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徐雋
2015年08月22日08:3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8月19日印發《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辦法》共十二條,自8月20日起施行。
“如果法院四面透風,誰都可以插手,司法公正將無法實現。讓裁判者有權有責,才是司法改革的正途。”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說,《辦法》的出台將傳遞一種警示信號:你可以對案件發表意見,但你所有的舉動都將被記錄,甚至被公開。
不管“過問”正當與否,先全面記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為此,中央政法委出台了相關規定。但是,公眾的擔心並未消除:“領導敢插手,法官敢記錄嗎?”
最高法司改辦主任賀小榮說,“讓法官甄別哪些行為是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並記錄和報告,既不現實,也不利於這項制度的落實。對此,最高法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時,提出了‘過問’的概念,並將‘全面記錄、專庫錄入、整體報送、不實問責’作為總體思路。”
實踐中,外部組織、個人過問案件的方式、渠道和事由較多。有的冠以監督之名,有的是以組織名義,有的隻在涉案材料上批示“依法辦理”……但是,根據《辦法》,人民法院以外的組織、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遞轉的涉及具體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頭意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全面、如實、及時地予以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儲、有據可查。對於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以及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根據《辦法》,應視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有專家指出,這種不管“過問”正當與否,先全面記錄的辦法,減輕了法官的心理壓力,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時,有利於強化威懾作用,讓任何敢於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組織、個人都有所忌憚,也有利於上級黨委和紀檢監察部門全面掌握情況,及時發現違紀違法線索。
針對部分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對全面記錄工作的畏難情緒,《辦法》明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嚴格執行《辦法》,而在考評、晉升、履職等方面遭遇特定組織、個人的刁難、打擊和報復時,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關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報告,必要時可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定期匯總分析,將特別事項報送相關部門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過問”是中性詞,意為“參與此事﹔發表意見﹔表示關心。”哪些“過問”屬於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呢?
《辦法》在要求全面記錄的基礎上,明確人民法院每季度對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中涉及領導干部過問的內容進行匯總分析,列出特別報告事項,報送相關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人民法院。這些特別報告事項包括:(一)在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私下會見、聯系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四)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打電話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為控制立案的﹔(六)要求人民法院採取中止審理、延長審限、不計入審限等措施拖延結案或者壓縮辦案時間結案的﹔(七)要求人民法院對保全標的物、執行標的物採取、暫緩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凍結措施的﹔(八)要求人民法院選擇特定鑒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拍賣機構或者破產企業資產管理人的﹔(九)要求人民法院將執行案款優先發放給特定申請執行人的﹔(十)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拖延執行或者作中止執行、終結執行處理的﹔(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將刑事涉案財物發還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機關的﹔(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或者要求對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罪犯從嚴或者從寬處理的﹔(十四)批轉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單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專家意見書的﹔(十五)其它有必要作為特別報告事項的行為。
“考慮到記錄內容涉及同級黨委或者黨委政法委主要領導干部,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可能無法發揮震懾作用,《辦法》要求這類情形應當報送上一級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人民法院。”最高法司改辦規劃處處長何帆說。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也將記錄和報送
哪些人屬於《辦法》所指的領導干部?根據《辦法》,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也包括離退休領導干部。
而對於人民法院領導干部過問案件、打探案情、請托說情的,最高法同時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該《內部人員辦法》也於8月20日起施行。
何帆說,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有的需要過問案件或者批轉、轉遞涉案材料。但是,根據《內部人員辦法》,這種行為也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或相關工作程序進行,並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而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或相關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批轉、轉遞涉案材料。法院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度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專庫中錄入的內容進行匯總分析。若發現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問題線索,應當進行處置。
根據《內部人員辦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行為,應當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的﹔(三)不依照正當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的﹔(四)非因履行職責或者非經正當程序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的﹔(五)其他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行為。
“隨著改革的整體推進,我們期待法官不再被非法干預和隨意插手而煩擾,可以自信從容地坐在法庭上。”何海波說。
《 人民日報 》( 2015年08月22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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