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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籠子論”: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內蒙古自治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2015年09月07日14:56   來源:內蒙古日報

原標題:“籠子論”: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的講話,2013年1月22日

籠子,本為生活中的物品,是用竹篾、木條或金屬絲等編插而成,用於存放物品、圈養動物的器具。當然,這裡說到的這個“籠子”,用的是它的引申意義,即對某一對象的束縛、約束、限制等。習近平總書記把制度比喻成“籠子”,意在強調制度之“籠”對權力,尤其是對一切濫用的權力的約束和監督。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涉及“權力”和“制度”兩個關鍵詞。這些要被關進去的“權力”,指的是作為執政黨及其政府以及各級官員手中擁有的公共權力,也就是人們所說的是公權,而非私權。這個要關住權力的“制度”,也絕不是那些寫在紙上、貼在牆上、說在嘴上那樣毫無執行力的制度,而是能夠真正把權力關進“籠子”裡去的制度,也就是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既是對權力與制度關系的形象概括,也是回歸權力本質的必然要求。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行使權力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為政清廉才能取信於民,秉公用權才能贏得人心。要徹底弄清“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這一命題,必須要回答“為什麼關”和“怎麼關”這兩個問題。

為什麼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得先從權力自身來說起。2015年2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強調:“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英國近代思想家阿克頓有句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進一步指出:“任何有權力的人,都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邊界的地方為止。”習近平總書記的論斷和兩位先哲的觀點用時下流行語來說就是,權力一旦“任性”,必然肆意橫行,導致腐敗。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意味著要動用制度改革的刀子,挖出腐敗之根,通過制度制約使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力合法合規運行,徹底解決“一把手說了算”“一言堂”以及權力尋租、以權謀私等問題,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既是一種束縛,也是一種保護。束縛之說很好理解,因為之所以要關住權力,並不是要讓權力在籠子裡僵死或“睡大覺”,而是要讓權力在規定框架內恰如其分地、更好地發揮作用,實現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於民的價值。對於“保護”之說,也許很多人有疑問,這裡不妨先來聽一個小故事:有一群人去草原看獅子,導游告訴大家獅子很凶猛,一定要注意安全,並用車拉了一個大號鐵籠子。游客們感到好笑,你籠子再大,難不成還能把草原上所有獅子都裝進去?導游的回答是,一個籠子肯定裝不下所有的獅子,但可以把游客裝進去。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就是為了讓掌權之人更好地抵御外界不良風氣誘惑,在用權時不專權、不越權、不謀私,不淪為“蒼蠅”“老虎”,這豈非另一種形式的保護嗎?

怎麼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這個問題需要分兩步來說,首先得有一個結實有效的籠子,其次還得保証權力乖乖地進去而且不敢再出來傷人。做到了這兩點,才算是真正把權力關進籠子裡。

要想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這籠子首先得結實。籠子的結實程度取決於籠子的材料,藤條、竹子、木頭、鋼鐵都是制造籠子的材料。要關一隻蛐蛐,可能竹籠子甚至紙籠子就夠用了,但要關一隻老虎,就非得特別打造的鐵籠子不可。“紙籠子”是絕對關不住“大老虎”的,就算勉強關進去了,也會一碰就倒,一咬就碎。

要想把權力關住籠子裡,籠子除了結實之外,空子還不能太大,牛欄是關不住貓的。習近平總書記2013年在河北調研指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時的講話中曾指出:“要把籠子扎緊一點,牛欄關貓是管不住的,空隙太大,貓可以來去自如。”牛欄看似結實,但卻漏洞百出、八面跑風,於貓而無異於聾子的耳朵,小巧矯捷的“貓”隻要聞到外面的“腥葷”,便可暢通無阻地竄出去。要打造一個有效的制度籠子,在設計之初就要盡可能補足漏洞,在投入使用后,還要根據世情、國情、黨情、民情的變化,廣泛聽取各方聲音,吸納各種力量,匯聚各方才智,把設計時沒想到,使用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漏洞封死,徹底斷了某些人鑽空子的念頭。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關鍵在於一個“關”字。因為很多時候,權力是不會自己跑進籠子裡去的,就算關進去,也會想方設法地跑出來。所以,籠子修得再結實、再縝密,如果沒能把權力關進去或者關不住的話,那還是等於零。

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就要不斷加強對權力的制約,通過建立“不敢腐的懲戒機制”和“不能腐的防范機制”,讓規范用權者暢通無阻,讓濫用權力者不僅寸步難行,更有丟官坐牢的危險,唯有如此,權力才不敢“任性”、不能“任性”。此外,還要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簡政放權,不斷壓縮權力膨脹的空間,從根本上消除權力“任性”的空間。

把權力關進籠子裡的最理想的境界,就是讓權力自己走進籠子裡,而要實現這一目的,還得靠理想信念這個思想行動的“總開關”和“總閘門”,也就是“不想腐的保障機制”。這就要求廣大黨員領導干部家加強自身思想作風建設,補足精神上的“鈣質”,以實際行動踐行“三嚴三實”,確保自己在信念問題上不動搖,在信仰問題上不跑偏,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以敬畏之心對待手中的權力,秉公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讓權力完成從被迫進“籠子”到自覺進“籠子”的華麗蛻變。

把權力關進籠子之后呢?

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以后,還要解決一個誰來監督權力、看管籠子的問題,這個可以形象地比喻為“鑰匙歸誰管”。之所以需要這麼一個“管鑰匙”的角色,一來防止籠中的權力自己跑出來,二來防止外面的人把籠中的權力放出來。

在權力監督這個問題上,歷來就有“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的困境。所以,要想管住權力、看好籠子,最好還是把“鑰匙”交給群眾來管,充分發揮群眾監督權力的優勢,充分釋放群眾監督以及輿論監督的威力,讓籠子裡的權力不敢出來甚至出不來,讓籠子外的人不敢、也不能放權力出來。

最后,要把權力關進籠子裡,還需要請兩位“護法”。這兩位“護法”一個叫“常”,另一個叫“長”,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中紀委第二次全會上強調的那樣,反腐倡廉必須常抓不懈,拒腐防變必須警鐘長鳴,關鍵就在“常”“長”二字,一個是要經常抓,一個是要長期抓。有了“常”和“長”這兩位護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就不會淪為“運動式”和“一陣風”,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權宜之計也就沒了生存土壤。久而久之,當所有人(包括掌權者自己)都已經習慣了權力在制度籠子裡運行時,權力就徹底失去了“任性”的空間,再也“任性”不起來了。(執筆人:李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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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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