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常虹 肖尤丹
科技成果是人類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治理創造性活動的產品,是一種特殊的資源,產學研結合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途徑和手段。世界范圍內,財政科技投入已成為政府持續推動科技進步與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政策,如何有效促進政府財政資助的科研成果的運用與轉化,為經濟發展服務,是政府面對的政策難題,也是各國科技法律規范的重要內容。
大多數國家都通過國家科技投入等方式支持高校、科研機構的重大研發項目﹔各國法規都認為,職務發明創造的有關權利應屬於單位。在政府資助的科研成果商業化過程中,政府也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極大地釋放了科研機構的活動,提升了政府科技投入對國家技術創新能力的推動作用,同時也保障了國家的利益。通過30多年的制度創新,美國、日本和歐洲一些國家都逐步形成了既符合本國國情,又各具特色的制度范式。
美國:拜杜法模式
20世紀70年代,美國大學不能擁有政府資助的科研成果的指示產權,其科研成果無法向產業界有效轉移。1976-1978年間,美國政府擁有的2.8萬件專利中,95%以上未得到轉化,政府投入的300億美元研發資金幾乎沒有得到任何回報。
1980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拜杜法案》(即《大學與小企業專利程序法案》)。該法案明確規定,聯邦政府財政資助產生的科研成果及知識產權屬於發明者所在的大學,大學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參與研究的大學人員可以分享收益。不過,同時它也要求大學必須努力開發或轉讓專利技術,如果一定期限內大學未能使某項發明專利商業化,政府將回收專利所有權。法案同時規定,為維護國家利益,政府保留涉及國家安全或敏感領域的科技成果所有權。
此外,1980年的《技術創新法》賦予了聯邦實驗室選擇保留發明成果的權利,其后的一系列法律也不斷簡化和放寬對聯邦實驗室研發成果運用和轉移的法律限制。
在大學的職務發明人收益分配方面,《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在獲得專利權方面天然擁有優先於大學的法律地位。因此,作為一般雇主的大學隻能通過合同、內部專利政策等方式依法向發明人主張權利,並制定符合職務發明人期望的收益分配方式。通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扣除15%左右的技術轉移和專利費用成本之后,由發明人、所在院系和學校按等比例或差額比例獲得許可收益。
對於聯邦實驗室等政府研發機構,1986年《聯邦技術轉移法》建立了區別於大學職務發明分配的技術轉移權利金獎勵制度。規定任何年度研發經費預算超過5000萬美元的聯邦機構,應當制定該機構的現金獎勵制度,並將所獲得的專利許可權利金或其他轉移轉讓收入的15%以上獎勵給職務發明人,但除總統特許外,每人年度權利金獎勵總額不得超過10萬美元。
《拜杜法案》和《技術創新法》顯著促進了政府資助成果向市場轉移和運用,釋放了大學和聯邦實驗室從事技術轉移和運用的活力,極大地提升了政府科技投入對美國技術創新能力的推動作用。1980年,美國擁有技術許可辦公室的大學僅25所,現在幾乎所有大學都有了自己的技術許可辦公室﹔全美大學專利申請從1980年的495件躍升至2012年的22150件,而技術許可收入從1986年的約3000萬美元飆升至2012年的26億美元。毫無疑問,法案的實施對於美國始終保持強大的國際競爭力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日本:產業促進法模式
日本國立大學是政府資助研發的主要對象,但由於研發人員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和成果轉化運用機制缺乏,其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始終未能有效發揮。為了改變這樣的狀況,日本政府借鑒美國經驗,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推動大學—產業合作,推動大學科技成果轉移,為產業帶來革新活力。
1999年頒布《促進大學等的技術研究成果向民間事業者轉移法》,鼓勵設立私營的技術轉移機構,推動大學專利轉移運用從以往“看不見的”個人交易轉換為“看得見的”組織合作。1999年,日本《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發》獲得通過。該法案明確規定,大學老師及學院科研成果歸大學,大學可以申請專利並進行集中管理,同時,項目承擔著在履行特定義務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成果專利。2000年8月實施的《產業技術競爭力強化法》放寬了對國立大學及其雇員兼職從事技術轉移的限制。
然而,由於日本一流的研究型大學和科研機構多為國家資助設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嚴重缺乏自主權,其經費及使用、人員編制等任何變動都必須得到政府部門的批准,在與產業合作中,隻能被動執行政府方針。因此,即便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國立大學也無法真正獲得研發成果的專利權。針對這一體制困境,日本政府在2002年發布的《知識財產戰略大綱》,推進國立大學和研究機構的法人化改革,賦予大學自由運用轉移研發成果的權利,全方位促進了大學技術轉移、提升產學研合作層次。
在職務成果權屬方面,大學法人化前80%以上的大學研發成果由發明者所有,大學僅享有普通實施權﹔法人化之后,國立大學獲得了職務成果的知識產權,並相應承擔實施利用知識產權及與合理補償發明人的義務。在收益分配方面,日本也無明確比例的法律規定,而是根據轉化收益及貢獻程度來合理確定發明人報酬比例。
在提高政府資助成果運用和國立大學科技成果轉化方面,日本政府此舉受到了明顯的成效。文部科學省書記統計顯示,2003年,國立大學專利申請數僅為79項,2006年這一數據呈井噴式增加,此后也保持大幅度增加。據日本科學技術振興機構報告顯示,僅該機構轉移運用的3113件大學專利就已累積獲得194億日元的許可收益,並創造約6467億日元的市場價值。
德國:職務發明法模式
與其他國家立法相比,德國更為重視職務發明立法促進專利的運用與實施的關鍵作用。1957年頒布的《雇員發明法》規定,雇員雖然是專利權的原始權利人,但是其有義務向雇主匯報,雇主可以對職務發明提出無限制的權利主張或有限權利主張。
在大學職務發明方面,德國長期以來採用“教授優先”原則,通常情況下將大學職務發明視為“自由發明”,教授獲得專利權。然而,個人往往難以單獨承受專利實施存在的風險,這一模式被認為既影響了大學科研成果的商業化實施,也限制了政府資助成果的轉移運用。因此,德國在2002年公布的《雇員發明法修正案》中取消了“教授優先”的適用例外,在保留教師擁有公開發明的自由之外,改由大學獲得職務發明成果的權利。
該修正案還借鑒了美國《拜杜法案》的規定,確認大學成為政府資助成果的權利人。其后,德國教育科技部實施“主動運營行動計劃”,利用財政資金支持大學建立專利管理與運營機構。
在發明人收益分配方面,《雇員發明法》比較系統的規定了發明人的報酬計算方式及數額。在雇主做出職務發明權利主張后,雇員有權取得合理報酬。勞工部編制的引導性的規范《職務發明補償行政指南》,為職務發明人與單位確定適當合理的報酬比例提供參考,其中特別提出,大學等公共研發機構應當向職務發明人支付專利實施純收入的30%作為報酬。
海德堡大學就依此在其專利政策中聲明,該校“按照《雇員發明法》第42條第4款獲得的職務發明,發明人將獲得許可或轉讓純收入的30%”。而在研究所數量與結構與中國科學院類似的馬普學會,專利許可收益由馬普學會、馬普學會知識產權辦公室嘉慶創新公司、研究所、發明人,按32%、1%、37%、30%分配。
英國:契約法模式
通過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的聯合聲明等,英國明確了對財政資助成果的權利歸屬。作為政府知識產權部門,英國專利局2001年已明確政府資助項目成果知識產權原則上屬於承擔機構,政府資助部門應當通過適當的合同條款來保障政府利益。在英國的大學裡,外部資助研發的成果,按照資助協議的約定來確定大學與發明人的權利歸屬。在成果收益分配方面,有大學技術轉移機構參與商業化運營的情況下,由發明人、院系和技術轉移機構按比例分享收益﹔而在技術轉移機構未參與商業化的情況下,則由發明人、院系與大學基金會按比例分享收益。
比如劍橋大學,由劍橋經營公司參與實施知識產權商業化的情況下,收益小於10萬英鎊,發明人獲得90%,院系和經營中心各獲得5%,而收益大於20萬英鎊時,發明人獲得33%,院系和經營中心各獲得33%。在劍橋經營中心未參與的情況下,收益在5萬英鎊以下部分均為發明人獲得,5萬英鎊以上部分,發明人獲得85%,院系獲得7.5%,另7.5%用於贊助劍橋基金會。
對中國的啟示
創新驅動發展的本質是通過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核心是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高水平大規模創造與有效轉化運用。作為引導和拉動全社會科技創新的重要引擎,財政科技投入已成為政府持續推動科技進步與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政策。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激勵功能,成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政策引擎。
2013年,我國技術合同交易額達到7469元,年增長率16%,科技成果轉化對經濟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顯現。但是,我國高校、科研所科技成果真正實現轉化與產業化的還不到10%,遠低於發達國家的40%的水平,科技投入和科技資源存在巨大浪費。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進入新的加速期,北京、湖北、南京等省市紛紛制定出台“京校十條”“黃金十條”“科技九條”等地方性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國家和地方層面的改革都著力於按照權責一致、利益共享、激勵與約束並重原則,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點和轉化規律的管理模式,為創新鬆綁,讓科技成果價值得到更好的實現。為解決相關的問題,需要我們系統化高度完善科技法律制度,規定面向市場需求的轉化運用模式並引導發展,規定政府、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有企業轉化運用的責任、義務,同時增強法律的規范、限制功能,增加程序性規定和處罰性規定。
我國也要推動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制度。要堅持遵循兼顧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則,對作出實質性貢獻的個人、部門和單位共享利益制度,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按份共有制度。同時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允許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有一定范圍的浮動而不視為國有資產損失。
促進財政資助成果的有效運用是一項事關法律體系、市場機制、財政制度和科技體制的系統性工程。這就要求系統性的政策制度設計,如推進財政科技政策、產業政策、知識產權政策等在內的配套改革,才能真正釋放科技紅利。
(作者簡介:聶常虹系中國科學院條件保障與財務局副局長,肖尤丹系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