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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對法治的尊崇轉化成思維方式

潘波

2015年07月09日14:39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把對法治的尊崇轉化成思維方式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領導干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

什麼是法治思維

一般認為,思維是人類特有的精神活動,是人們對客觀事物進行認知、分析、推理、判斷的過程,它是一種過程,也是過程之后的結果。法治思維作為思維類型之一,也兼具靜和動兩個形態,既是基於法律規定、法治原理、法治精神認識和判斷事物、分析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過程之后的形態。

根據法治思維在不同領域、問題和角度的運用,可大致將其分為三個層次:識別判斷層次,認識、判斷社會生活中的簡單問題,得出初步結論﹔分析推理層次,對問題進行分析判斷、綜合推理,得出比較科學的結論、找到解決對策﹔系統思維層次,在前兩個層次基礎上進行全面系統的思考,作出符合事物規律、科學合理的決策,找到解決復雜問題的答案。相對於法治方式來說,法治思維側重於價值判斷,是人們運用法律規范、法治精神、法治邏輯進行認識、分析、判斷的思想活動。而法治方式作為一種行為方法和准則,是法治思維在方法論上的體現。

法治思維是一個宏大復雜的概念,我們在明確是什麼的同時,還有必要厘清不是什麼。

法律知識有助於法治思維的養成,但客觀地說,法律知識與法治思維之間並無絕對的正比例關系。有些人並非法學專業出身,在想問題、辦事情方面倒是處處體現法治思維和素養。相反,一些被譽為“法律精英”的人卻利用所掌握的知識鑽營法律空子,干著違法犯罪的勾當。

法治思維不等於維權思維。法治強調對權利的保障,但旨在保障的是合法的權利,且強調權利義務責任相匹配。片面強調權利至上,卻不履行相應義務、承擔應有的責任,隻能說是一種自私的思維。

法治思維不是法律萬能的理念。在現實生活中,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中,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時間成本。如果道德、行業自律、社會自治等其他方式能解決問題的,就不必過多使用法律方式。如,解決民事糾紛,人們可以根據案件性質、標的數額等情況選擇調解、仲裁、訴訟等不同方式,一些問題簡單、爭議不大的鄰裡糾紛、交通事故還可以自行和解。如果什麼糾紛都要通過到法院打官司解決,既沒必要也不現實。

法治思維的核心元素

對於法治思維的特點,理論界和實務界很多專家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張,也都有各自的道理。其中的四個核心元素值得特別強調。

理性思維。理性是一種科學態度,是法治精神的核心內容。理性思維要求看待問題客觀、冷靜,符合事物本來面目和規律。即使涉及自身利益、維護自身權益時,也要站在中立的角度。與理性思維對應的,是帶著個人偏好或者急功近利地分析問題。一些基層干部在維穩工作中宣揚的“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其實是一種非理性思維。老百姓經常諷刺的“拍腦袋決策、拍胸脯保証”,指的也是那些缺乏理性思維的官員。

契約思維。契約思維的本質有兩個,一個是信守承諾,另一個是權利、義務、責任對等。契約是從民間活動中發展起來的,后來逐漸運用到公法上。公權力機構及官員必須言行謹慎,一旦作出承諾,就必須嚴守信用。同時,要求樹立權力與責任對等的思維,謹慎用權,時刻牢記“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的原則。

制度思維。制度是一種剛性規則,具有可預期性、明確性、嚴肅性。對於民眾來說,制度思維體現在日常行為中守法,遇到問題時用法。對於公權力機關及官員來說,制度思維要求依法辦事,行使權力要有法律依據,遵守法律程序。無論是一個國家、一級政府,還是一個集體、社區,最好的治理方式,往往就是將處理問題的具體措施、辦法經過大家討論、形成共識后變為嚴肅的制度,一體遵守執行,避免隨著領導人及其注意力的變化而隨意變化。

敬畏思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無論知識、財富、地位有多大差別,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這種敬畏是對法律的尊崇,更是對人民意志的尊崇。

如何養成法治思維

對於個體來說,法治思維是一套綜合性、系統化的思維模式,沒有也不可能有時間、空間、數量、質量方面的衡量指標。法治思維的養成是隨著時間推移逐漸積累的過程,也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過程。

理論學習與實踐經歷結合,但實踐經歷更重要。法治是理論性與實踐性都很強的問題,法治思維的養成,可以通過學習書本知識、參加培訓等方式,但更為重要、效果更好的方式,是親身實踐。2014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增加了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要求,這是很有中國特色的條款。因為很多出庭參加過行政訴訟、站過被告席的官員,往往都有一個共同的感受,就是不僅學習了法律知識,還強化了法治意識,對一些問題也會有換位思考。

外部說教與內心自覺相結合,但內心自覺更重要。知識、經驗、思維的積累和培養,最直接、最常用的方式是教育培訓,但在教育培訓之后能不能真正產生實際作用,轉化為實際行動,還需要靠個體內心的自覺。隻有真正把對某種思維的認識理解通過內心的揣摩升華,成為自己所認同的價值體系中的一部分,才能引導自己的具體行動,做到內化於心、外化於行﹔才能避免“台上說一套、台下做一套”的矛盾做法。廉政思維如此,法治思維也是如此。

柔性指導與剛性約束相結合,但剛性約束更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說,法治是“人性本惡”的解決藥方之一。法治思維的形成,需要來自理論、實踐等多方面的柔性指導,但真正能讓人們自覺遵法守法、不敢任性亂作為的,還是法律的剛性約束。有效的舉報渠道、明確的法律責任、嚴肅的懲戒措施,無論對於公務人員,還是社會公眾,都是養成法治思維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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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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