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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監管 防范風險

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孫建華

2015年10月13日08:0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作為近年來新興的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發展迅猛,對普通百姓理財、小微企業融資及國民經濟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互聯網金融以其低成本、非抵押和便捷的融資模式,豐富了金融市場的層次和產品,有助於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助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高金融服務的普惠性。然而,互聯網金融在帶來便捷和效率的同時,也蘊含著更為復雜多變的風險,對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帶來了挑戰。因此,應充分認識互聯網金融面臨的主要風險,強化監管,防范風險,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面臨的風險主要表現在監管法律法規缺失滯后、機構運營不規范、消費者合法權益難以保障等方面。

  法律風險:相關監管法律法規缺失滯后。我國互聯網金融立法已開始起步,今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職責分工、監管責任、業務邊界等。但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互聯網金融企業准入和退出標准、運作方式、交易者身份認証等方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缺乏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大數據時代客戶隱私權沒有相應保護條款,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建設明顯滯后於互聯網金融發展實際。同時,金融監管體制如何適應跨時空、跨地域和混業經營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要求,迫切需要進一步研究探索。

  業務風險:互聯網金融機構運營不規范。目前,互聯網金融機構普遍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問題。比如,點對點技術(P2P)借貸行業還沒有運營牌照、注冊資本等硬性准入門檻,許多P2P借貸平台創業者風險識別能力低、管理能力不足、風險控制機制缺失、資金調配不當:有的出於利益驅動,採用“資金池”運作模式,私自對借款進行拆標,導致借貸資金期限錯配,甚至出現合同欺詐﹔有的開發高風險借款標的,甚至虛構借款人,挪用投資人資金等。同時,對用戶注冊把關不嚴、客戶借貸關系缺乏必要擔保等現象在網絡借貸平台普遍存在,很容易產生信用風險﹔互聯網理財資金通常承諾T+0的及時贖回, 但缺乏應對流動性風險的機制與資金,一旦投資者集中贖回,就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甚至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社會風險: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難以保障。與傳統金融具有獨立性很強的封閉通信網絡不同,互聯網金融處於一個開放的網絡世界,存在諸如密鑰管理以及加密技術不完善、相關協議安全性差、黑客攻擊等信息安全隱患,可能導致用戶信息數據泄露或損壞,對金融消費者的信息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還可能誘發贖回擠兌風潮。互聯網理財產品在運營管理中存在夸大金融產品收益、風險提示不充分、收益與預期存在較大差距等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14年4月中旬,我國有118家P2P借貸平台陷入困境或倒閉,給金融消費者造成較大財產損失。這些問題嚴重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金融秩序穩定和社會和諧。

  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必須進一步強化監管,著力防范和化解風險。當前,應在以下三個方面積極進行探索實踐:

  完善監管規制,構建高效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在修訂、完善現有金融法規的基礎上,針對不同互聯網金融模式,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立法,推動相關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的制定,以明晰各交易主體法律地位、准入和退出條件、業務邊界、權利和義務等。構建高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科學選擇適應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實際的監管模式,考慮成立專門監管機構,全面統籌監管工作。可借鑒發達國家“監管前置”的管理經驗,重新梳理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實施市場准入和退出制度,取締不符合要求、甚至存在欺詐和非法集資嫌疑的金融平台,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強化行業自律,規范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可以借鑒國際上管理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先行、監管隨后跟進”的經驗,研究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特別是制定互聯網金融公平交易規則,推動形成統一的行業服務標准,引導互聯網金融機構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規范經營行為,加強風險管控能力建設,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同時,積極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完善征信系統,夯實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及業務開展的社會信用基礎。

  加強風險教育,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消費者保護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由於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尚處於發展初期,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嚴重缺失,需要加快制定專門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和責任承擔、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資金第三方托管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互聯網金融參與各方的信息和財產安全。同時,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教育,提高其網絡信息安全意識、風險防范意識,了解和掌握風險防范工具和技術手段。還應盡快建立科學、便捷的賠償機制與訴訟機制,成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負責受理投訴、解決糾紛,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 人民日報 》( 2015年10月13日 07 版)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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