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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改變封鎖作戰規則?

——評《塔林手冊》中有關封鎖的規定

海軍航空工程學院人文社科系 陳偉

2015年11月30日09:22   

編者按:當前,網絡戰已逐漸從戰略規劃走向戰爭前沿,網絡戰部隊成為世界各國尤其是一些網絡技術發達國家的優先發展目標。制定網絡戰規則成為網絡空間行為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開放互聯的網絡空間,與傳統陸海空領域有著極大的不同,如何在繼承已有作戰規則的基礎上,制定出適合網絡空間特點的作戰規則,成為需要重點研究的方向,對封鎖在網絡戰中的適用性、網絡戰作為傳統海上或空中封鎖的手段和方式,以及下一步發展趨勢的研究探索,值得上升到全球網絡空間行為准則制定的層面高度關注。

封鎖,從狹義上理解,是海戰中使用武力的一種方式,隨著近代海上軍事技術的進步而出現,包括防止所有船舶和飛機(敵國和中立國)出入屬於交戰國、被交戰國佔領或控制的特定港口、機場或海岸區域的交戰行動,其目的在於孤立、隔斷和阻礙其與外界的一切聯系和交往,尤其是商業往來,以達到削弱敵方軍事實力的戰略目標。后來,隨著航空技術的出現與發展,開始使用飛機增強海軍封鎖,以及防止飛機出入屬於敵國、被敵國佔領或控制的特定機場或海岸區域。伴隨封鎖作戰的廣泛運用,國際社會形成了一些規范封鎖作戰的慣例和規則,如1856年《巴黎海戰宣言》、1909年《倫敦海戰宣言》、1994年《聖雷莫海戰法手冊》等。從廣義上講,封鎖是以諸軍兵種武裝力量為全部或局部切斷敵方同外界的經濟、軍事聯系所採取的一系列阻隔及進攻行動,既可以在陸上、海上或空中甚至太空分別進行,也可以在多維空間以各種力量聯合實施。上述封鎖法規是否適用於網絡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適用於網絡戰,是《塔林手冊》在制定過程中面臨的一個極具有挑戰性的問題。

一、封鎖在網絡戰中的適用性

信息時代,人們對信息和信息系統的依賴性越來越大。在國防和軍事領域,指揮、控制、通信、計算機、情報、監視、偵察(C4ISR)一體化系統已成為未來戰爭中必不可少的“力量倍增器”。然而,信息系統和網絡中的硬件、軟件、數據都存在著脆弱性,易受硬殺傷、軟殺傷、非殺傷武器的攻擊。網絡戰也逐漸從戰略規劃走向戰爭前沿,網絡戰部隊成為世界各國尤其是一些網絡技術發達國家的優先發展目標。

早在1996年,美國《國防報告》稱,信息戰旨在“通過影響敵方的信息和信息系統,運用和保護己方的信息和信息系統來奪取信息優勢,支持國家軍事戰略”。“網絡封鎖”就是用來影響敵方信息和信息系統的“進攻信息戰”。近年來,美國不斷出台與網絡戰有關的戰略和政策,並專門成立了網絡戰司令部。2015年4月最新通過的《國防部網絡戰略》,明確提出了通過網絡行動實現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戰略構想,意味著美國網軍司令部能夠攻擊並切斷主要對手的軍事網絡基礎設施,並與美國其他政府部門合作,實現其戰略目標。

網絡軍事行動用於實施封鎖的形式多種多樣,如在計算機及其網絡產品(硬件、軟件)中植入后門﹔利用掃描程序等手段尋找對方信息系統和網絡中的安全漏洞﹔利用安全漏洞侵入對方信息系統和網絡﹔利用電子郵件炸彈和列表鏈接等手段實施拒絕服務攻擊﹔利用計算機病毒削弱和癱瘓信息系統和網絡﹔截取並破譯信息系統和網絡中的敏感信息﹔非法訪問和篡改信息系統和網絡中的信息﹔利用信息欺騙、信息滲透等手段對敵方進行信息攻擊﹔利用木馬程序改變信息系統和網絡的應用功能等。

也有人認為,網絡戰僅僅是一種電子阻塞,也就是與電子戰的后果類似。值得注意的是,海上或空中封鎖經常是為了造成可通過網絡方式達成的特定效果。例如,封鎖的合法目標經常是對敵方經濟造成負面影響。由於當前很多經濟活動是通過互聯網通信進行的,因此《塔林手冊》認為,對敵方控制區域的網絡通信實施封鎖,與阻塞通信存在質的區別,適用封鎖法規是合理的。

網絡封鎖可通過其他非網絡方式發生效力,如利用各種硬殺傷、軟殺傷、非殺傷武器攻擊敵方信息系統和網絡的關鍵節點。通過網絡戰手段實施封鎖,如對船舶推進系統和導航行動實施遠程侵入網絡行動,使其無法正常航行,就能實現傳統方式封鎖的目的。綜合運用包括網絡戰在內的各種方法,還可以增強封鎖效果。例如,沖突一方可通過更改路由選擇表,拒絕接入互聯網路由服務器,同時使用定向能武器干擾無線電頻譜通信以及空中打擊敵方領土內的互聯網干線,破壞敵方網絡中心。

《塔林手冊》同時還強調,任何使用網絡行動來執行或維持封鎖都要受到動能方式方法作戰規則的相同限制。特別是,如果對平民造成或有可能造成的傷害,與封鎖預期的實際直接軍事優勢相比過大,就成了非法的封鎖。

二、網絡戰作為傳統海上或空中封鎖的手段和方式

《塔林手冊》第67條規定,網絡戰方法和手段可用以維持和執行海上或空中封鎖,隻要其本身或與其他方法相結合不會產生違反國際武裝沖突法的行為。根據武裝沖突法規則和國際慣例,封鎖開始前必須進行宣告和通知,明確封鎖的開始、持續時間、地點和范圍﹔封鎖必須有效﹔維持封鎖部隊可部署在離海岸一定距離,該距離根據軍事需要確定﹔不能封鎖中立港口、海岸和機場﹔封鎖的停止、升級、擴大、重建或其它變化必須宣告和通知﹔封鎖方應對每一國船隻和飛機公平地適用。運用網絡戰手段實施封鎖,也應遵守這些規則,但由於其與傳統封鎖方式存在較大差異,在規則的適用性上有幾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是封鎖的范圍問題。根據國際慣例和規則,封鎖的建立要劃出禁止船舶或飛機穿越的地理界線。這就產生了問題:封鎖的界線是否可通過網絡封鎖的宣告作出,封鎖所有經過該界線的網絡通信是否可行。根據技術專家的建議,這兩點都可以做到。一個概念上的難題是,按照目前的理解,封鎖有地理上的限制,如海上或空中封鎖涉及防止出入特定港口、機場或海岸區域。考慮到中立國船舶和飛機在國際水域和空間的相對自由,隻有封鎖行動涉及這些區域時,封鎖概念才是恰當的,由此會干涉中立權。少數專家嚴格適用這一范例,導致對內陸國的領土無法建立概念上的網絡封鎖的結果。大部分專家認為,網絡封鎖在這種情況下是一個有意義的概念,因為它能有效地在交戰國領土外執行,無需破壞相鄰國家的中立。

二是封鎖的有效性。根據1856年《巴黎宣言》的規定,封鎖要有效,必須由一支足夠的武力駐守在封鎖區域,足以使船舶一旦進入該封鎖區域,就可以對其實施拿捕。1994年《聖雷莫手冊》也對這一規則進行了重申,並強調“封鎖是否有效是個事實問題”。因此,以一紙書面命令宣告封鎖敵國海岸,卻沒有任何軍艦被派往封鎖地點的紙上封鎖(paper blockade)是不具備效力的。參與《塔林手冊》制定的專家也對有效性標准適用於網絡封鎖存在爭議。少數專家認為,由於通信可通過其他方式(如無線電、電話)完成,因此不可能有足夠的有效性。大部分專家以空中和海上運輸為依據來支撐其觀點,由於海上封鎖無法通過船隻運送物質,而採取空運方式,並不會造成海上封鎖無效,反之亦然。

三是封鎖對中立國的影響。根據武裝沖突法所的基本原則,各方採取的交戰措施應顧及中立國利益,不能侵害中立國權利。在空中封鎖和海上封鎖情形下,《空戰與導彈戰手冊》和《聖雷莫手冊》都規定,封鎖不得阻止進入中立國空域、港口和海岸。《塔林手冊》也採取同一立場,即網絡封鎖不能阻礙或嚴重影響中立國之間的中立性網絡基礎設施的使用,同時明確規定,實施網絡行動執行海上或空中封鎖不能阻止或嚴重影響進入中立國領土。網絡戰可以達到阻止進入的效果。例如,干擾中立國飛機或船舶推進系統或導航系統的網絡行動能有效阻止飛機或船舶進入中立國空域或海域。同樣,干擾港口或機場操作也能有效阻止船舶或飛機使用這些設施,從而無法進入中立國領土。為執行封鎖而採用妨礙進入中立網絡基礎設施或中立國網絡通信的網絡行動,是否符合封鎖法的中立規則,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

三、下一步發展趨勢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對以網絡為媒介的信息及信息系統依賴性越來越大,網絡成為國家間博弈的重要空間。中國堅持主張和平利用網絡的原則,但網絡空間的軍事化成為事實。由於網絡封鎖技術問題復雜,爭議眾多,《塔林手冊》相關規定較為簡略,僅把網絡戰作為傳統海上或空中封鎖的手段和方式。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網絡戰規則還存在較大完善空間,需要積極爭奪話語權和規則制定權。

一是單純網絡封鎖問題。隨著人類對網絡依賴性的日益增長和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單純使用網絡戰手段實施封鎖極有可能成為現實。當前,一些專家完全否認網絡封鎖概念作為法律規則的存在,另一些專家雖然接受這一概念,但指出在實際中難以滿足法律標准的要求。此外。還有人認為單純網絡封鎖在操作上和技術上都可行,可以滿足傳統標准的要求,因此是合法的。由於還不能就單純網絡封鎖的存在、建立和執行規則達成一致意見,《塔林手冊》僅對網絡方式作為傳統海上或空中封鎖的組成部分進行了規定。不容忽視的事實是,計算機和計算機系統越來越多地用於船舶和飛機的操作,網絡方式能用來幫助建立與執行海上或空中封鎖。與此同時,使用網絡戰方式封鎖中立方或敵方與敵方領土或敵方控制區域進行網絡通訊,是否要遵守封鎖法,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二是網絡禁區問題。由於傳統封鎖規則對封鎖的程序、效果等方面有較高的要求,為規避這些規則對作戰帶來的不利影響,在武裝沖突實踐中,很多交戰方以“隔離”、“攔截”等概念來代替封鎖,相關區域則被冠之以“禁區”、“攔截區”、“警戒區”等。如海灣戰爭中,美國把對伊拉克的封鎖稱之為“海上攔截”。在武裝沖突中,交戰國可以根據作戰需要建立各種類型的區域,但它們不是“自由開火區”或“不受限制的作戰區域”,交戰國在這些作戰區域要完全遵守武裝沖突法的規定。進入該區域的中立物體、民用物體和其他受保護物體及人員仍享有法律保護地位。網絡行動可用於宣告和通知作戰區域的建立並加以維持。例如,可用網絡手段來就通過某作戰區域的限制措施進行交流,或者警告接近該區域的船舶或飛機。同樣,在某作戰區域有船舶或飛機可作為軍事目標進行攻擊時,在符合武裝沖突法規定的前提下,可用網絡手段來協助或執行攻擊。但由於通信在很多情況下都要依賴網絡基礎設施進行,而信息發送方沒有控制權,因此區域的確定在技術上具有較大挑戰性。

還需要注意的是,封鎖法適用於國際武裝沖突。非國際武裝沖突中,作為沖突一方的國家有權對其控制以及領土主權管轄下的區域實施進出限制。隻要國家將行動范圍限制在其領土、水域和空間,就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封鎖。由於非國家主體不享有建立和執行海上或空中封鎖的權利,因此也就無權進行網絡封鎖。(來源:中國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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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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