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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莉培 方衛華:社會企業與商業企業的區別與概念研究

2015年07月08日10:52   

[摘 要] 社會企業近年來蓬勃發展,社會企業家精神正給全世界不同地方的人們帶來改變。社會企業是不以營利為首要目標的,持續用商業和創新的手段為社會創造價值的組織。對於我國來說,社會企業還是一個新鮮事物,社會企業家也是在近幾年才被少部分人所了解,不管從理論、法律還是實踐上來看,我國都處於剛萌芽階段,還需要很大的力度去開發和研究。

一、社會企業的發展背景和研究派別

社會企業興起的原因,主要來自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以及志願失靈理論。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可以解決一定的社會問題,但是由於存在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導致市場失靈。20世紀上半葉,以凱恩斯為代表的經濟學家倡導政府干預,但是政府也存在著供給機制失效的問題,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有所不足,出現政府失靈。從而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NPO)蓬勃興起,但在組織形態、運作方式及功能方面存在不足,造成志願失靈。因此,單一部門並不能應對很多社會問題,社會企業在這樣的背景下孕育而生。

關於社會企業的研究,有學者主張區分為兩大思想學派。第一個是盛行於美國的賺取所得學派(earned income),指NPO運用商業活動或手段來支持、實踐其組織目標。這一派非常強調社會企業所重視的底線,一是經濟收益,二是社會價值,但更看重的是賺取多少經濟收益。此學派認為社會企業要完全財務自主,強調這類組織應採用企業組織的管理模式與方法。第二個是社會創新學派(social innovation),認為社會企業更要看重創新,如果不強調創新則和一般企業沒有區別。社會企業在運作時要在手段、方法、生產的產品、過程等多方面有新的想法與做法,阿育王就屬於這類組織。也有學者認為還可以分為三個學派,即除了前兩個學派外,還有理想類型學派,這類學派也被稱為EMES途徑,即建立在歐洲社會企業研究網絡提出的9個指標基礎上而形成,分別是(1)反映經濟和企業化的維度——持續性地生產產品和銷售服務、承擔顯著的經濟風險、聘用最低數量的付薪員工。(2)反映社會的維度——具有有益於社區的明確目標、由一群市民或公民社會倡議組織發起、有限度的利潤分配。(3)反映社會企業參與式治理的維度——高度的自主性、決策權不是基於股權的多少、民主參與的本質——受活動影響的各類不同的行動者都能參與。

二、社會企業和社會企業家的定義、特征和界定標准

關於社會企業和社會企業家的定義,目前還沒有統一的界定,不同學者也在致力於給出一個相對較為貼切的定義,不同國家的政府也通過法律制度等陸續做出了解釋。對於我國來說,由於是外來詞匯,關於社會企業家這個詞的翻譯還是很混淆的,有的學者把“social entrepreneur”叫做社會企業家,有的叫社會創業家。“social entrepreneurship”有的叫社會企業家精神,有的叫社會企業精神或社會創業,還有的認為就叫社會企業。也有認為“social economy”可以叫做社會企業。台灣學者認為,公益創新(social innovation)、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社會企業家(social entrepreneur)及社會企業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等等幾個字其實一直在交互使用。Social entrepreneurship這個詞融合了企業家精神以及社會價值層面的雙重含義。很多學者在文章中也對“企業家”和“社會”兩個詞在“社會企業家”中的含義進行了詳細解釋。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的學者認為,在企業家精神層面,社會企業家精神中的“企業家精神”應該包括借鑒市場導向的商業企業那種展望的能力和運作的方法。[1]杜克大學的Dees教授認為社會企業家是企業家的一種,在結合以上學者的理解基礎上,他歸納了社會企業家精神中企業創新層面的含義:(1) 認知和永無止境地追求新機會從而創造社會效益﹔(2) 持續創新和適應性調整﹔(3) 不屈從於現存的資源限制而勇敢地採取相應的行動。[2]在社會價值層面,哈佛商學院的Austin 等把社會企業家精神定義為,可發生在非營利組織、商業或政府部門內部或跨部門的創新的、創造社會價值的活動。這個定義體現出兩點核心內容,也是后來很多學者所提到的。第一,社會企業(家)創新的角色。社會企業家精神被假定為運用新的技術或手段去創造社會價值。第二,社會企業(家)工作的背景。社會企業家精神得以發生在多樣的背景下,即可以是單個部門也可以是多個部門或跨部門。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社會企業是指任何可以產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動,具有企業精神策略,以達成特定經濟或社會目標,而非以利潤極大化為主要追求,且有助於解決社會排斥及失業問題的組織。其主要形態為利用交易活動以達成目標及財政自主的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除採取私營部門的企業技巧外,亦具有非營利組織強烈社會使命的特質。英國政府對社會企業的定義是擁有基本的社會目標而不是以最大化股東和所有者利益為動機的企業,所獲得利潤都再投入到企業和社會之中而非分配給股東。曾擔任過美國非營利企業中心主席的Dennis R. Young從組織運作模式和組織目標的角度把社會企業定義為採取企業的方式和商業活動,以促進社會事業或對公共財政有所貢獻為目標的組織。[3] 美國斯坦福大學社會企業家精神發展中心認為,社會企業家是以創新為途徑來努力解決社會問題,並運用傳統的企業運作模式創造社會價值。Austin等人認為社會企業家是以非營利為目的,主動去尋找可選的資金策略或管理方案去創造社會價值的人。[4]阿育王組織的創始人Drayton認為社會企業家的工作是,當發現社會的某一部分運轉不靈時,通過變革這一系統,普及解決問題的方法,並說服整個社會邁出新步伐來解決這一問題。[5]

關於社會企業、社會企業家(精神)的特點和界定標准,不同學者也有不同看法。歐洲社會企業研究網絡主席Defourny指出,社會企業具有經濟特性和社會特性。從經濟特性來看,社會企業具有可持續性的生產商品和銷售服務、高度自治、經濟風險顯著、帶薪雇員數量盡可能少等特征。從社會特性看,社會企業具有一個讓共同體受益的明確目的﹔它由一群公民發起行動﹔擁有的決策權不是基於資本所有權﹔其有參與性, 受項目影響的所有人都能參與活動﹔隻進行有限的利潤分配,或者說資產鎖定。[6]Dees教授從社會企業組織形態的角度闡釋了社會企業組織屬性和特征,認為社會企業的概念應置於非營利組織的背景中,視社會企業為一種多元混合的綜合體,其並非單純為財政目標而存在。認為社會企業是在純慈善(非營利組織)與純營利(私人企業)之間的連續體。[7]

三、社會企業與商業企業的區別

Dees教授指出: 社會企業家是變革的“代言人”,他們改變了商業企業以個人利潤最大化作為唯一的、傳統的目標,並將滿足社會需求和解決社會問題作為自己終生追求的目標。在個人目標上,社會企業家的目標不是單純獲取經濟利潤,而是完成相應的社會使命。企業家精神包括認同、評估和機遇開發。[8]機遇意味著帶來新的產品或者服務可以使個人或組織都能以高出成本的價格賣出產品。在這個含義中,具有企業家精神的活動的基本任務包括了利潤產出並且這些利潤幫助企業家們建立起個人財富。[9]而社會企業家精神包含的認同、評估和機遇開發則塑造了社會價值,這種社會價值反對個人主義和投資者個人的財富。[10]社會價值和利潤沒什麼關系,但是卻包含了基本和長期的需求,比如給那些有需要的社會成員提供食物,水,住宿、教育以及醫療服務。[11]商業性的企業家精神和社會企業家精神都包含著認同、評估和機遇開發,但前者是利益導向,后者是社會價值導向。Austin等總結了商業企業和社會企業的區別,見下表。

商業企業和社會企業的區別

類別

總體目標

績效測量

資源動員和調集

商業企業

私人利益獲得

金融績效(利潤回報率、銷售額增長等)

基於潛在回報目的的財政資源、人力資源

社會企業

創造社會價值

目前沒有統一標准

基於社會價值目的的財政資源、人力資源

根據Austin, J.,Stevenson, H. & Wei-Skillern, J. Social and commercial entrepreneurship: Same, different or both [J].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2006. 30(1) 1—22.整理。

能否獲取經濟收益以及獲取的手段和目的也是區分社會企業和商業企業的一個維度。在社會企業發展較早的歐洲和美洲,社會企業以不同的組織形式存在著。如NPO主動採取商業手段以獲取所需資源,或者在政府的政策鼓勵下,NPO以達成社會使命為目標而採用商業策略來獲得資源﹔也有營利的企業組織在企業社會責任的驅使下,從事實踐社會目的的事業。根據這種理解,社會企業除了有NPO的傳統經費來源,如捐贈或志願服務參與,還有其他部門的商業營利收入,如政府部門的撥款或從私人營利部門的消費者獲得的經費以及商業上的活動產生的經費。因此,如何調動周圍的人力資源、如何進行商業運作是考驗社會企業的一個重要方面。那些被市場導向的商業企業家精神視為不利的因素,對於社會企業家來說卻成為一種機遇,可以幫助他們從市場失靈的困境中解脫出來,並滿足社會的需求。有學者認為,社會企業有一項不可或缺的元素即社會企業要能賺取所得,但不同於傳統商業企業,衡量組織成敗隻看獲利的多少,社會企業要遵循雙重標准和底線。一個是財務收益,另一個是社會收益。美國社會企業聯盟給出了社會企業區別其他企業、非營利組織和政府機構的三個特征。(1)通過本身的產品或服務或者通過雇佣的殘疾人去直接解決復雜的社會需求,提供公共產品。(2)商業活動很強的收入驅動力,不管是從非營利但又允許有收入的組織中獲得還是營利的企業中獲得。(3)提供公共產品是社會企業的首要目標,是融進了組織的DNA,勝過其他一切組織。

加拿大學者Samer Abu-Saifan在比較了歷史文獻對企業家和社會企業家的定義后認為,企業家的終極目標是創造經濟上的財富,而社會企業家首要目標是實現他們的社會任務。他認為社會企業家是任務導向型的個人,運用一系列的企業化方式去生產社會價值,一切都是通過經濟上獨立、自給自足和具有持續性的企業家導向型的實體來完成。他對利益導向型企業家和社會企業家的特征以及兩者共同的特征進行了比較分析。他認為社會企業家獨有的特征,包括任務領導者、社會價值創造者、管理者等。筆者認為,這些特征並不一定是社會企業家獨有的,比如社會價值創造者,這個特征在一些利潤導向型的企業中也存在,一方面這些企業在追求利潤,也會做一些促進社會價值實現的行為。Samer Abu-Saifan還給社會企業家的邊界進行了界定,社會企業家處於非營利和營利的中間地段,社會企業家的運作也是處於兩個商業戰略中間,第一是非營利同時賺取一定收入的戰略。為保証自給自足,社會企業家運作的組織既有社會性也有商業性,收入和利潤隻用來更好地去提供社會價值。第二個是營利同時由任務驅使。一個具有社會目標的企業既要有社會和商業性的行為,也要追求可持續性。[12]

不同的機構和學者對社會企業都有自己的界定,但是可以發現社會企業具有共同點,即具有創新和服務社會的目標。社會企業家是創新家,是管理者、慈善者、志願者和服務者。筆者對社會企業做出如下定義:社會企業是不以營利為首要目標的,持續用商業和創新的手段為社會創造價值的組織。

四、社會企業的優勢和不足

關於社會企業的功能、優勢及不足也得到了學者們的探討。Dees 教授把社會企業家與政府機構進行對比,認為社會企業家具有自己的優勢:社會企業家有更大的行動自由,可以比官方機構行動更快,可以找到更廣泛的備選方案,很大程度上不像政府那樣,受到行政規章、制度、法律條款、政治考慮或者固定預算等的約束。相對獨立的社會企業家擁有獲取私人資源的渠道,然而私人對政府提供資源這樣的情況很罕見。此外,社會企業家提供社會價值時風險更小。政府的政策一旦宣布或執行很難再更改,或者更改起來成本太大。而社會企業家開展的行動在方案變動或更改時的風險更小,就算方案失敗了,也不至於像政府的某個方案失敗的損失那麼大。他還認為,由於政府很難跨越不同層級及司法管轄權等限制,一些諸如社會和環境等問題就很難解決。因為這些問題經常需要跨越各種邊界和限制,而社會企業就可以更加有效的應對。[13]也有學者認為社會企業不會如期望中那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社會問題。Mukesh Sud博士等分析了社會企業在運作中存在不足的五個原因:第一是組織合法化因素。一定類型的組織之所以能在社會中存在是依賴於社會大背景,如果社會大背景允許、支持,則組織才能存續,反之則不會存在。此外,社會企業在追尋合法性的過程中,還需要解決資源不足的困境。第二是相像性因素。在經過一段時間后,不同組織之間會不斷趨同,越來越相像。組織面臨來自三個方面的作用導致趨同性發生:強制趨同(如政治或社會的壓力)、模仿趨同(模仿好的做法)、正當趨同(通過專業的安排實現合理化)。這些因素可能來自正式的做法也可能是非正式、偶然發生。第三個因素是道德因素。經濟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是獨立於其他社會機構,並且不受道德約束。因此期望有任何一個經濟機構,包括社會企業在內,去解決多樣、復雜的社會問題是很不現實的。第四個因素是政治因素。社會企業容易受到來自外部社會因素的影響,如果得不到外界的普遍支持,社會企業將不會發揮應有的作用。第五個因素是結構因素。資本主義經濟的獨有結構是和社會企業相對的。因為所有的商業性企業天生就充斥著矛盾關系,一個是為了自身利益而具有的競爭性,另一個是具有合作性的社會責任。因此,企業是不可能去追求社會利益的。沒有單獨的一個社會機構可以解決大范圍的社會問題,而需要和很多不同部門合作才能有效去應對。[14]

有關社會企業家精神的研究從全球范圍看還是處於一個起步階段,還有很大的空間等待學者們去發現和探討。對於我國來說,社會企業還是一個新鮮事物,社會企業家也是在近幾年才被少部分人所了解,不管從理論、法律還是實踐上來看,我國都處於剛萌芽階段,還需要很大的力度去開發和研究。有一些問題,比如社會企業家與商業企業家到底有沒有一個清晰的邊界?政府需要為社會企業做什麼?一個商業企業家,會不會成為社會企業家?又該如何界定?這類企業和企業家是怎樣實現轉化的?最終該如何定義呢?在我國,社會企業和其他非營利組織關系如何?如何促進我國的社會企業發展?這些問題都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參考文獻

[1] Ana Marı′a Peredo a, Murdith McLean,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concept[J],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 41 (2006) 56–65.

[2] Dees, J. Gregory. The meaning of ‘social entrepreneurship’.Standford University:Draft Report for the Kauffman Center for Entrepreneurial Leadership,p6.

[3] Dennis R. Young. Organizational Identity 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Strategic and Structural Implications, Nonprofit Management & Leadership, Vol. 12,No. 2,2001,P.139-157.

[4][10] Austin, J., Stevenson, H., & Wei-Skillern, J. (2006). Social and commercial entrepreneurship: Same, different, or both? Entrepreneurship,Theory and Practice, 30(1), 2

[5] Draton, William.2002.The Citizen Sector: Becoming as Entrepreneurial and Competitive as Business.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44:123.

[6] Jacques Defourny .’Introduction: From Third Sector to Social Enterprise,’ in Carol Borzaga & Jacques Defourny(eds),The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2001,P.1-28.

[7] Dees, J. Gregory, ‘Enterprising Nonprofits’, in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on Nonprofits, 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ublishing, 1999, P. 135-166.

[8] [11]Shane, S., Venkataraman, S. The promise of entrepreneurship as a field of research[J]. Journal of Management,2000.25(1), 217—226.

[9] S. Trevis Certo , Toyah Miller.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Key issues and concepts[J]. Business Horizons.2008.51, 267—271.

[12] Samer Abu-Saifan.Social Entrepreneurship: Definition and Boundaries [J] .Technology Innovation Management Review,2012(2)

[13] Dees, J. Gregory. Taking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Seriously[J].Transaction social science and modern society,2007.(3/4) .

[14] Mukesh Sud ,Craig V. VanSandt, Amanda M. Baugous.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The role of Institutions[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9.85,201-216. 

[作者簡介] 黃莉培,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團委干部、助理 研究員﹔方衛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行政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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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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