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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地方政府權力配置、運行、監督、支持法治化

以權力法治化推進治理現代化

張會龍

2015年09月24日08:2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地方政府治理現代化不僅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決定國家治理現代化能否實現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治理的主要依憑是公共權力,因此權力如何配置、運行、監督以及獲得支持,對地方政府治理現代化具有根本性影響。而法治化與現代化在良法善治上的耦合關系,決定了權力法治化必然成為地方政府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內容和重要動力。

  權力配置法治化。地方政府治理體系的職能范圍、制度設計、機構設置以及運行機制和效率,都取決於政府權力的配置方式。在現代國家治理中,權力配置的普遍特征是法治化,即按照憲法和法律原則來確定不同層級、不同性質組織機構的權力。總體來看,地方政府權力配置法治化可分為縱向與橫向兩個基本層面。縱向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不同層級地方政府之間權力配置法治化,通過事權與財權等的劃分和平衡,以法律形式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職權定位。橫向包括政府各部門權力配置法治化,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權力配置法治化,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權力配置法治化。如此,才有利於明晰地方政府的職權范圍,形成各權力主體間的良性互動機制。

  權力運行法治化。權力運行機制合理、順暢與高效是地方政府治理現代化的首要條件。在現代政治生活中,法治是公共權力正常運行的基本保障,也是實現地方政府治理規范化和制度化的必由之路。為保証公共權力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不僅需要以實體法規范地方政府權責,還需要以程序法約束地方政府行為,進而以法律形式確定各級地方政府權力清單,確保依法行政。在現實治理中,地方政府應遵循法律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強化法治思維,培育法治文化。

  權力監督法治化。地方政府治理以權力為依托,因此治理方式與治理手段的改進和創新必須合乎權力運行規律,這樣才能實現治理現代化。權力監督法治化有利於督促地方政府權力有效且有序運轉,減少不作為或亂作為現象,進而為治理現代化設置科學合理的權力區間。權力監督法治化,一方面要求對地方政府權力實施制度化、常態化監督,約束公共權力擴張,防止權力任性、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另一方面要求避免監督權本身的濫用,以免干擾正常的地方政府治理行為。在監督形式上,以法治框架促使黨內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等各種監督手段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在監督內容上,逐步實現對黨政機關政治行為和政治過程監督的法治化。

  權力支持法治化。地方政府治理目標的實現,離不開財政資源、智力資源、社會資源、市場資源、文化資源等各種外部條件對政府權力組織和運用的支持。構建法治化的權力支持體系,首先意味著地方政府必須通過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手段和途徑來獲取並充分利用這些外部支持﹔其次要求地方政府運用必要的法律手段,對復雜多樣的支持資源特別是以組織機構為載體的社會支持力量進行日常管理﹔再次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協調各種支持條件的特性和交互作用,使這些支持條件在法治軌道上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努力打造地方政府治理的支持系統,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

  (作者單位:雲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 人民日報 》( 2015年09月24日 07 版)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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