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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強:社會治理的最終原則是什麼

2015年12月18日12:19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新一輪改革的重要內容。從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裡可以看到,這次創新社會體制改革的內容強調了“政府治理”、“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這些概念。社會自我調節的概念在以前的改革方案中並沒有出現過,要想切實落實這些新理念,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需要我們克服幾個認識上的誤區。

提出“社會自我調節”,是不是社會治理思路的創新

對於一個社會而言,並不是政府干預得越多越好、不是政府管得越多越好。過去我們總認為政府在社會建設中要對社會進行管控,要增加各種規則和法規,要進行各種審批程序,這是過去的思路。但是現在不同了,這次改革提出的“社會自我調節”概念的背后意味著對社會有了新的理解,即認為社會具有很強的自我運行和自愈能力。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無數,處理這些問題的一個辦法就是政府干預,但是實際的經驗証明,政府干預多了反而出現負面的結果。

舉個例子來解釋社會自我調節能力,好比一個人得了感冒,是不是非要用抗菌素就好呢?最后發現,人對感冒是有自愈能力的,多喝水、多休息,就能恢復健康。一個社會實際就像一個人,有很強的自我調節能力。有些地方政府處理群體事件事務手段不當,動輒就採用特警和武警干預,這樣其實是損害政府形象的干預方法。目前看來,那裡碰到的往往是老百姓的利益問題、生計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暴力的方式去解決,往往矛盾不但沒有化解,反而會更激化。所以我覺得,本輪改革強調社會的自愈能力、自我調節能力,這將在未來社會治理的實踐中開創新的思路。

社會組織是不是異己的力量

社會學的研究証明,對於一個社會的良性運行而言,有組織比沒組織好。社會學家達倫多夫在研究社會沖突時便提出,“組織”可以避免出現很多暴力行為和降低沖突的強度,因為組織有一定的管理規范。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第二個重要的內容是“激發社會組織活力”,而這就需要破除對社會組織的錯誤認識。

如果翻閱以往的改革文件,我們可以發現,但凡是講到社會組織的問題時,一定會出現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表述。這次改革方案中沒有重復使用過去的表述。這其中的原因其實是過去總是認為社會組織“不良性、不健康、沒秩序”,把社會組織看作是一種異己的力量。今天,我們不但不應害怕社會組織,而且還應像文件中要求的那樣,希望它們能有更大的活力、發揮更大的作用。這其中變化的核心原因是對政府和社會到底是什麼關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我們應該承認,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裡,廣大人民群眾所參加和組織的社會組織,他們的基本動機和目標是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

在社會治理中,究竟什麼才是最基本的原則

在社會治理的方面,如果我們問到究竟什麼是最基本的原則,我認為是法治。當改革碰到很大的利益問題時,就常常會出現各種利益群體的不協調、矛盾或沖突,這樣整個社會方面的問題就凸顯出來。針對這些問題,政府過去曾經出台過一些制度來化解矛盾,比如說信訪制度等。但是最終我們發現,這裡有一個誤區,光靠信訪還不行,如果這些制度最后不能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上來,反而不利於問題的解決。比如,有些“上訪戶”最后就成了老上訪戶,而這些老上訪戶的問題長期拖著不能解決,社會就更加不和諧。

這輪改革提出了“終結制度”,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實行把涉法涉訴信訪都納入到法治軌道來解決。從這一點上來看,終結制度是對法治保障的進一步完善。其實世界各國在處理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的時候,最終沒有其他選擇,就隻有法律的途徑。盡管法律也有缺點,因為法律更多的是強調程序公正,強調依法申訴的程序。法律是必須有終審的,它強調一個事物最終要遵從規則,不管是申訴方還是被訴方,最終法律都會給出一個裁決。所以法治的途徑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根本出路。

有效化解社會矛盾,靠基層還是上層

近年來,有些地方群體性事件的數量激增。對這些問題我們過去也有一些處理方式,但從機制上來說,我們還沒有一個很好的預防和化解這些社會矛盾的有效機制。中央文件提出要創新有效的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這是很有必要的。

我認為這個機制很大程度上應該創建於基層。實際上大量的矛盾都來自於基層,當矛盾反映到中央的時候,其實已經醞釀得很大了。很多事情完全可以在最初環節、在萌芽狀態解決。現在老百姓經常抱怨的是,一些基層工作者動不動就把人家一句話推走。其實基層人員應該多一些關心他人的精神,對工作負起責任。如果上上下下都能把基層在預防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性認識清楚了,切實加強各種基層工作建設,包括物業、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各種基層組織建設,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就能打下一個很好的基礎。

打造公共安全體系,官方監管和行業協會哪個更有力

公共安全,特別是食品安全,備受關注。三中全會《決定》裡強調體制創新的時候特別把安全列了一條。安全問題涉及的領域特別廣泛,在講安全問題的時候,頭一個就講到了食品安全的問題。可見,食品安全確實和社會治理之間有密切的關系。

面對食品安全問題,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官方的食品監管有問題。其實,這裡也存在誤區。因為無論食品監管多麼嚴格,也無法到村庄去監管每一個小農生產者,而現在很多事情就發生在最初的生產源頭。這些最初的生產環節僅僅通過官方食品監管系統是很難完成監督的。這是一個社會體制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全世界都是靠“活力社會”、“能動社會”去解決。最典型的就是靠“行業協會”、“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來完成。

所謂“行業協會”、“同業協會”就是千千萬萬的生產者自己建立的同行業組織,既然是同行業、同技術組織,他們每個人最了解生產一線的細節、原料的細節、加工的細節、產品的細節,最了解同行其他人的情況。假設同行中某一個人往牛奶裡添加“三聚氰胺”,這就等於砸了同行業的每一個人的飯碗,就等於損害了全部生產者的名譽和利益,同行業的其他人是絕對不能容忍的。所以,“行業協會”、“同業協會”對自己產業、行業的管理是最內行的、最難以被欺騙的。如果激發了同行生產者的社會活力,每一個生產者同時就是監督者,食品安全問題、商品假冒偽劣就可以通過這些“行業協會”、“同業協會”實現有效的管理。也可以說,民間對此有充分的監管力量。

(作者為清華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摘自2015年9月28日《北京日報》)

來源:《紅旗文摘》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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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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