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莉
黨的十八大作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的重大部署,十八屆三中全會把科技體制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謀劃,十八屆四中全會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撐。2014年,知識產權法院相繼在北京、上海、廣州試點設立,這有利於統一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標准,突破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地方保護主義的藩籬等。然而,知識產權法院如何有效發揮創新驅動發展效應,仍是當前亟待回答的問題。
以設立專門法院為引領,加強司法行政體制機制融合
優化知識產權法院層級設置。設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並非簡單的換牌,而要從級別管轄上謀篇布局。根據相關立法規定,大量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由中級法院一審。目前已成立的知識產權法院均屬於中級法院。而美國、德國、日本等國都設置有知識產權專門上訴審法院,這樣做的好處在於,通過上訴案件的集中審判能積累大量的技術經驗,盡快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指導促進辦案質量的整體提升,統一同類案件的審理標准,減少同一爭點的重復訴訟,同時提高審判效率和節約訴訟成本。因而待時機、條件成熟時,我國也可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二審法院,地點適宜選擇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在地——北京,以便交流和學習相關技術經驗。
推進審判獨立管理效能運行。在機構設置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與北京、廣州相比亮點為,實行“審判業務獨立、行政黨務合署”模式,設置獨立的審判業務部門,行政管理工作則與上海市三中院合署,實現機構精簡、管理高效和扁平化。這值得其他地區學習和借鑒。首先,審判業務獨立是前提。審判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核心,為保証知識產權案件的公正審判、法官業務素質的提高,知識產權審判機構、業務和人員必須獨立。為此,要逐步推行法官“去行政化”管理,培養法官的獨立判案意識,提高法官的經濟待遇,重塑法官的職業榮譽,確保法官在案件審理中保持中立。其次,行政管理高效是保障。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管理是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激勵科技創新發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必不可少的環節。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在於面對紛繁復雜的技術領域,涉及諸多管理部門。因此,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要與工商、工業、財政、金融等其他職能部門實行聯動,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職能分工,避免職能不清、權責不一的問題。同時,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行政管理部門可與其他同級法院的行政管理部門實現職能融合,防止因專門法院設置導致的機構臃腫、人員冗雜現象。
以完善確權立法為核心,理順無效侵權案件審理程序
厘清確權侵權關系,完善無效程序立法。“確權”一般是指依據法律、法規、政策等的規定,確認相應權利及其權屬關系,專利審查、復審和無效程序中都涉及專利確權。“侵權”是指損害他人權益,侵權判定往往發生在訴訟程序中。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人通常會提出專利權無效請求,以此作為抗辯理由。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侵權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如果提出專利權無效請求,法院應當中止審理,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是否無效的決定。侵權判定的前提是專利權有效,也即確權程序是侵權判斷的基礎,如果採用“雙軌制”則不利於有效解決糾紛,也可能產生判斷不一致、訴訟不經濟等問題。針對“雙軌制”帶來的弊端,要進一步完善立法,從“雙軌制”逐步向“單軌制”過渡,明確法院的確權地位和程序,將侵權訴訟與無效程序合並,增加當事人主張專利權無效的舉証責任,從而理順無效與侵權審判關系。
完善審理運行機制,增設無效審判法庭。已成立履職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內設四個審判法庭,即審判第一庭、審判第二庭、審判第三庭、審判監督庭,另設立案庭、技術調查室等其他部門。其中,審判第一、二、三庭負責審理知識產權相關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監督庭負責各類知識產權再審案件的審理,技術調查室負責對案件審理中涉及的技術問題協助調查、詢問、分析、判斷,為合議庭裁判案件提供技術意見。我們可以看到,試點中尚未涉及行政審判和民事審判運行融合的改革,這是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統一標准和提高效率的關鍵。因此,下一步的重點任務就是積極破解無效、侵權程序二元結構下的不協調、不統一問題,當然這絕非機構和人員簡單合並就可以解決的,還必須仰賴於制度的先導先行。同時,要加快知識產權法院內部審理機構創新改革的進程,借鑒外國專設無效審判庭的做法,如德國聯邦專利法院設置了抗告庭,專門審理專利無效等案件。
以集聚技術經驗為關鍵,打造專業性復合型審判隊伍
加快知識產權法官隊伍建設。一是合理確定任職資格和工作經驗等條件,要突出知識產權審判專業特點,弱化法官行政級別在選任中的價值和地位。二是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拓展人民陪審員的選擇渠道,賦予陪審員更多權利,積極調動其在案件審理中的主觀能動性。三是加快研究制定技術法官制度,時機成熟時,可借鑒外國經驗,直接從專利審查員隊伍中選聘技術法官,適時調整知識產權法官隊伍結構,由原來的單一型隊伍轉變為法律法官和技術法官共同組成的復合型隊伍,從嚴把握技術法官選任標准。
加強知識產權法官技術培訓。知識產權案件涉及許多不同產業領域的復雜技術問題,這就要求法官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因此,要定期選派法官到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學習先進技術知識,也可聘請有關專家或企業人士到法院進行集中培訓。在案件審理上,要根據產業技術領域進行分工,盡可能將同類型案件相對集中,固定法官進行審理,以增加同一問題的曝光率,促使法官從專門審判中獲得大量寶貴的技術經驗,提高審判隊伍的專業化水平。
以區分技術領域為杠杆,促使形式性實質性解釋相得益彰
區分不同技術領域特征,實行專利差異性保護。專利權范圍越廣則權利人的回報越豐,專利權范圍的界定不僅存在於確權階段,同樣存在於侵權階段。司法實踐中的專利權范圍界定主要依賴於權利要求解釋。實行差異性保護就是要求法院在權利要求解釋時,區分不同技術領域特征,做出適度、合理的保護范圍界定。一方面,准確把握不同技術領域的特征,對開創型發明和改進型發明進行區分,原則上對開創型發明給予更寬泛的保護,對改進型發明則給予相對狹窄的保護。比如,制藥領域技術多為開創型發明,軟件領域技術多為改進型發明,前者的保護力度一般大於后者。另一方面,法院對專利價值和實用性的判斷要遵循適當合理、必要補充的原則,不要把應由市場決定的部分納入審判職能中,要讓市場在智力財產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如發明人依據市場信號,做出利用何種資源進行何種發明的決定,同時通過市場運作獲得相應利益,這些不能作為法院決定權利范圍寬窄的影響因素。
建立形式性解釋為原則,實質性解釋為補充的規則。權利要求形式性解釋就是嚴格按照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而實質性解釋則是引入科技貢獻率、經濟效率、社會效益等考量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故后者極易導致權利不確定性、市場干預過多等后果。為此,要確立形式性解釋的基礎性地位,但也不能忽略實質性解釋在提高專利質量、促進專利轉讓、激勵技術創新方面的重要價值。因而,當形式性解釋確實無法確定適度、合理的權利范圍時,允許引入實質性解釋,但必須限定在說明書實施例范圍內,即採用限制性解釋方法。厘清形式性解釋與實質性解釋關系,使形式性解釋與實質性解釋互為補充、相得益彰、和諧共存,對於創新驅動戰略的有效實施具有積極推動作用。
(作者單位:中共江蘇省委黨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