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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黨紀與國法不能混同”

劉作翔

2015年11月04日15:07   

“黨紀”與“國法”不能混同,鮮明地提出並厘清了黨規黨紀與國法的關系。黨是政治組織,黨規黨紀保証著黨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底線﹔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是全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底線。“黨紀”與“國法”不能混同,鮮明地提出並厘清了黨規黨紀與國法的關系,打消了一段時間人們在這個問題上所產生的種種疑慮,有助於我們更加深入地理解黨規黨紀與國法的關系。

“黨紀”與“國法”不能混同,有其政治學和法理上的根據。黨規黨紀保証著黨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底線﹔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是全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底線。這樣的界定是有其政治學和法理上的根據的。政黨規范屬於政治規范,它是政黨對其黨員制定的行為規范和依據,約束其黨員的行為﹔而法律規范屬於國家規范,它是對其全體公民制定的行為規范和依據,約束其全體公民的行為。法律規范對全體公民有效,效力及於全體公民﹔而政黨規范隻對本黨黨員有效,效力隻限於本黨黨員。國家可以要求包括黨員在內的全體公民遵守法律,但政黨不能要求公民去遵守政黨規范。這就是關鍵區別。王岐山還專門提出,在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時要突出兩個重點之一就是要堅持問題導向,應把條例中與法律重復的內容去除,解決“紀”、“法”不分的問題。正是在以上意義上,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前沿。

從法律懲罰和黨紀懲罰的角度,也可以顯現出“黨紀”與“國法”的重要區別。法律是對於一個國家和社會的公民提出的一個行為規范和要求,它的制定標准就應該以這個國家和社會中的大多數人的道德准則為標准﹔而政黨屬於政治集團和政治組織,它可以根據自己的奮斗目標,對其黨員提出高於法律標准的要求。尤其對於執政的中國共產黨,由其先鋒隊性質所決定,隻有以更嚴的標准、更嚴的紀律要求來約束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才能永葆其先進性。所以,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前沿。“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這並不是降低和否定法律的作用。在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時要突出的第二個重點就是要把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出來、具體化,使黨紀特色更加鮮明。這次修訂條例重在喚醒全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組織意識、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

從法律懲罰和黨紀懲罰的角度,也可以顯現出兩者的重要區別。政黨是以共同政治理想、信念、信仰為紐帶而組成的政治集合體,由信仰而結合,因信仰而分離。因此,政黨對於一個已失去本黨信仰的人,最大的懲罰就是開除出黨,違紀違法的黨員要受到雙重懲罰﹔而法律是一個國家全體公民遵循的行為規范體系,對於犯罪、違法、侵權等行為,法律會施以不同的懲罰方式,以恢復社會秩序。法律的懲罰是有形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剝奪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甚至最嚴重的死刑。由此來看,在物理形態上,法律的懲罰要比黨紀的懲罰嚴厲得多,這是由於兩者屬於不同性質的規范體系。但對於一些視政治生命為最高追求的人來講,可能會認為開除出黨就是最大的和最嚴厲的懲罰。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摘自2015年8月3日《北京日報》)

來源:《紅旗文摘》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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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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