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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崇法治  敬畏法律

樹立在法治之下干事創業意識

徐劍鋒

2015年10月26日08:0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當下,法治中國建設正在穩步推進。領導干部應以怎樣的態度對待法治?對此,習近平同志強調:“領導干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這一重要論述高屋建瓴,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樹立和鞏固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法治之上干事創業的意識,是黨中央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關鍵少數”的新要求,領導干部必須深刻領會、認真踐行。

  樹立和鞏固在法治之下干事創業的意識,要求領導干部在思想上自覺將自身置於法律之下,認識到權力的授予由法律確認、權力的內容由法律配置、權力的邊際由法律界定、權力的運作由法律規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絕不游離於法治之外或凌駕於法治之上,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爭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示范者、法治環境的營造者、法治事業的引領者,引導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在法治之下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是黨紀國法的雙重規定。一方面,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既是憲法原則,也是黨章原則。依法治國、依憲執政是黨的領導方式,也是黨的活動原則。一切危害、破壞、踐踏社會主義法治的行為,無論基於何種動機,無論出自何種理由,無論冠以何種名義,無論獲得何種結果,都違背依法治國、依憲執政的原則,都是對黨紀國法的危害、破壞與踐踏。習近平同志明確指出:“每個黨政組織、每個領導干部必須服從和遵守憲法法律,不能把黨的領導作為個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個人決不能假借黨的領導名義,謀取法律之外的特權,撈取法律之外的私利。另一方面,在法治之下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是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的內在要求。習近平同志明確要求:“領導干部都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憲法法律至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觀念和基本原則。憲法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因此,對於黨員領導干部而言,必須模范遵守憲法法律的規定,積極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

  領導干部樹立和鞏固在法治之下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的意識,必須注意防范和杜絕兩種與之對立的錯誤意識。一方面,不能游離於法治之外。所謂游離於法治之外,就是在法律之外謀求個人的特權與私利。另一方面,不能凌駕於法治之上。所謂凌駕於法治之上,就是讓法律服務於個人的特權與私利。無論游離於法治之外還是凌駕於法治之上,都是對法治的危害、破壞與踐踏。領導干部不僅要嚴以律己、敬畏法律、管好自身,還要與游離於法治之外、凌駕於法治之上的現象和行為作堅決斗爭,積極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作者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 人民日報 》( 2015年10月26日 07 版)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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