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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生法,唯公無私

道家法治思想及其現代意義

鄭學寶 張劍偉

2015年11月02日08:2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過去人們有一種誤解,認為道家不講法治或不重視法治。這主要是因為沒有充分挖掘《老子》中的法治思想精髓,或僅把道家思想理解為老庄思想而忽視了對黃老道家思想的研究。系統了解道家法治思想,對我們今天實施全面依法治國有一定啟發和借鑒作用。

  《老子》中的法治思想。《老子》中稱脫離道的“德、仁、義、禮、法”為“道之華”和“愚之始”。但它對符合大道的“德、仁、義、禮、法”持一種推崇態度,如對“與善仁”的期待、“有德司契”的贊揚和“無德司徹”的抵制,等等。針對春秋時期“侯王”恣意妄為、惡法盛行、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況,《老子》鮮明指出:“民之飢,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飢﹔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為,是以難治﹔民之輕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輕死。”也就是說,統治者有法不依、恣意妄為是社會混亂的罪惡淵藪﹔惡法盛行,必然給社會帶來災難性后果。《老子》強調:“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人多利器,國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隻有推行“良法”,才會有“天網恢恢,疏而不失”的效果,並使人們逐漸回歸到自然的天性。《老子》強調導致社會混亂的根源是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惡法盛行。

  黃老道家的法治思想。黃老道家思想既是對老子思想的繼承和發揚,又兼收並蓄了儒、法等家的觀點。它揭示了法律的起源、特征及法與道的內在關聯,討論了德與刑、立法、司法等具體問題。關於黃老道家思想的劃分、著作真偽等問題,學界爭議很大﹔但把《黃帝四經》《管子》《淮南子》等作為黃老道家的作品,則異議不大。黃老道家提出了“道生法”的命題。《黃帝四經》曰:“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故能自引以繩,然后見知天下而不惑矣。”《管子》載:“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乎道。”“權”有公認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來源於道並由道生發出來。黃老道家認為,道有“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之“玄德”,法是道在社會政治領域中的體現﹔道公正無私、公平自然等特性,理當成為法的內在規定性。由道生法,以法治國,不僅確証了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而且為道家治世開辟了道路。

  黃老道家在執法上主張“唯公無私”。既然“道生法”、法是道的體現,那麼,任何人都不得超越和蔑視法律。《慎子》曰:“智者所以不得越法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即使國君亦不能“自任”,隻能“任法”。慎子強烈反對“人治”,把“人治”看作是一種最大的“私”,在執法上極力主張“唯公無私”。黃老道家在司法中注重刑德並用、先德后刑。《經法》曰:“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亂也”,“精公無私而賞罰信,所以治也”。它主張刑德並用,但應先德后刑﹔司法官員傾心於公正,排除私心,才能使賞罰必信。換言之,就是樹立司法的公信力。黃老道家所說的“無為”與《老子》中的“無為”有所不同。《十大經》曰:“欲知得失,請必審名察形,刑恆自定,是我愈靜,事恆自施,是我無為。”這裡所說的“無為”,體現為“法令既明”條件下的與民休息和社會秩序井然下的各自有為。它主張在法律框架內,鼓勵人們發展生產、發家致富。在黃老道家看來,民富既是法律推行的結果,也是民眾守法的前提。黃老道家的這些法治思想,即使在今天仍然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作者分別為廣東醫學院、湛江師范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02日 15 版)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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