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
編者按:立足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大視野,承接《國家安全法》的大格局,我們必須思考,讓《網絡安全法》成為維護網絡時代國家安全的穩定器,進而成為體現世界網絡空間治理“中國智慧”的品牌形象。為此,走出已有框架的局限性,進而思考網絡立法的基本問題,明確“一個定位”、處理“兩大關系”、服務“三大目標”、把握“四大要素”、防范“五類風險”、堅持“六個原則”、聚焦“七個重點”,從而勾勒出有利於中華民族復興的網絡法制體系藍圖,值得上升到網絡強國的戰略層面深入研究。
7月1日,第十二屆人大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習主席簽署第2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總體國家安全觀,構建了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明確,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7月6日,全國人大網上公布了初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網絡安全法》將成為第一部落實《國家安全法》的領域基本法律,國家網絡空間管轄權將進一步落到實處。兩部法律出台時間銜接緊密,內容密切相關。這種安排不是時間巧合,而是由網絡空間的特殊重要性決定的。這正如習總書記強調,“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我們可以在網絡空間和通過網絡空間提升生產力、文化力和國防力水平,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已經進入網絡模式。
一、明確“一個定位”:國家實施網絡空間管轄的基本法律
作為國家實施網絡空間管轄的第一部法律,《網絡安全法》應該屬於國家基本法律,是網絡安全法制體系的重要基礎。為此,這部基本法要規范網絡空間多元主體的責任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命運共同體”。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不能過多地要求它承擔更多的戰略意義。但它的出台,應該可以倒逼“國家網絡空間戰略”出台。另外,既然作為基本法,就要跳出之前的部門規章、行業制度的框架,進行一場革命性的升華。這個思考,可以概括為“三個走出去”,“五個走進來”:從原有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走出去,從單純的國內立法格局中走出去,從單向管理的傳統思維中走出來﹔走進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總目標,走進《國家安全法》的大格局,走進網絡強國的快車道,走進大數據的新天地,走進為人民謀福祉的總布局。
二、處理“兩大關系”:《國家安全法》與《網絡安全法》的關系、安全與發展的關系
《國家安全法》與《網絡安全法》:網絡空間是一個技術催生的虛實結合空間,與實體空間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承載其上、控制其內、凌駕其上”。這就決定了總體國家安全和網絡空間的關系可謂“無網而不勝”、“牽一網而促全局”。這決定了《網絡安全法》與《國家安全法》特殊而重要的關系。一方面,《國家安全法》原則性規定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事項,具體以《網絡安全法》付諸實施,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和規制的具體內容更為廣泛。另一方面,網絡安全滲透到總體國家安全觀涵蓋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等11類領域安全,為此《網絡安全法》需要具有超越網絡空間本身安全的立法思維,兼顧總體國家安全的各個領域,通過網絡空間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安全與發展:早在2014年2月27日,習總書記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明確了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一體之兩翼、驅動之雙輪”的關系。在新的《國家安全法》第八條明確,“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網絡安全法(草案)》的說明,“關於立法的指導思想和把握的幾點”中也指出,“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這些基本遵旨既要明確強調,更須在法律條文中明確體現,以法律形式激發國家網絡安全的剛性需求。
三、服務“三大目標”:網絡強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互聯網+”行動計劃
網絡強國目標:網絡安全立法首先要服務網絡強國建設,擺脫大而不強的局面。習總書記強調,網絡信息是跨國界流動的,信息流引領技術流、資金流、人才流,信息資源日益成為重要生產要素和社會財富,信息掌握的多寡成為國家軟實力和競爭力的重要標志。習總書記還強調,要制定全面的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研究發展戰略,下大氣力解決科研成果轉化問題。要出台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讓他們成為技術創新主體,成為信息產業發展主體。為落實這些目的,法制手段是最有效、最長效的機制。為此,習總書記又指出,要抓緊制定立法規劃,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治理網絡空間,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網絡安全立法是網絡強國建設的有力保障。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開放的總目標之后,四中全會接著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理念。這就明確了我們要通過“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其中,網絡空間是關鍵。人民網董事長馬利在專著《互聯網:治國理政新平台》中強調,走過了90多年歷程的黨,隻要堅持學網、懂網、用網,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的方針,加大依法管理網絡力度,就一定可以讓網絡成為“國之重器”,成為黨建、執政、強軍、經濟、文化、動員的新工具。《網絡安全法》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服務目標順理成章、理所當然。
“互聯網+”行動計劃目標:“互聯網+”行動計劃將啟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新常態,通過“萬物互聯”,把網絡強國建設和國家各行各業發展結合起來,其緊密程度前所未有。今年7月27日,李克強總理出席國家科技戰略座談會指出,要依托“互聯網+”平台,集眾智搞創新,厚植科技進步的社會土壤,打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實現創新鏈與產業鏈有效對接,塑造我國發展的競爭新優勢。這些都需要通過法制效力形成長效機制,來推動創新資源配置更靈活、更精准,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四、把握“四大要素”:邏輯、物理、行為、信息
哈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趙宏瑞曾在我們“網絡空間戰略”發表“四維總體網絡法治觀”,聚焦全球互聯網治理的安全風險,提出了邏輯、物理、用戶、信息“四維”總體網絡法治觀。在邏輯維度,基本是美國一家獨控,但在包括物理維度的其他領域,完全可以立法體現管轄權。在用戶維度,就存在網絡實名制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包括國內都在進行網絡實名制的嘗試和努力。在信息維度,目前的重點和難點正在向大數據聚焦。比如大數據的跨界流動問題,從目前一些國家的做法來看,主要分為三類情況:一是重要的數據禁止跨境流動。二是政府和公共部門的一般數據和相關行業技術數據有條件地限制跨境流動。三是普通的個人數據允許跨境流動,但要滿足安全管理要求。
目前,貴陽已經成立了大數據交易所,並已進行了數據交易。奧巴馬說“大數據是未來國家發展的新石油”,但是“原油”不是“汽油”,大數據需要處理才體現價值。從貴陽官方公布的做法來看,通過數據採集、分析、處理、清洗、脫敏、建模等幾個步驟,之后成為交易商品。這裡面的法律問題,尤其是脫敏這個環節,怎麼脫,未脫敏的數據如何保証安全等問題,都需要立法明確。
五、防范“五類風險”:政治風險、軍事風險、經濟風險、文化風險、外交風險
具體來看,政治方面,網絡顛覆時時發生、顏色革命伺機而動,互聯網使政治顛覆者具有了迅捷、強大的社會動員力量,網絡顏色革命席卷全球﹔經濟方面,國際資本用風險投資上演“帽子戲法”,金融戰爭跨期現市場掠奪巨額財富,經濟結構的新常態正在改變政治環境的新生態。已經有人警告警惕西方對中國的網絡戰爭,這種戰爭不僅包括利用互聯網的金融流動,也包括基於互聯網的謠言傳播,在恰當的時機,比反動言論對中國發展的打擊效果要大得多。中國互聯網企業基本為外資控股,當下股市的疾風暴雨,都借網絡通道“陳倉暗渡”,都循法制空白“興風作浪”﹔軍事方面,網絡戰爭“山雨欲來風滿樓”,美國網絡空間司令部已經運行5周年,美英等國加緊試驗網絡戰武器,網絡攻防直接癱瘓現代社會賴以運行的信息和信息控制機制,其殺傷力毫不遜色於摧毀廣島、長崎的原子彈。目前,美國媒體聲稱對中國的“網攻”報復並非危言聳聽﹔文化方面,互聯網不是兵臨城下,而是直達人心,文化入侵的大戲一刻也沒有停止。我們能否有效利用《網絡安全法》的法制效力,全面提升網絡空間蘊含的新質生產力、文化力、國防力,防范和抵御網絡風險,事關執政地位、民族興衰和百姓福祉。外交方面,美國一直重復“麥克風”外交和雙重標准,“網絡攻擊”、“網絡竊密”成為某些國家抹黑中國的口頭禪,網絡外交中我們已經處於被動地位。比如,2014年我方5名軍人被美國司法部起訴,我們不能依法應對、對位出招。
由此來看,我們全面應對網絡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外交風險缺乏起碼的法律武器。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維護執政者執政地位的工具。因此,《網絡安全法》就需要從應對以上網絡風險綜合考慮,發揮更加全面的法制效力。
六、堅持“六大原則”:回歸原則、補缺原則、優化原則、前瞻原則、技術原則、關聯原則
回歸原則:國家法律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體系,網絡空間依托在實體空間之上,行為主體依然是人。因此,一些法律規范依然需要依照已有的法律條文,回歸到原來已有的法律懲處。立法是為了理順,不是添亂,成為部門權利和利益的重新劃分。
補缺原則:一些完全是網絡空間出現后才產生的主體行為,需要有新的網絡立法來對原有法律體系進行補充完善,以免出現法律空白。比如,網絡案件的跨地域管轄問題等等。
優化原則:一些不能完全由以上原則解決的情況,需要對已有的法律進行優化完善,以足以應對網絡空間出現之后的新情況。
前瞻原則:阿裡研究院發文指出《未來5年互聯網創新十大展望》,其中雲腦新人類、物聯網+等出現,都會帶來一系列包括倫理在內的安全乃至道德危機。這些都需要通過立法的方式進行方向性規范。
技術原則:網絡空間是一個有技術催生的虛實空間。既然如此,很多問題可以更多地使用技術手段來實現。比如網絡實名制問題,完全照搬身份証制度不見得可行,前台匿名后台實名倒是一種可行的選擇。不斷提升對網絡空間態勢的把控能力,也許就是解決網絡身份的一種途徑。
關聯原則:網絡空間與實體空間雖然不是彼此依存,但一定是相互影響。因此,執法時必須關聯起來處理。比如,最近輿情熱點“文登事件”。山東威海文登“約架”(“愛國青年被打”)事件發生后,警方對“約架”雙方均做出行政拘留處罰。觀點之爭,變成了網絡暴力,繼而演變為現實暴力。而文登警方僅僅作為普通的治安事件處理,既是意識問題,也是立法空白問題。這亟待網絡立法、執法體現“關聯原則”,形成網上網下聯動,更好地管轄虛實空間,以法制效力阻止意識形態領域的顛覆活動。
七、聚焦“七個重點”:主權、發展、安全、文化、國防、法制、合作
主權:《國家安全法》,包括需要加緊出台的網絡空間戰略,要對國家網絡主權進行宣示。對於《網絡安全法》,正如我們前面談到,具有宣示網絡空間主權的意味,但已經不是其主要任務。其主要任務是更進一步,把網絡空間主權通過法律落到實處。
發展:《國家安全法》第八條明確,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習總書記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一體之兩翼、驅動之雙輪”也表述了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內在精神。這些體現在《網絡安全法》上,就需要有具體的條款來體現對發展的促進作用。比如,如果明確採取網絡安全措施,將有力地推動國家網絡安全產業發展。
安全:習總書記強調,“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網絡安全法》聚焦網絡安全確信無疑。但尤其需要強調的是,兼顧安全與發展的同時,始終要牢記,網絡安全產業本身也是發展的重要內容。
文化:在網絡立法上,一方面,在關乎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則的問題上,必須增強主動性、掌握主動權、打好主動仗、智慧仗,幫助干部群眾劃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認識。另一方面,要始終牢記我黨來自人民、代表人民,黨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國防:“網絡總統”奧巴馬上台當年就成立網絡空間司令部,隨后接連發布網絡空間國際戰略和行動戰略,舉行大規模網絡戰演習,秘密制定網絡戰規則,明確將網絡空間作為搏殺的新戰場。結合“棱鏡門”看,一直宣稱“動網等於動武”的美國,應對網絡攻擊其實根本不需要“動武”,已經完全具備讓整個世界癱瘓的“動網”能力。
法制:要講究法言法語。這裡面涉及一個社會主義特色制度的問題。法律制度僅僅是一個方面,還有組織制度、人事制度、財務制度等等。同時要看到,《網絡安全法》僅僅是國家網絡法制體系中的基本法,還需要眾多的法律一並構成體系,體現綜合效應。
合作:新的《國家安全法》明確,要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聯合國安理會2014年12月17日通過決議,明確要求其反恐機構會同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對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利用互聯網實施恐怖行為加強打擊力度。加強網絡立法國際合作不容忽視。
(來源:中國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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