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方
依法治國是寫入憲法的基本治國方略。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依法治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同時,也為法院司法體制改革提供了明確的方向。
一、依法治國的內涵
依法治國,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証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憲法進行了修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被寫進憲法。依法治國方略寫入憲法,使得依法治國獲得了憲法這個根本大法的最強保障,中國法治進程成為憲法確定的根本目標。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依法治國,發表了一系列的重要講話,深刻闡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理論、基本實踐和基本經驗。習近平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行政,關鍵是依憲執政。習近平對我國憲法實踐的歷史經驗和教訓進行了深刻總結,向全黨和全國人民發出了深刻的歷史警示。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將無法保証,黨和國家事業將會遭受嚴重挫折,這是我們憲法實踐曲折歷史的沉重教訓。我們必須加倍珍惜,自覺恪守憲法原則,全面貫徹憲法精神,增強憲法意識。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員,是公權力的行使者,法官的憲法意識對審判工作中貫徹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近現代無數革命失敗的教訓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革命的成功,得出了一個真理,那就是中國共產黨贏得了歷史和人民,歷史和人民因而選擇了中國共產黨。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開展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的偉大進程,其中重要一環,就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在這一點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黨的領導是依法治國得以全面貫徹執行的有力保障。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本質的特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就和經驗的集中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唯一正確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理論指導和基礎,是法院開展司法體制改革踐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行動指南。
二、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人民法院作為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在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的作用無可替代。習近平總書記曾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擔負著打擊犯罪,調處各種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職責,司法不公對整個社會公正的破壞作用是致命的。英國哲學家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法院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對於打官司的個體而言,可能一生僅此一次,但是帶來的負面影響卻不可估量。司法公正很可能會因為這一次的不公而遭受普遍質疑,法律的神聖和權威將受到嚴重削弱。由此可見,維護司法公正在踐行依法治國方略中是何等重要。
法院是依法治國的建設者,肩負著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神聖職責。法院通過推進天平工程、審判體系、審判能力現代化建設,促進法律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和法治保障體系建設。通過積極參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推動完善各項職能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和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作為依法治國的建設者的人民法院必須銳意進取,砥礪奮進,積極參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全身心地投身到司法體制改革偉大洪流之中。
三、法官在法治國家的角色定位
法官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依法行使審判權,維護公平正義,調節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的最終職能。必須公正行使審判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浪潮中要勇於擔當,敢於擔當,真正成為法治中國的中堅,成為依法治國的先鋒隊和捍衛者。
(一)法官在推行依法治國理念、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要時刻注意把黨對人民群眾的關懷和溫暖通過公正的判決讓人民群眾感知。在審判工作中要切實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法治跟黨的領導相輔相成高度統一。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曾經做過精辟的詮釋:“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一的。” 法官審理案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這是黨領導下的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所在,體現出黨對人民群眾利益的關懷和溫暖。法官要在審判工作中貫徹落實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要求,把黨對人民群眾的關愛體現在每一個案件的審判之中,讓人民群眾通過每一個案件審理感受到公平和正義,這是黨領導的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要求,也是依法治國方略在司法審判中的重要體現,更是人民群眾的殷切期盼。法官必須發揮好司法審判工作中將黨與人民群眾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橋梁紐帶作用。
(二)法官要忠實執行法律,維護公平正義。西方法院很多都有正義女神朱斯提提亞的造像,左手高舉天平,右手垂握寶劍,雙眼用布蒙住,背面刻著古羅馬的法諺:“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 這就是法官永恆的追求。為了實現這個追求,法官必須蒙上自己的眼睛,讓自己看不到當事人的權勢身份地位,看不到各種利益的誘惑和欺騙,擺脫各種干擾,才能忠實地履行法律,理性地運用法律審判案件,追求最大的公平正義。這種對公平正義法律信仰的追求,必須滲透到法官的血脈之中,融化到靈魂深處。
(三)法官必須敢於擔當,勇於擔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保証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目前,司法體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進行,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錯案責任倒插問責制等一系列制度,在賦予法官前所未有的權力的同時,也前所未有地加大了其必須肩負的責任。這是法官職業化的必然結果,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法官要敢於並勇於承擔起黨和人民賦予的重要職責,知難而進,努力培養獨立的司法人格,樹立高尚的職業品德,培養深厚的專業素質,經歷豐富的實踐經驗,錘煉過硬的司法作風,才能最終提升法官職業素質, 最終使我們的司法公信力達到它應當達到的高度,實現法治國家的終極目標。
(四)法官不能成為法律簡單的傳聲筒,不能機械運用法律,必須運用高超的智慧,去努力追求公平正義。司法活動並非閉門造車,與世隔絕。人民法官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之一,因此不能機械辦案,就案辦案,不能著眼於個案本身,必須要有大局和全局觀念,要有高度的法律智慧,深刻把握和理解法律精神,准確適用法律審理案件,同時要及時更新法律知識,要善於將冷酷陌生的法言法語轉化成群眾聽得懂的語言,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追求。
(五)法官必須廉潔自律,培養高尚的道德情操。不能嚴守廉潔底線的法官,即使擁有再高超的業務水平,也隻能是法治的破壞者,最終鋃鐺入獄。清正廉潔是古往今來所有清官的首要條件,隻有自身廉潔,才可能讓公眾心生敬意,從而樹立起司法權威。法官要保持廉潔自律,必須時刻以法官職業道德准則為標准,修身養性,淡泊名利,要以清廉的形象筑牢法官從業的底線,抵得住誘惑,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不畏懼權勢,不屈從壓力,秉持伸張正義,甘當法治道路上的燃燈者。
四、當前法院及法官隊伍建設面臨的若干問題
(一)法官如何培養憲法意識的問題。法官作為執法者,必須首先踐行依法治國理念。在依法治國實踐中,特別是依憲治國問題上,我們的法官們雖然都能高度認同憲法的根本法地位,認為憲法是法之母,自覺培養自己的憲法意,但是,對如何具體培養憲法思維,將憲法價值、原則、規范貫徹到具體司法實踐中,則缺乏深度思考。在法官如何適用、援引憲法問題上,也沒有明確有效的技術路徑。法官在審判工作中如何直接適用憲法是重要的憲法理論研究課題。對於法官如何培養憲法意識,曾擔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的現任首席檢察官曹建明曾經有過深刻闡述:“人民法官要做遵守憲法的模范,提高遵守憲法的自覺性,無論是調處糾紛、還是懲處犯罪,都時刻牢記憲法賦予廣大人民群眾的神聖權力,時刻對照條文思考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做到違憲的話不說,違憲的事不做,敢於與一切違憲的言論和行為作斗爭﹔其次要做宣傳憲法的先鋒,要利用一切時機,在廣大干部群眾中牢固樹立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的觀念,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觀念,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本質相統一的觀念,增強公民對憲法的忠誠和信仰,提高公民守法、護法的自覺性﹔要落實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地位,堅持抵制和反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這個講話,從政治高度闡述了如何培養憲法意識。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憲法,能否直接適用憲法作為法律依據進行裁判,在理論和實踐上都需要進一步的探索。
(二)法院審判如何去行政化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國參照前蘇聯的法院管理模式,設置了法院及法官逐級分塊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隨著法治建設的發展,這一模式與司法制度的科學化,與消除人治、實現法治為目標的審判方式改革進程已極不相適應。在此模式條件下,局部利益常常成為法官裁判案件、決斷是非的重要考慮因素。地方行政系統產生的不良習性亦常常傳染法院,地方形成的官員小團體違法亂紀事件中涉及法官的也時有發生。法官是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國家審判權的裁判者,是手握生殺予奪、評判是非曲直的司法主體,是定紛止爭、實現社會正義的使者。司法權是一種國家權力,這一重要屬性決定了法官在行使這一權力時,不能因地方、當事人的不同而不同,不能被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個人的意旨左右。目前,我們正在進行的司法體質改革,針對去行政化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將以前的法院領導簽署案件回歸到審判長簽署,法院行政首長如果不參與審理,則不再簽發案件,真正落實“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同時,為了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弊病,維護司法公正,合理配置優化司法資源,目前,我們正根據我區的區情,按照司法體制改革設計總體方案,積極探索跨行政區劃設置中心法院,負責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民商事及其他敏感案件。這個舉措是法院去行政化的一個有力探索。
(三)法院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的問題。全國法院隊伍特別是西部法院法官整體素質參差不齊是不爭的事實,我區法院更是如此。據統計,我區法院現有人員3133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証的隻有98人,C証的隻有364人,合計隻佔到總量的15%。從我區法官素質情況看,有的政治素質高,但業務能力不強,辦不好案﹔有的業務能力強,但政治素質還有待加強,辦案難以實現三個效果的統一﹔有的不熟悉西藏特殊區情,大局意識不強,就案辦案、孤立辦案,有的基層法院法官雖然業務能力強,但不懂藏語,缺乏化解農牧民矛盾調處糾紛的能力等等。當前我區法院隊伍建設中缺乏多面手、復合型人才,更缺少專家型學者型人才,特別是懂藏漢“雙語”的高素質法官,更是嚴重缺乏。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工作的健康有效的開展。在依法治國方略的指引下開展的司法體制改革,迫切要求我們盡快培養一支高素質、專業化,扎根西藏,服務邊疆的法官隊伍,否則,“即使有一個好的體制,如果沒有一個高素質法官與之相配合的話,也是很難取得成效的。”
(四)法官職業化建設問題。司法體制改革在法官隊伍建設方面的總體方向,是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把法官隊伍建設成國家的精英。長期以來,我們的法官隊伍職業化一直是模糊不清的,在一些人眼裡,特別是一些領導眼裡,法院等同於行政機關,法官就是普通公務員,把法官工作當成一個大眾化的職業,認為誰都可以干得下來,致使一些沒有經過法律專業培訓,不具備法律職業道德素養的人進入法官隊伍。最高法院下發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提出建立法官員額制,其目的就是要重整法官隊伍,確保其中符合法官職業化要求的精英成為法官。正如最高法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榮所說的,把最優秀的法官留在現有體制內,讓他們在法官崗位上更好地工作,更公正地審判案件,有更廣闊的晉升通道,這個就是改革的出發點。
五、強化法院和法官在依法治藏中重要作用的建議
(一)建立科學的法官遴選機制,嚴格法官准入條件,形成法院人才隊伍的合理布局。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建立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隊。我們要緊緊抓住中央推進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有利時機,從西藏區情和審判工作實際出發,完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制度及配套措施,嚴守法官入口關,擴寬法官選拔范圍,從優秀律師、學者中公開選拔法官,實現我區法官的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讓法官成為我區法治建設的中堅。
(二)針對我區法官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的現狀,以提升司法能力為核心,不斷加強專業化建設。採取各種措施,完善教育培訓機制,採用“引進來”、“走出去”等各種辦法,引進人才和智力援助,派出去學習培訓挂職實踐,提高業務培訓的實用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提升現有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三)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建立健全法官職業管理和職業保障制度,推進法官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員額制度,提高法官薪酬待遇,提升法官職業榮譽感,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加強人身安全保護,切實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四)加強和規范對審判權運行的監督制約。在明確審判權職責劃分,真正發揮主審法官、合議庭的職能作用的同時,要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總體要求,構建職權明晰、運行規范、透明開放、責權統一的審判監督制約機制和廉政監督機制。建立相應配套規章制度,並採取切實措施貫徹執行,保証審判質量和效果,維護公平正義,使司法體制改革成果不走樣、不落空,真正取得實效。
總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藏進程中,在司法體制改革洪流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敢於擔當、勇於擔當,要做推進法治建設的先鋒隊,要朝著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目標奮進,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為建設法治西藏作出應有的貢獻。
(作者為原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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