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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完善制度杜絕訴訟“主客場”

2015年06月29日09:20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完善制度杜絕訴訟“主客場”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檢察院的重要舉措。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可以更為有效地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對審判工作的干擾,維護司法權威,保証司法公正。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跨區域的經濟社會流動日益頻繁,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及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飛速增長,其中跨行政區劃的案件越來越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許多案件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廣泛。由於地方保護主義、地方錯綜復雜的人情關系等因素影響,有的地方黨政機關或領導干部利用手中職權和關系插手案件審理,導致訴訟出現“主客場”、案件審理程序被人為干擾等司法不公現象。這不僅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妨礙了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損害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引起了人民群眾的不滿。為解決這一突出問題,必須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對法院、檢察院的設置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檢察院的重要舉措。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可以更為有效地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對審判工作的干擾,維護司法權威,保証司法公正。
  另外,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檢察院,也有利於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確保人民群眾方便、經濟地參與司法活動。我國地域遼闊,人口分布、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實踐証明,法院、檢察院按照行政區劃設立,存在部分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數量多寡懸殊、司法資源配置不合理等問題。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檢察院,可以按照方便當事人訴訟,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的原則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實現路徑
  從當前階段看,這項改革仍然處於試點、探索階段,主要是通過以下途徑實現的。
  首先是改造已有的鐵路運輸法院。通過調整、補充審判人員,建立新的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部分跨行政區劃的案件。2014年12月28日,全國首個跨行政區劃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成立。該院依托原有的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設立,主要職責范圍是在原有管轄案件基礎上,跨行政區劃管轄部分行政訴訟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分別依托北京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設立。在繼續保留北京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原名稱的基礎上,分別加挂北京市四中院和北京市檢四分院的牌子,組建北京市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相比較北京市其他三個中級法院和市檢察院分院,內設機構明顯減少。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石家庄鐵路運輸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其次是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都是跨行政區劃的專門法院,對各類專利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劃管轄。特別是在直轄市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均由市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產生,受其監督對其負責,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擺脫地方干預。
  再次是設立巡回法庭。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1月28日在廣東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1月31日在遼寧省沈陽市挂牌,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區。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設立著眼於依法及時公正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動審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
  由於這項司法改革處於先驗先試階段,受制於各方面因素,改革呈現局部性、階段性的特點。一是改革范圍基本是限制於某省市轄區內,由於跨行政區劃的范圍較窄,試點方案難以窺探如何打破省一級的地方保護主義藩籬。二是試點集中於個別專門法院、檢察院,數量極為有限,辦理的案件基本為中級法院、檢察院管轄的案件,試點方案還需理順地方三級法院、檢察院的銜接問題。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巡回法庭,其主要功能是方便地方當事人訴訟,辦理的本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跨行政區劃管轄案件。但是,上述法院、檢察院的產生程序、職權、管轄以及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開創意義,為下一步設立跨區劃人民法院、檢察院積累了經驗,提供了借鑒。

改革前瞻
  當前,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檢察院的方向已經明確,改革的試點也在逐步鋪開,下一步改革應朝著全面深入方向展開。
  首先,修改人民法院、檢察院組織法,解決法律依據問題。這項改革在時機成熟時,首先要解決相關的法律依據、設立程序、管理保障、法律監督等問題。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並對其負責。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檢察院,也必須符合這一憲法原則。但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檢察院,必然面臨法院、檢察院如何產生、法官如何任免、人財物保障、法律監督等現實法律問題。法院、檢察院組織法為適應不斷推進的司法改革,應當抓緊時間修訂。
  其次,跨行政區劃要建立全國范圍內的跨省法院和檢察院。目前,我國地方人民法院、檢察院對應三級政府設置,對審判權、檢察權的干擾,在市縣一級存在,在省與省之間同樣存在,可能情形更為復雜、嚴重。因此,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下一步“跨行政區劃”不能僅限於市縣級,應當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
  再次,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檢察院,要從法、檢工作的特點出發,根據實際需要分別設立。由於案件特點、受理數量的關系,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已經在全國范圍內按照片區設置了海事法院、軍事法院和三個知識產權法院,今后還可能逐步設置行政法院等專門法院。但檢察院的設置有其自身特點和需求,未必需要與法院一一對應,實踐中可以考慮設置跨行政區劃范圍更為靈活的檢察院,統合一定片區對專門法院的訴訟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復次,進一步推進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設立,深入調整管轄職能和范圍。目前最高法院設立的巡回法庭,仍然是最高法院的組成部分,是最高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法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其管轄的案件范圍,雖然主要是跨行政區劃的案件,但本來就是最高法院管轄范圍內的案件。將來,對一些跨行政區劃的重要案件、特殊領域案件交給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法院、檢察院來辦理,二者如何協調成為需要探討的問題。可以考慮進一步明確最高法院本部職責和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僅審理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巡回法庭降格為下一級法院,受理跨省級行政區劃的重要案件、特殊領域案件。
  最后,在新的改革方案出台前,為避免為今后改革設置障礙,增加成本,不能再隨意增加或撤改現有司法組織機構,應順應改革方向,面向未來統籌安排。同時,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跨行政區劃”雖然主要針對打破地方干預而來,但改革的同時,應當通盤考慮方便當事人訴訟、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穩定司法工作人員隊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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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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