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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解讀“四個全面”

高新民:全面從嚴治黨的核心功能如何發揮

2015年09月11日10:54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黨的建設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黨建僅指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廣義的黨建除上述自身建設內容外,還包括黨對國家與社會的領導等內容。在“四個全面”的總體布局中,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意義、核心功能是確保實現黨的正確領導,充分發揮政治保障作用。但全面從嚴治黨並非單向度對其他方面發揮作用,而是與深化改革、依法治國共同形成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的一體化過程。

全面深化改革當下的一個重點是政府簡政放權,但簡政放權的最大障礙並非來自社會,恰恰來自某些固化的利益——部門利益或行業利益。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應是一切改革於法有據,政府哪些權力該下放哪些不該下放,應由政府部門、行政相對人、科研機構和人大專委會等力量共同確權,防止部門利益行業利益主導確權。但是,政府主動求助於人大確權或人大主動插手政府放權,在政治資源的動員與整合方面都有一定局限性,真正能夠統攬全局、協同多方力量共同探討政府確權的,還是執政主體——中國共產黨。黨的政治領導政治作用就表現為如何打破利益固化的格局,如何動用一切有利的政治資源,以法治的方式推動改革而盡量減少隨意性,減少權力自我認定的現象。黨的領導要堅持,領導方式要改革,領導水平要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提升。隻有在腳踏實地推動全面深化改革中,黨的建設才能達到更高水平。

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是中國共產黨應有的基本的執政方式,黨的領導能力就體現於把深化改革與法治建設的統籌聯結之中,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也隻有在這種統籌安排、依法改革的頂層設計之中才能真正實現自身的轉變,全面從嚴治黨的水平也蘊含於其中。黨與法的關系,從根本上講是政治與法律的關系。任何國家的法治體系都是在特定政治環境中運行的,都是對既成的政治關系和社會關系的認定。正因為如此,所以很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都不允許以推翻現行國家政權為目的進行顛覆活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法治理論、法治體系,是對現存的中國政治關系和社會關系的認定,黨的領導說到底是法治的特定政治環境和政治條件,是法治運行的政治生態。但是,法治建設畢竟有其客觀規律,保障司法公正就需要有司法運行的相對獨立性,因此,也恰恰因此,又決定了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但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就是既體現黨的領導,又是對黨自身的制約。

“四個全面”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體布局是有機統一的整體。黨隻有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推動自身改革,才能為其他三個全面提供政治保障,又在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中提升管黨治黨的水平。在完成黨的中心工作中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密切聯系黨的中心工作加強黨的建設是中國共產黨的傳統優勢。黨的十八大指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興國之要,發展仍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因此,抓住科學發展這個中心工作,通過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來推動發展,是黨的建設成效和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絕不是脫離中心工作、就黨建搞黨建。全面從嚴治黨隻有與中心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才能實現“四個全面”的協調發展。在這一問題上,需反對以形式主義搞黨建,反對脫離中心工作的空頭黨建,堅持黨的建設與中心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一起考核,防止黨建與中心工作成為“兩張皮”。

構建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其“治本”之道,就是從經濟體制上減少權力干預微觀經濟的空間,政治上對權力過於集中進行改革,對干部人事制度特別是選人用人機制進行改革。這恰恰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所強調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政治方面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這兩大領域又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規范。如果我們真正把三中全會與四中全會的精神落在實處,就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良好的經濟與政治基礎和條件,改變了政黨生存的社會生態和國家的政治生態。黨風廉政和反腐敗的源頭治理就蘊含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之中。當然,黨內權力運行狀態也是構成中國政治生態的重要要素,全面從嚴治黨意味著黨內權力運行的規范、干淨,與國家政治生態相互滲透。

(作者系中共中央黨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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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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