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中央提出的“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對“全面深化改革”的認識仍有待進一步全面和深化。要從“四個全面”提出的社會條件和歷史背景出發,站在我國發展的現實需要、人民群眾的熱切期待和推動解決我們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的高度來審視和把握改革。堅持走正確的改革道路,防止以局部的、片面的、末節的改革代替整體的、主要的、高位的改革,防止以改革之名行不改革甚至開改革倒車之實,是當前一項十分緊迫而重大的思想認識課題。
改革的標尺要嚴之又嚴
現在,大家對堅持改革、“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這個大方向是有共識的,但這不等於沒有認識上的分歧和差距。
糾錯是不是改革?我們黨的歷史上幾次重大思想、理論和路線的撥亂反正是重大改革,而且是改革的源頭和號令,對此不容置疑。但是,有四種改正錯誤的行為不能被夸大為改革,即:把依法應該執行而未執行的職責承擔起來﹔把依法不該作為而作為的事項停止下來﹔把與法律相悖的、扭曲的權力行為糾正過來﹔把由部門利益驅使的、錯位的與社會和市場的關系理順過來。這四種糾錯行為都有積極意義,是改革的必要准備,但絕不是改革本身。就像運動員在比賽前的熱身一樣,再多的熱身不付諸比賽都是不能創造成績的,也是沒有實質意義的。因此,不能默認一些部門把糾錯視同改革,更不能允許一些部門完成糾錯后止步不前甚至消極抵制改革,而應該鼓勵和督促已經糾錯的部門進入實質性改革的狀態,真正投入到改革大潮中來。當然,對於連糾錯都沒有完成的部門必須要嚴厲問責,否則改革難以實施。僅僅滿足於糾錯,甚至連基本的糾錯都沒有完成卻空喊改革口號,這是造成社會對改革“獲得感”不高的重要原因,將直接影響社會對改革的信任和信心。
短期的應激性措施是不是改革?越來越多的改革舉措是危機倒逼形成的,倒逼機制成為促進改革的重要機理,往往促進改革“窗口期”的到來。但由此而催生的應激性措施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改革,則需要區別對待。必須明確,成功的改革都是有一定時空跨度的,改革應遵循利及長遠原則,並且經由短期波動之后達到較長時期的相對穩定。以此為標准,那些抓住契機,著眼於管根本、利長遠的應激性措施,如果取得效果后可以穩定下來,就是改革之舉﹔而那些隻適合一時一隅或者就事論事的應激性措施,隨著形勢變化需要調整或者廢除的,就不能作為改革內容。例如,中央近幾年多次針對商品房價格過快增長採取調控措施,這些措施大部分隻能作為應激性措施﹔而中央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逐步形成和堅持的住房商品化政策,則是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如果不把應激性措施與改革加以對照甄別,就容易造成一些部門對改革的短視化,容易有朝令夕改的沖動,這是對改革極不利的,也會大大挫傷社會對改革的支持。
既得利益者為進一步固化和擴大自身利益所採取的措施是不是改革?應該承認,改革的核心問題就是對利益的分配,改革當中必然有既得利益者。這個既得利益者既可能是社會大多數,也可能是少部分人。我們黨領導的改革總是要在社會各階層之間尋求利益的共同增進和總體均衡,這是由我們黨的性質決定的。改革開放之初確定的“讓一部分先富起來、先富帶后富、實現共同富裕”的基本方針完整地表達了改革的價值取向。因此,那些不管披著什麼外衣,其實質是單方面鞏固和擴大少部分人或者個別階層甚至極少數特定代表的利益,而排斥或者損壞大多數人利益的行為,都不具備改革的合法性。這些年來,之所以造成相當一部分社會階層產生了“被剝奪感”,其要害就在於一些所謂的改革其實是為利益集團服務而不是為人民服務,或者在實施過程中逐步背離了公平正義的利益分配原則,違背了黨的執政宗旨。現階段,防止改革措施的部門利益化、防止加深貧富分化、防止加劇社會不公是把握改革方向的關鍵問題。
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而進行的法律、制度建設和完善是不是改革?寬泛地講,涉及法律和制度層面的無論是新創還是補充、修正、完善,都可以視作改革。但是,嚴格地講,隻有頂層設計和制度創新才是改革,對已有法律、制度的解釋、補充、修訂和細則化,則是對改革的后續跟進和完善工作,是改革的延伸和附屬物,好比是樹木主干上生長出來的枝葉。沒有主干,枝葉存活不了﹔沒有枝葉,主干的生命力也會逐漸枯竭。我們要防止的是把對枝葉的修修補補作為改革,而忽視了主干的培育和生長,使改革陷於碎片化。當前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和黨的建設等重點領域都應該明確主干性的改革任務,圍繞主干建立其他各項改革任務之間的位次關系。
改革的幾個核心特征
改革的核心內容是頂層設計。它是從根本上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和黨的建設等問題領域內的制度再造和利益再分配。改革是要從制度上、體制上,把不合乎時代潮流、不適宜社會生產力發展、不能順應未來社會進步的東西改掉,把有利於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體制建立起來。
改革的核心原則是普惠、公正和均衡。它應該促進利益分配的公正與均衡,應該起到抑制貧富分化、利益過度集中和權力失衡的“平衡器”與“穩定器”的作用。如果不能給老百姓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創造更加公平的社會環境,甚至導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義,也不可能持續。
改革的實施主體應該是多元協同的。廣義上講,政府、市場、社會都是改革主體。從當代中國改革的歷史經驗來看,中央政府是改革主體,而且在過去的三十多年裡,還有若干積極的改革主體,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和地方政府等。中央目前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激發改革主體積極性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所有政策最終還需要通過各級地方政府和廣大公務人員執行下去,因此解決地方政府和公務員改革動力不足問題十分緊迫。
改革應有中長期的時空跨度,要努力形成成熟的制度和相對穩定的社會預期,必須防止“折騰”﹔否則,就會引發社會焦慮乃至動蕩。因此,改革中無論是強調循序漸進還是大刀闊斧,其速度和力度都應該視實現制度成熟穩定的需要而定,要平衡社會期待與承受力的關系,當斷不斷和揠苗助長同樣不可行。但是,由於我們常常對困難估計不足,對問題准備不足,對承認和糾正錯誤意願不足,因此,現實中更大的風險不是來自改革的聲勢不大和一時的熱情不足,而是缺乏謀定而動的耐心、“咬定青山”的決心和久久為功的韌勁,從而陷入短期化、功利化和搖擺當中。
改革的步驟不一定先易后難
當前,改革順序以何為先也是一個重大的認識和實踐難題。在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先易后難的改革推進原則中,先易后難不能與前兩項等同視之,尤其不能片面強調先易后難,以致貽誤時機,而是要把重心落在突出重點、擊中要害上。
應像抓住“關鍵少數人”一樣抓住“最小一攬子改革”。現在需要運用“兩點論”和“重點論”的思維方法,從已經確定的數百項改革任務中選出那些“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少數改革項目,形成改革的“拳頭”,直擊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這種改革思路既不是單項突破,也不是面面俱到,是對全面深化改革管根本、重長遠原則的有效落實。
以經濟體制改革為主軸,發揮經濟體制改革牽引作用。牢固樹立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這一准則,圍繞這一問題選擇改革的優先事項,著力解決經濟的發展方式、發展動力問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和質量,著實穩定經濟增長。其中,轉變政府職能和通過改革同時增強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活力最具牽動作用。
為了實現改革的平穩有序推進,解決改革的落地問題,必須重視賦予地方更多制度創新空間,制度上解決好“敢為人先”和“不能搶跑”的矛盾,鼓舞各級黨政干部的士氣、激發他們的改革動力,這也是當務之急和一項具有長遠支撐作用的改革內容。
(作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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