的權利保障,也不能說體現了軍中正義。在和平時期,既要維護國家軍事利益,又要保障軍人權利。戰時,維護國家軍事利益則處於更加突出的地位,對軍人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
軍事司法的目標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從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對於軍事司法而言,司法公正也是重要的價值追求。當前,我國還存在一些影響軍事司法公正的因素。有的軍隊領導干部法治意識薄弱,法治思維欠缺,對於部隊中發生的案件,隱案不報的現象時有發生,已經達到刑事追訴標准的案件卻未依法追訴。軍事司法體制不夠科學,各軍兵種都設置有軍事司法機關,軍事司法機關設置在部隊政治部門,既造成軍事司法資源的浪費,也影響軍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新形勢下,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深化軍事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任務要求,遵循有利於保護國家軍事利益和保障軍人權利的原則,堅持先進的軍事司法理念,深入推進軍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著眼確保軍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建立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和軍事檢察制度﹔著眼實現軍事司法公正,積極推進以軍事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建立科學完善的軍事司法制度,牢固樹立軍事司法權威,充分發揮軍事司法的服務保障功能,不僅是中國特色軍事法治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實現軍中正義的現實需要。
(張朝暉,作者系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軍事法學系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