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2015年8月25日山東榮烏高速賓州一段,某運雞的貨車傾翻,數百隻小雞仔遭村民瘋搶。2015年3月10日,江蘇省徐州市銷毀假冒偽劣商品,卻引來了居民們的哄搶……對於頻繁發生的“哄搶”事件,有人說,原因在於國人文明素質太低,也有人說,哄搶與素質高低沒有必然聯系,是從眾心理在作祟。哄搶,到底是不是一個“中國式”的道德問題?
哄搶現象誰之責?普遍的說法是“素質論”,認為素質較低的社會底層容易出現“不拿白不拿”的佔小便宜心理。然而,如果說這是國民性使然似乎有問題,因為,在中國的道德規范中,一直有“路不拾遺”的傳統﹔哄搶也並非帶有典型“中國式”帽子的獨特現象,事實上,號稱素質良好的西方發達國家也出現過公眾哄搶事件。因此,簡單將哄搶歸因於國民素質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法國著名的社會心理學家塞爾日·莫斯科維奇在《群氓的時代》中指出,當個體聚集到一起時,一個群體就誕生了,他們混雜、融合、巨變,甚至獲得一種共有的、窒息自我的本性,他們屈從於集體的意志,抑制自己的意志,許多人有被淹沒的感覺,它帶來了智力的平均化、理智的停頓,以及群體靈魂對個體靈魂的吞噬,出現典型性“集體瘋狂”。某種程度上說,哄搶現象就是一種典型性的“集體瘋狂”,每個參與其中的個體眼睛裡看到的只是如何更多、更快地佔有,嘴角上浮現的也是勝利者的喜悅和獲得者的竊喜。從心理學角度說,人類是社會性的動物,我們都被放置於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網中。當人群出現快速集合,個體往往會在從眾心理和集體無意識的影響下,缺乏思考和主見,失去自我約束,甚至容易感情用事,一時沖動出現高模仿行為,產生所謂的“集體冷漠”。法國群體心理學家勒龐在《烏合之眾》中說:“孤立的個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時,他不能焚燒宮殿或洗劫商店。但是在成為群體中的一員時,他就會意識到人數賦予他的力量。”
“破窗效應”也給人們這種佔有欲爆發的不當行為找到一些托辭。美國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琳曾觀察總結出十分有名的“破窗理論”,認為環境可以對一個人產生強烈的暗示性和誘導性。也就是說,當橘子和玉米整整齊齊地擺放在貨架上時,個體不會產生非法佔為己有的想法,但當貨車翻車,橘子漫無目的地滾落在山間、地頭時,就啟動了個體要把它們“撿”回去的想法,殊不知,這一伸手便欲望不可阻擋,呼朋喚友,打劫一空。“破窗理論”認為,如果放任環境中的不良現象存在,會誘使人們效仿,甚至變本加厲。
盡管哄搶行為能夠從心理學理論中找到解釋,但是這並不等於說對於這一行為我們隻能坐視。克服哄搶頑疾,既需要教育,更需要法律。將不屬於個人的物品據為己有,是一種違法行為,哄搶數額量大甚至會構成犯罪,法律對此要追責。在產權清晰的司法體系中,公眾清楚地了解法律的邊界,忌憚法律的威懾,汗顏個人的行為。而之所以群體可以肆無忌憚地產生哄搶行為,在於群體中一種法不責眾的“去個性化”在蔓延。“去個性化”產生的條件,一為匿名性,二為責任模糊。由於個體在哄搶中認為自己是匿名的,同時法不責眾,因而會毫無顧忌地違反社會規范與道德習俗。同時,當哄搶中的個體責任模糊,認為偷盜和搶劫是違法,而翻車后拿走蘋果是撿,其概念不同,這種責任的模糊化或分散性,會使個體感到壓力降低,失去內疚感,行為也就變得更加粗野和放肆。
總的來說,無論原因如何,也不論其內在的情緒、動機、行為如何喚起,就行為本身和性質判斷而言,哄搶現象都無法洗去其令人汗顏的特性。哄搶現象屢屢發生,暴露出的是多方面的問題,即社會道德的隱患、社會規范的無序、法治意識的淡漠、公民素質的低下等,不應將其歸結為一種“中國式”的道德或素質問題。而要減少哄搶行為,法制的健全、界限的明朗、素質的提升,是必不可少的。隻有這樣,才能帶來人們行為的清朗。此外,要技術化地減少哄搶中的“去個性化”,使每個人都明確難以逃脫自己應負的責任,避免集體無意識的誘發。(南開大學社會心理學系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