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編纂民法典”的歷史任務。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式啟動了民法典編纂工作,決定首先起草民法總則。其中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加強人格權立法,這也是當前學術界高度關注的一個重要議題,專家之間意見不一。本期《法學講堂》推出的就是參與了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起草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對於人格權問題的所思所想。
我們將持續關注學術界對此問題的不同聲音,以期在思想碰撞之中,為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順利開展建言獻策。
1986年,我國制定了民法通則,其中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了“人身權”。之后經過三十年的適用和發展,實務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理論界也涌現出相當豐碩的成果,為我國進一步加強人格權立法和保護,奠定了堅實基礎。
2016年即將到來,我們也將迎來民法通則頒布三十周年。為紀念民法通則的頒行,也為了給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建言獻策,我想結合自身成長經歷和研究體會,就加強人格權立法、提升人格權保護水平,談談自己的看法。
濃厚的人格權情結
在近三十年的法學研究過程中,我對民法通則的人格權規定一直抱有深厚的興趣,學術觀察和思考也始終與此相伴。我不僅搜集和整理了這些規定在司法適用中的經驗和問題,還以此為出發點,在系統了解歐美國家人格權法的基礎上,進行比較研究。20世紀90年代初,我提出我國民法典應以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四節的規定為依據和基礎,以獨立成編的形式制定和發展我國的人格權法。
隨著經濟發展、技術進步、觀念更新等社會諸因素的變遷,我下了更大功夫對隱私、個人信息、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等新類型人格權進行研究,發現現代人格權是一個開放的、快速發展的私權體系,有其自身相對獨特的發展邏輯。基於此,我更堅定了人格權法獨立成編的認識,認為人格權法將成為未來民法的新增長點。
我之所以長期關注和研究人格權法,不僅是出於個人的學術興趣,同時也是受個人切身經歷的影響。我的青少年時期是在十年“文革”中度過的,那時發生了不少嚴重踐踏人格的事件,至今縈繞在我心頭,讓我久久不能平靜。
我那時很年輕,只是感覺這些事不對,但說不出所以然。直到后來學習法律,接觸到“人格權”,我才明白了症結所在,因此迅速對人格權產生了濃厚的興趣。特別是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其中的人格權規定為理論研究提供了實在法基礎,相應的實踐經驗和問題為理論研究提供了實務素材,我對人格權的學術研究日益深入,逐漸變成一種情結。
其實,1986年民法通則正是在反思“文革”期間各類暴行的基礎上,專節規定了人格權制度,它明確宣告每個人依法享有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人格權,並賦予權利人在受害之后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今天看來,正是民法通則關於人格權開創性的規定,才催生了“人格權”觀念在中華大地上的萌芽和成長。
民法通則對人格權的奠基作用
近代傳統民法以財產法為中心,或者說其有明顯的財產法傾向,但民法通則不僅僅注重保護財產,還對人格尊嚴和人格發展做出了歷史性的規定,體現了現代民法的時代特征和時代精神,這是對傳統民法“重物輕人”觀念的一次矯正。可以說,民法通則關於人格權的集中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在痛定思痛之后對“人”本身的重視和關愛,彰顯了濃厚的人文關懷精神,為我國人格權的發展和保護奠定了堅實基礎。
民法通則中的民事權利規定,特別是人格權規定,對我國人權保護事業產生了相當積極的拉動效應。正是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弱勢群體的特別法,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等,推動了我國的人權保護事業發展。我每次出國講學,當外國同行問起關於“中國人權事業是否有進步”的問題時,我都會向他們講述民法通則在保障人權上的巨大作用,以及它為人格權觀念帶來的歷史性變化,甚至說它具有裡程碑式的意義。這可以讓他們了解民法通則中的相關規定,從而正視我國人格權和人權事業的進步。
不過,我們也應注意到民法通則畢竟隻有三十年的歷史,且受制於諸多因素,我國還遠未達到人人皆自覺尊重他人人格權的水平。其中最突出的是不少人在潛意識裡仍然認為,“壞人”是沒有資格談人格權保護的。可以說,要想進一步提升人格權的保護,就必須進一步加強人格權立法。
新時代的人格權更為重要和迫切
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現今的人權觀念較之前有了較大進步,這客觀上也要求人格權制度要隨之完備和加強。尤其是我們當前處在互聯網和大數據盛行的時代,一些高科技發明的誤用或濫用,會給個人隱私等人格權帶來現實威脅。面對這種現實,有針對性地加強人格權立法,提升人格權保護,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正如前文所言,加強人格權立法,是編纂民法典的一項重要任務,而編纂民法典,離不開民法通則頒布實施所積累的法律經驗,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有普遍共識,人格權立法同樣如此。民法通則將人格權與物權、債權等權利並列規定,並單設一節對人格權做了較為系統和集中的規定,這種做法被實踐証明是成功的立法經驗。為了體現立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為了繼承和總結民法通則的成功經驗,在民法典中將人格權法獨立成編,就是順理成章之舉。
從世界潮流來看,21世紀是一個尊重人格尊嚴、保護人格權的時代。正如日本民法學者大村敦志所說,從民法角度來看,21世紀是人格權世紀。我國自然也不例外。另一方面還要看到,我們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使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質量明顯改善、生態環境更為良好,這就必然要求人生活得有尊嚴,包括人格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與這樣的歷史語境相契合,民法典將發揮最根本的私法保障作用,而將人格權法獨立成編並做系統化的規定,有助於實現21世紀的時代要求。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