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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治理腐敗體系的措施和途徑

詹復亮

2015年11月04日15:08   

打好治理腐敗的“組合拳”

“組合治理”是整合運用各種治理資源、增強治理效益、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的基本途徑。要從根本上遏制腐敗,實現建設廉潔政治的目標,就必須增強政治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以及強化戰略思維、創新思維和辯証思維,既要加大辦案力度,又要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制度漏洞和監管缺陷,著力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完善國有企業監管制度,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公開審批流程,強化內部流程監控,並著力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和選人用人管人制度,切實防止權力濫用,鏟除滋生腐敗土壤,推動完善治理腐敗制度,嚴密遏制和防范腐敗的“制度籠子”,實現治理腐敗的根本目的。

積極推動完善財產申報制度。財產是人類社會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社會大眾最關心、最盡心、最核心的隱私。中國歷來倡導“財不外露”的傳統文化。針對腐敗分子大多以逐利為主要目的等實際,結合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的貫徹落實,抓住不動產登記的有利條件,積極推進國家工作人員財產公開制度,重點監控領導干部的住房、投資以及配偶子女從業、是否移居國(境)外等情況,在條件成熟時出台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申報法,發揮財產申報制度預防腐敗的基礎性、預置性和根本性作用。

積極探索推行工程立項報告和廉政風險防控報告的“雙報告”制度。從治理腐敗的實踐看,當前大量腐敗案件染指工程項目,大量工程項目的管理者、監督者甚至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成為國內外各類商人圍獵的目標,從而使解決“工程上馬、干部落馬”等突出問題被提上議事日程,對此需要引起重視。結合辦案實際,可以採取建立工程立項報告和廉政風險防控報告的“雙報告”制度,由工程項目審批部門邀請工程立項所涉領域的專家和腐敗風險防控專家,在論証工程建設可行性的同時,對工程的立項、施工、竣工驗收以及投入使用等各環節的腐敗風險點進行分析、評估、預測,提出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並硬性規定唯有提供“雙報告”的工程,方可進入報批程序,切實提升源頭治理工程項目腐敗的能力和水平。

積極研究完善現金管理制度。針對我國處於轉型發展期巨大現金流、公民個人持有大量現金以及腐敗活動中大量現金交易等實際,可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制度基礎上,加強現金管理立法,完善現金管理制度,強化對現金流、非法資金交易以及洗錢活動的動態管控,發揮現金管理法在強化源頭治理腐敗中的積極效用。

積極探索解決行政機關“最后一公裡”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政府加大惠民政策力度,大量投放惠民政策項目、劃撥政策性資金等。據統計,僅政策性惠農資金項目就超過200項。而從實踐看,這些項目、資金等到達地方特別是基層后,所謂“上面千條線、基層一根針”,基層干部大肆侵佔項目或者侵吞、私分資金以及將資金徇私發放給親屬或者七大姑八大姨等現象比較突出,成為中央政策難以到達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農村的“最后一公裡”問題,嚴重背離政策初衷,嚴重影響政策效果。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行政機關要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對於這些失職、瀆職、貪污受賄等犯罪,檢察機關應當打破內設機構的部門壁壘,統籌使用反貪、反瀆力量及時依法查處,有效遏制“蠅貪”蔓延,解決中央政策“最后一公裡”問題,使黨和國家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農村,實現政策目標。

積極探索建立治理腐敗監督機制。為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參與治理腐敗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對治理腐敗的權力及其運用的監督制約,防止濫用治理腐敗的權力,需要重視探索建立反腐敗監督咨詢委員會,可以借鑒我國香港特區廉政公署設立貪污咨詢委員會等做法,吸收適量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賢達人士參加,加強對腐敗問題的舉報線索、案件調查或者偵查活動、適用程序及案件處理等辦案主要活動的監督,並對治理腐敗成效進行及時綜合評價,用以增強治理腐敗的效果和公信力。

不斷提升反腐敗的法治化水平

依法反腐是堅定不移把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的重要保証。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認真落實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必須進一步強化法治意識,堅定法治信仰,踐行法治原則,依法界定和規范治理權限,做到治理權力由法授予、用權於法有據,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治理腐敗中的重要作用,適應協調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等“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新要求。

加快推進制定統一的國家反腐敗法。針對反腐敗立法分散、內容不具體、界限不明確、措施不健全等突出問題,借鑒國(境)外包括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立法經驗,從立法上對構建治理腐敗體系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明確治理主體、職責授權、分工協同、程序銜接、標准要求、案件移送、途徑措施、方式方法、國際協助以及機構設置、組織領導、指揮協調、請示報告和責任追究等內容,並賦予反腐敗職能部門與腐敗嚴峻復雜態勢相適應的措施、手段和程序,為科學治理腐敗、增強治理合力和效果提供依據。

完善反腐敗刑事法制。針對治理腐敗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規章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與疏漏,應當結合反腐敗實際,深入研究提出符合治理腐敗特點和規律的立法建議,進一步嚴密法網。比如,建立科學的罪名及體系。從當前看,腐敗犯罪主要涉及貪污賄賂、瀆職以及經濟活動中的職務犯罪等罪名,有的罪名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界定不科學,需要進一步斟酌。又如,合理調整腐敗犯罪的定罪標准。認真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有關將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等規定,積極推進刑事立法,完善犯罪對象、數額標准等罪狀規定,同時對於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要件,可以界定為“不正當利益,是指利用違紀違法手段獲取的利益”,從而解決法院、檢察院和辯護律師之間長期以來存在並影響定罪量刑的分歧困惑,進一步嚴密打擊賄賂犯罪的法網。

加快轉變反腐敗的偵查方式和辦案模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實行此項改革,核心在於提高取証質量和証據証明力,為案件的審判活動順利進行、提高辦案質量以及防止冤假錯案等提供基本保証,並將對我國刑事訴訟結構、偵查方式和辦案模式等產生重大而深刻的影響,對檢察機關查辦腐敗犯罪案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從當前看,檢察機關傳統的偵查觀念、落后的偵查方式和辦案模式等遠不能適應改革新要求,必將嚴重影響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長遠發展。為此,首先要圍繞全面貫徹落實証據裁判原則,認真梳理偵查理念、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不適應問題,深入研究加快轉變偵查方式和辦案模式的思路、程序、措施和要求,推動實現“信息化依托、精細化初查、專業化訊問、規范化取証、集約化辦案”的腐敗犯罪偵查工作新模式新發展,提升偵查取証規范化水平。其次,堅持把形成各種証據相互印証、完整穩定的証據鏈作為查辦個案核心任務,圍繞犯罪構成要件和証明標准,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証據規則,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証據。再次,應當進一步完善非法証據排除機制,把審查証據合法性作為偵查工作的必經程序,推動建立專門審查機制,加強証據審查把關,及時補正瑕疵証據和排除非法証據,確保每一起腐敗案件事實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副局長)

(摘自《河南社會科學》2015年第4期)

來源:《紅旗文摘》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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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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