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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的兩個層面

丁國強

2015年12月17日11:28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依法治國的兩個層面

編者按:習近平強調,治理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關鍵是要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法律是治國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規矩。當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勝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把依法治國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黨和國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從法治上為解決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本文強調法治成長的過程,是從法治觀念到法治原則、法律制度、法律關系、法律秩序演變發展的過程,這對於我們扎實推進法治建設不無參考價值。

  嚴存生教授的著作《法治的觀念與體制——法治國家與政黨政治》圍繞“作為觀念和作為政治體制的法治”,從觀念和體制兩個層面展開法治思考。法治觀念是人們對法治思考、信仰和向往的結果,包括法治思想、法治信仰、法治理想等。法治成長的過程,是從法治觀念到法治原則、法律制度、法律關系、法律秩序演變發展的過程。政治體制是政治權力的運行體系,是權利與權力、各權利之間的關系。法治的要義是用法律規范權力。作為政治體制的法治是公共權力的組織形式,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也是一個限制權力、有效治理的政治過程。“在一定意義上說,在法治狀態的產生中,政治體制比法律制度關系更重要。因為與法治社會相適應的法律隻有在‘法治’的政治體制下才能形成,而這個法律也必須依賴於與法治相匹配的政治權力的正常運作。”

從觀念到體制是法治發展的必然過程。法治觀念更多體現法治的應然,法治體制更多體現法治的實然。法治觀念是歷史形成的價值共識,體制是法治觀念、法治狀態的相對固化。作者認為,“法治觀念的深層本質在於法律必須表達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必須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法是全體社會成員的集體決定,而不是單個人的決斷。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也是法律的基礎。規則之治實質上是人民之治。亞裡士多德之所以得出“法治優於一人之治”的結論,是因為根據人民制定的法律來治理國家權力者就更不容易犯錯誤。新西蘭法學家杰裡米·沃爾德倫認為法治是一種平等的統治,“如果我受制於另一個人,那麼我的處境就是任由他的沖動和激情擺布。但如果我們都受制於法律,那麼個人的因素就被排除在政治之外。通過使每個人都受制於法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又使自己處於平等地位了”。政治體制將法治從觀念變成現實,體制是法治實際狀況的反映,也可以說體制是常態法治的保証,否則,緣法而治就成了權宜之計。法治不僅僅是法律和秩序的同義詞,更重要的是法治是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對政府活動的駕馭。斯賓諾莎、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認為隻有建立民主政體、共和政體,才能使權力受到限制,使權利得到保障。他們清醒地認識到,對法治的構思不能懸浮在理論之上,否則隻能是一堆無用的空談。

“從歷史上看,僅有一套法治的觀念或僅有法律制度都沒有產生法治狀態。”法治不能靠冥想和空談,隻有建立與法治相配套的政治體制,才能對政治行為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將法治要求落實到具體的權力運行之中。政治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政治的規則,法律與政治既不能混同,又不能絕對分離。法治是政治理性的重要體現,政治體制是法治運行的重要載體,也是良法之治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沒有體制的保証,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就隻能停留在觀念層面、動員狀態。博登海默說,“如果要有一個純正的法律體系,只是以權利的實質上平等授予人民,那還是不夠的。就是政府的權力也必須有著某種制衡制度加以限制”。馬克思主義認為,政治最根本的問題是國家政治權力,法治最核心的問題規范和制約權力。從某種意義上說,法治並不僅僅是一種可供選擇的治理方式,而是歷史的產物、歷史的必然。法治的成熟與歷史發展、社會變遷密不可分。法治隻能在歷史中展開,在歷史中存在,並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化,以使得維護秩序、公平、正義、平等等價值的社會根基和尊奉法治的文化越來越深厚。

法律並不是唯一的治理手段。作者認為,把法治理解為一種政治體制,既堅持法律之上但又不法律唯一,這有助於克服對法治的片面理解。法治並不具有排他性,法治隻有與民主、道德等多種因素、手段和資源相結合,才能最大程度實現良法善治。作者所謂的政治體制實質上就是國家治理體系,是法與國家和權力交互作用的結果,其核心是以控權為重點的政治權力結構。任何政治體制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必須在回應現實挑戰、解決矛盾問題中不斷調整和完善。王紹光認為,“從政道的視角看,不管是什麼政體,它們都面臨著種種挑戰,其中相當多的挑戰是類似的,完全可以相互借鑒治國之道,很難說這個政體優於那個政體”。王紹光所謂的政道實質上就是政治價值與政治體制的結合。僅有法律制度並不足以構成法治,法治是建立在本土政治資源之上的政道、治道的實踐形態,是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自身傳統與移植借鑒、長遠發展與回應當下的結合。國家治理是一個復雜系統,緣法而治體現在國家治理各個環節,既要協調利益、化解沖突,又要有效管理公共資源、保障公民權利,這其中既要樹立法律權威、尊重規則,又要動員多元治理主體,運用各種治理手段、調動多個層面治理資源進行國家和社會治理,共同實現良法善治、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等治理目標。法治並不等同於法律人之治,法治是人民的事業,而不是少數精英的圈子活動。法律人是推動人民參與法治事業的中介,而不能夠包攬和替代人民參與法治。正如作者所指出的,“法律人就不應該僅僅是諳熟法條者,而且是深解法理者,還應該是有高尚的社會理想和道德情操者,因為隻有高尚的社會理想和道德情操者才能深解法理”。

作為政治體制的法治既是政治權力的運行體系,也是法治觀念的支撐體系。法律要得到普遍遵循,必須要在全民中形成一種觀念自覺、價值自覺。斯賓諾莎認為,法律是必然或規律的一種,這一觀點暗示人們,隻有在法律的引領下,人們才能夠有一種正義生活、理性生活。國家隻有依照法律治理,才能合乎人的本性和國家需要。法在本質上是一種集體決定,其天性就是反對個人擅斷,這不但對於塑造民主寬和的社會氛圍有益,而且也有助於提升整個國家的理性和素養。正如詹姆斯·哈林頓所言,法律是一個良好國家必備的心靈素養,尊重法律權威與尊重公民權利和利益是一致的。國家隻有遵照憲法法律從事,權力才不會濫用,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才能夠得到合理安排。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凸顯了對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價值追求,也是法治戰略、法治思維的一種提升。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強調,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設法治經濟和法治社會,把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法治軌道。“律令者,政事之經,萬機之緯。”法治關系國家治理體系的正當性和有效性,而國家治理體系決定著法治的系統性和穩定性。法律不僅是社會控制的工具,而且也是實現社會正義和社會理想的重要路徑,既是一個規則體系,又是一個價值體系。因此,法治既要規范社會行為,又要引領社會價值,這就需要從觀念和體制兩個層面實現法治的價值和目標,使法治成為適應中國國情、足以應對現代社會復雜性的有效制度模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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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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