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燕
權力制約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依法治國的核心在於依法制權,規范權力正確行使。權力運行一旦偏離法治軌道,就會出現“亂作為”“不作為”現象而損害公共利益。地方法治建設,關鍵要強化權力制約,厘清權力清單,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
當前,在地方法治建設中,制度建設、制度落實和公民法律信仰等方面取得較大進展,但在制約權力運行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阻礙法治社會建設。主要表現在:一是制度“籠子”約束權力效應尚未充分顯現,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權力運行缺乏法制約束、權力設計不合理、權力清單不明晰等問題﹔二是權力運行過程不透明,一些領域仍然存在暗箱操作和“潛規則”問題﹔三是制度落實效果差,不少制度執行力不強,落實不到位﹔四是監督合力不強,盡管各級紀委監督職能不斷強化,效果顯現,但來自社會的監督仍較為薄弱,各類監督合力未達到最大化。
強化權力制約,推進地方法治建設,要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以權力清單制度作為突破口,推進權力制約制度建設。要逐步推進權力清單管理,依照法律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的職責范圍、權力種類、權力數量、使用對象、使用條件、責任等,並對權力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權力和服務事項進行及時檢查、清理,實現“用權有依據,有權必有責”,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二是推進依法行政,積極探索法治政府量化建設。應進一步細化法治政府建設的內容、標准和程序,在制度建設、行政決策、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和行政監督等方面確立量化標准,形成科學的考核體系,倒逼公權力規范使用。三是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推進權力運行公開透明。公開是對權力最好的約束,要依托政務服務體系、政務大廳和電子監察體系建設,推進權力配置、財政收支、干部任免、招投標、審批、許可等領域的決策、管理、過程和結果公開。四是發揮監督對權力的制約作用。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地方法治建設,除進一步強化紀委監督之外,還要探索多種監督結合的監督機制。可建立由人大、政協、紀委、檢察等單位組成的反腐倡廉聯席會議制度,構建多部門參與的權力監督信息溝通機制和研判機制,並要重視和規范網絡監督,建立網絡舉報的甄別、運用機制以及保護監督舉報人的制度舉措,提升監督合力。
(作者單位:省社會科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