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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慶鈺:中國社會組織發展指標體系構建與預測

2015年06月02日10:27   

馬慶鈺教授與中國社會組織發展戰略課題組的曹堂哲、謝菊教授近日以中國社會組織十三五期間的發展目標為焦點,在《中國行政管理》雜志2015年第四期發表長篇研究論文“中國社會組織發展指標體系建構與預測”。論文認為:在中國開啟治理時代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即將迎來新的五年發展階段之際,為社會組織領域構建發展指標體系,引導其在治理現代化要求下與國家新五年規劃協調發展,是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馬慶鈺教授等受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啟發,按指標體系構建與預測需遵循的全面性、系統性、執行性、引導性原則,首次建立了由4個維度、32個定量和定性指標構成的中國社會組織發展指標體系,並利用現有數據條件,參照中國新一屆政府的改革政策導向和國外社會組織的一般趨勢,對截至到2020年期間的中國社會組織發展進行引導和預測,填補了我國社會組織領域發展指標體系的空白。

全文如下:

一、引言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的提出,開啟了中國的治理時代。社會領域的發展和社會組織的成長,成為影響治理進程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具有支持性的政策創新和具有指引性的一套指標體系,就成為十分重要的基礎工作。尤其在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2015-2020年規劃的編制當中,與之協調的社會組織發展指標更是不能缺少的內容。迄今為止,中國還缺乏一套比較全面、比較成型和具有操作指引性的這類指標。

從國內實踐來看,在已有的深圳、江蘇、安徽、吉林、雲南、寧夏等地方的社會組織發展規劃中,隻有“組織數量增長”、“達標比例”、“從業人員”等個別和零散的定量指標以及“形成完備監管和自律體制”、“實現政社分開”、“實施信息披露制度”和“更好發揮社會組織作用”等模糊定性指標。帶有間接相關性的《國家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指標中,也只是突出了“社會組織增長數”和“社會工作者增長數”兩個指標。這顯然不具有指標的完備性。

從研究現狀看,國內也沒有出現具有實踐參照意義的社會組織發展標准體系。雖然有學者提出了“社會組織對經濟和社會發展貢獻的統計指標體系”,擬從總量規模、結構分布、發展速度、發展效益、社會評價五個方面來測定社會組織發展情況(譚永生,2008),但因為沒有實際參考數值,尚不具有操作條件。

比較而言,霍普金斯大學薩拉蒙(Lester M.Salamon)和索克洛斯基(S.Wojciech Sokolowski)開發的“非營利部門國際指數”,具有一定應用參考性。理由是:第一,數據基礎比較可信。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同意在國家賬戶系統中採用新設計的非營利機構手冊,該手冊收集的數據為約翰•霍普金斯全球公民社會指數提供了數據基礎﹔第二,樣本國家具有代表性。其數據採集來自於西歐、北美、亞洲、中歐、東歐、拉丁美洲的36個國家,該項目公布了34個國家的統計數據,其中包括17個發達國家和17個發展轉型國家 的數據,具有可信性﹔第三,關鍵指標可量化。該指標框架包括3個維度10多項指標:第一維度“社會組織能力”,包括“全職雇員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比例”、“志願者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比例”、“慈善捐贈佔GDP比重”、“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多元分布程度”等指標﹔第二維度“社會組織可持續性”,包括“社會組織運營收入佔總收入比重”、“政府支持佔總收入比重”、“志願服務者佔成人比例”、“法制環境”(制度需求/制度供給/政府績效)等指標﹔第三維度“社會組織影響力”包括“社會組織的增加值佔GDP比重”、“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從業人數佔第三產業就業的比重”、“倡導類社會組織人員佔成人比重”、“社會組織支出佔GDP比重”等指標。(薩拉蒙和索克洛斯基,2007:76-85)

雖然“非營利部門國際指數”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直接用於中國2014年之后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尚有局限。鑒於此,我們在其方法基礎上,對測量維度進行調整,對量化指標進行篩選,並補充定性指標,最終構建了定量和定性結合、盡量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一定引導意義的社會組織發展規劃指標體系。

二、社會組織發展的定量指標與預測

1.定量指標的設定。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考慮到統計數據的有效性和可得性,我們從“非營利部門國際指數”中篩選出5項關鍵指標。此外,又增加了“社會組織增長”和“社會工作專門人才增長”2項指標。作為中國社會組織未來發展的量化指引,這些指標是:

(1)全職雇員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比重。用於測量社會組織領域對於國家就業的影響和貢獻,促進國家建立和完善促進社會組織就業的相關政策。

(2)社會組織總支出佔GDP比重。用於測量社會組織的資源獲取能力和在社會服務中的地位和作用。

(3)社會組織增加值佔GDP比重。增加值是組織在服務過程中新增加的價值,是提供物質產品和服務的價值超過成本的差額部分,用於測量社會組織部門對整個國民經濟的貢獻份額。也可用於測量對第三產業增加值的貢獻份額。

(4)志願者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用於測量符合志願者含義的人群在有勞動能力參加社會經濟活動的人口中比例,引導社會志願精神和自我服務能力。

(5)慈善捐贈佔GDP比重。這項指標是影響社會組織發展的基礎性支持因素,用於測量社會成員的慈善貢獻水平和社會慈善文化的成熟程度。

(6)社會組織增長總個數。將增長個數作為社會組織發展因素具有很大局限性,數字本身並不代表質量。但在任何情況下數字都是一個非常直觀的參數,如果將這項標准與有關質量指標結合使用,仍然對社會組織發展具有觀察和激勵作用。

(7)社會工作專門人才增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是具有一定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在社會服務提供、社會政策制定、社會組織管理中具有關鍵作用的專門人員。這項指標用以測量社會組織發展的專業化程度。

2.對社會組織發展的預測方法。我們做了兩種預測。一種是根據以往的年度變化數據,對中國社會組織自然增長進行預測,即在保持自然趨勢狀態下,到2020年社會組織關鍵指標達到的程度﹔另一種是,以“非營利部門國際指數”相關均值作對比數值,預測2014-2020年各項關鍵數值應當達到的程度。第一種預測的自然增長值和第二種預測的參照增長值之間的差距,成為國家在今后7年中努力填補的空間,即通過體制改革、機制創新、政策調整,爭取從自然增長狀態達到相應參照增長值的水平。在這個思路下的預測方法是:

第一步,獲取相關數據。量化指標研究離不開數據,基本准則是可得、客觀、齊全。但由於社會組織基礎統計指標、統計體系、統計口徑不夠成熟,數據獲得困難重重,數據殘缺不全,可信度也受到統計口徑的限制。在現有條件下,我們隻能依據國家民政部《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和官方文件、領導講話中出現的官方數字。遇到數字缺失的情況,則使用相關數據進行可能性推算。

第二步,計算自然增長值。自然增長值是自在趨勢,是進行社會組織發展值比較的量值之一。本文根據年均增長值預測自然增長值①。年均增長值的計算方法是:

年均增長值=(N首年+1+N首年+2+ ┄+N首年+j)/J ②

因為中國社會組織的發展在2006年之后的增長態勢相對較為穩定,因此我們將2006~2013年作為年度均值計算期間。首先根據此間所需要的量化指標總量數值計算年均增長值,再據此預測2014-2020年社會組織相關指標的自然增長值。

第三步,建立發展參照值。發展參照值是與自然增長值進行權衡比較的另一量值。我們參考“非營利部門國際指數”篩選關鍵指標,並將17個發展轉型國家平均值(以下簡稱“17國均值”)和所有34個各類國家的平均值(以下簡稱“34國均值”)分別作為發展參照值,逐年計算中國社會組織的2014-2020期間的預期增長數。我們認為,中國是發展中國家,達到17國均值應是最低限度﹔中國又是發展中國家中的強者,達到包括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34國均值,也並非過分要求。到底如何取舍,需要根據計算結果和中國實際,最終選定一個比較現實的發展參照值。除了“社會組織增長”和“社會工作專門人才增長”參照值外,其他如“全職雇員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比重”、“社會組織增加值佔GDP比重的均值”、“志願者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比重”、“慈善捐贈佔GDP比重”均直接從“非營利部門國際指數”選取,“社會組織總支出佔GDP比重”均值則經推算所得。③如表1: 

3.社會組織發展定量分析。

(1)全職雇員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比重。全職雇員人數指一個年度中在社會組織中就業的全職雇員總人數。本研究採用了中國民政部《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和《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中“社會組織吸納就業人數”的統計數據。經濟活動人口使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統計數據。我們首先使用17國均值作為目標值進行計算,發現中國目前的自然增長速度到2020年時將高於17個發展轉型國家的增長水平,所以這個值對中國沒有意義。計算來看,用34國2.78%的均值作為參照值更具有合理性和挑戰性,以此對中國全職雇員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比重進行發展預測,結果如表2:

上表顯示,如果採用34國均值2.78%作為佔經濟活動人口的目標值,那麼在2014年到2020年期間,中國社會組織全職雇員人數年均增長人數需達到226.82萬人,到2020年將達到2224.36萬人,這個增長數和自然增長數848.55萬人的缺口是1375.81萬人。圖1是更為直觀的結果比較。

(2)社會組織總支出佔GDP的比重。根據前述方法,我們需要進行本國自然增長的測算和國外參照增長值的測算。前者測算中存在數據缺失,國家民政部《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和《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公布了2006-2013年中國社會組織增加值的數據,而社會組織總支出僅僅有2007-2010年的數據,此后數據需要推算補齊。根據已有數據計算2008-2010年社會組織增加值佔總支出的平均值為0.40,由此測算出2011-2013年期間年度社會組織總支出。結果如表3:

測算中國社會組織總支出佔GDP比重,在取得中國自然增長值的同時,還要有可以參照的期望增長值。在這一指標上,如果使用34國5.4%的均值作為目標顯然無法執行,隻能以17國較低的均值作為2020年中國達到的發展目標值。結果如表4:

上表顯示,按照自然增長率,到2020年社會組織總支出2043.26億元,佔GDP的比重為0.22%。而採用17國均值2.16%作為目標值,那麼2013年到2020年年均期望增長數應該為2614.65億元,到2020年社會組織總支出應達到19730.28億元,與自然增長的2043.26億元相比,尚有17687.02個億的缺口,顯然有一定的壓力。但是根據中國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在國際社會日益擴大的影響,我們認為以17個發展轉型國均值作為中國社會組織總支出增長的期望值是合理的。以下圖2展示了中國社會組織總支出的自然增長值和期望增長值之間的趨勢性差異。

(3)社會組織增加值佔GDP比重。中國社會組織的自然增加值依據國家民政部《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和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以及2013年之后“十二五”規劃確定的GDP增速測算﹔社會組織期望增長值則採用了相對較低的17國均值作為參照值進行測算。結果如表5:

上表顯示,按照自然增長率,到2020年的社會組織增加值為1030.3億元。如果採用17國社會組織增加值佔GDP的比重均值1.20%作為目標值,那麼2013年到2020年年均增長數應該為1484.3億元,到2020年社會組織增加值應達到10961.3億元,與自然增長的1030.3億元相比,尚有9931個億的缺口。從數字來看,是一個不小的挑戰,但是考慮到中國與17個發展轉型國家在經濟發展水平上的實際優勢,我們認為按照1.20%作為目標值基本合理。圖3顯示了中國社會組織增加值的自然增長值和期望增長值之間的走勢差異。

(4)志願者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比重。本文根據“志願工作小時數”折算成志願者人數進行計算。在國際非營利部門比較研究項目中,志願者人數的計算方法是:1個全職雇員(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2個半日制兼職員工=5個志願者(每周工作8小時),我們稱這種這算方式為薩拉蒙標准。照此的相關算法如下:

1個全職雇員的年工作小時數=周工作小時數×一年52周=2080小時

1個志願者的年工作小時數=0.2×1個全職雇員的年工作小時數=416小時

志願工作時數統計在中國一直是空白,從2011年以來僅僅有三年的數字公布,而且這些數字非常粗糙,但也隻能以此作為測算基礎。我們按照薩拉蒙標准可根據志願小時數換算志願者人數。計算方法:

年志願者人數=年志願小時數/416.

據此,2011年的志願小時數為9272萬小時,折算成志願者人數為22.3萬人。2012年的志願小時數為3640萬小時,折算成志願者人數為8.75萬人。2012年的志願小時數為3579.7萬小時,折算成志願者人數為8.61萬人。

我們隻能將有統計的三年數據的平均數量13.22萬人作為自然增長和期望增長的基數。將平均數與最大最小值之間差值平均作為年增長數。計算方法為:

年增長數=[(Nmax-13.22)+(13.22-Nmin)]/2=[(22.3-13.22)+(13.22-8.61)]/2=6.85

根據上述標准和方法對中國志願者人數自然增長進行測算,同時根據17個發展轉型國均值對志願者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比重進行預測,結果如表6:

統計數據顯示:按志願工作小時折算的志願者人數到2020年可能自然增長至54.32萬人,佔經濟活動人口比重為0.07%。而以17個發展轉型國均值0.77%作為目標值,那麼2020年志願者人數應該達到616萬人,期望增長值與自然增長值之間的政策缺口是561萬人。我們認為這對於中國志願者隊伍發展是一個有意義的參照目標。以下圖4是志願者人數自然增長與預期增長之間的差異趨勢。

(5)慈善捐贈佔GDP比重。《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僅僅統計了民政部門接受的捐贈數,無法使用。中國全社會總的慈善捐贈數從2010年才開始公布,本報告使用2010-2013年以后的全社會慈善捐贈數量。但是由於這四年中除了2012年外幾乎沒有增長,我們隻能以有增長的年份假設為測算自然增長的數值。而在設定參照增長值時,考慮到與34國均值差距太大,也隻能以17個發展轉型國的此項均值作為中國慈善捐贈佔GDP比重的預期目標值。結果如表7:

數據顯示,按自然增長趨勢,到2020年的全國捐贈預測為1153億元。如用17國平均值0.31%作為目標值,那麼2013年到2020年年均期望增長數應為323億元,到2020年全國慈善捐贈總數應達到2831億元,與自然增長的1153億元相比,尚有1678個億的缺口。我們認為以17國均值作為中國慈善捐贈發展的目標值具有可行性。圖3展示了慈善捐贈的自然增長和期望增長之間的差異。

(6)社會組織數量增長。社會組織個數是一個有不確定性的指標,它無法說明發展質量,隻能提供社會組織發展的一個側面,因其直觀和便於統計而成為普遍使用的簡單指標。關於社會組織數量的預測,目前的方法主要是相關分析法。比如譚永生等人使用社會組織增長與GDP之間的相關性分析和社會組織增長率對GDP增長率的彈性系數來分析。很難說這種對應性是一種規律。我們綜合了以下幾種測算方法作為權衡取舍的依據:

(1)按照發展中國家每萬人平均10個社會組織的國際統計數據測算。

(2)根據2006-2013年社會組織登記數①計算平均增長率。計算方法和結果:

2006-2013年社會組織年均增長率=7 (54.7/35.4) -1=6.41%

(3)以北京和上海等發達地區《民政事業十二五規劃》的每萬人平均8個社會組織測算2020年全國總數。

(4)按照2013年相對於上年的增長值進行測算。

(5)按照《國家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設定的6.29%的增長率計算。結果如表8:

從上述測算看,按照每萬人平均10個社會組織,2020年將有145萬個,這個數字規模過大,可能比較難於實現﹔按照2006-2013的年均自然增長6.41%計算,2014-2020年均增長4.26萬個,而按照全國民政事業發展“十二五”的6.29%計算,2014-2020年均增長3.67萬個,這兩種情況都已經和正在被現實証明與十八大以后的改革形勢和政策發展不相吻合﹔2013年開始新一屆政府推行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新政后,當年社會組織數量增長4.8萬個,明顯快於以往任何一年。新一屆政府的政策效應在未來會更加明顯,故社會組織數量還會繼續增長,因此以2013年的增長數做參考值,2020年時將有88萬個﹔北京和上海等地“十二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目標在全國是最高的,他們爭取“十二五”末達到每萬人平均8個社會組織的數量,這在全國具有現實引領意義,照此測算2020年時全國將有116萬個社會組織。

權衡比較上述五種情況,可以基本確定2014-2020年社會組織增長的區間。區間的底線是將2013年增長數4.8萬個作為基數進行測算,區間上線是以北京和上海每萬人平均8個社會組織為參數對全國趨勢作測算。結果是2020年中國社會組織數量應在88萬到116萬之間。圖6是按照年均6.41%增長、按照2013年的4.8萬個為參照值增長,按照平均每萬人8個增長的比較圖。

(7)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數量。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是具有一定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提供社會服務、進行相關政策管理和從事社會組織管理的專門人員。這項用於測量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專業化程度的指標,主要來自於國家職能部門已經出台的政策。按照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1-2020年)》,到2015年,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總量增加到50萬人,其中具有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証書或達到同等能力素質的中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達到5萬人,具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証書或達到同等能力素質的高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達到1萬人。到2020年,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總量目標是增加到145萬人。

三、社會組織發展的定性指標與引導

與定量指標相補充的還有社會組織發展的定性指標。此處的“定性”是指社會組織發展的性質、結構和程度。這些指標與社會組織發展聯系緊密,具有重要的約束與引導作用。根據調查研究和與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的多次討論,最終篩選和確定了與社會組織發展有重要關聯的25項定性指標。

定性指標1.社會組織結構的合理化。合理化的方向是,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包括繼續加大促進非公募基金會等支持性社會組織的發展力度,促進公共服務供給結構的優化,引導更多社會組織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未來7年的方向是,在現有機構狀況基礎上,通過政策杠杆,培育支持四大類公益組織和民辦非企業組織,以及支持類社會組織尤其是非公募基金會優先發展,到2020年佔登記社會組織的絕大多數。

定性指標2. 行業協會商會普遍實行“一業多會”。在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能力是衡量社會組織充滿活力的重要影響力指標,“一業多會”是打破壟斷,推動同業社會組織之間良性競爭的改革舉措,是推動社會服務領域資源配置合理化的新機制。建議對社會服務領域形成廣泛影響的行業協會商會,到2020年基本實現“一業多會”,形成普遍競爭。

定性指標3.評估達“3A”以上社會組織佔總數比例。根據民政部5個級別的評估等次,“5A”是優秀,“4A”是良好,“3A”是合格,“2A”是較差,“1A”是差。各等次都對應一系列評價標准。在2015達“3A”以上社會組織佔總數的比例達到多數,2017年達到大多數,2020年達到絕大多數。

定性指標4.社會組織信息披露與透明。在規劃發展中,信息披露將成為一項具體管理內容,要在各類社會組織章程中專門要求,對社會組織內部信用管理體系和信息披露,年度工作報告、重大活動和財務狀況、組織主要負責人相關收入與福利待遇等信息,都要提高公開性和透明度。要求2015年趨於公開,2017年基本公開,2020年普遍公開。

定性指標5.社會對社會組織誠信的滿意度。借助於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體系進行測量,目標是在2015年社會對社會組織的誠信滿意度達到一般滿意程度,2017年達比較滿意程度,2020年達到普遍滿意程度。

定性指標6.民政部門直接登記社會組織佔年度登記總數比重。直接登記是破除雙城管理的基本體現,弱化挂靠和直接登記有利於實現政社分開和社會組織發展。根據十八大和第七次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部署,要落實直接登記的改革措施,在民政部門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佔年度總量的比重,到2020年時佔大多數。

定性指標7.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根據2013年政府機構改革路線圖,按照人員、財務、資產、職能、機構“五脫鉤”要求,2014年逐步推行,2015年底基本完成,2017年實現完成。

定性指標8.現職領導干部退出社會組織兼職。這是政社分開的進一步目標。兼職一般都是有影響的機關領導,他們的權力影響總會對社會組織資源配置公平性和社會組織的自主性產生干擾,應按照政社分開要求,啟動領導干部在其他社會組織兼職的清理工作,2020年實現現職領導干部普遍退出社會組織兼職。

定性指標9.公共權力機關發起成立的社團實現脫鉤轉型。黨政權力系統具有在權力、管理、財物等方面的特殊性,有自己特殊的組織機制和行動方式,如果再成立“非政府組織”的社團,不僅與政府性身份相矛盾,而且影響社會組織環境健康。目前在國家各類機關中自上而下存在的“非政府組織”現象,需要限期清理、脫鉤和轉型。目標是2015年啟動試點,2017年全面展開,2020年基本完成。

定性指標10.官辦社會組織分類改革的進展程度。不僅行業協會商會限期進行政社分開外,凡具有官方和行政色彩的社會組織都應當按照政社分開的精神,制定改革時間表,啟動分類改革,逐步實現去行政化、去特權化。要求除人民團體以外的官辦社會組織2015年啟動改革, 2020年取得顯著成效。

定性指標11.政府性社會組織發展基金的民間化。針對2012年以后地方成立政府性社會組織發展基金的普遍趨勢,為了避免“政府建社會”和新的政社不分弊端,設立政府基金民間化程度指標加以引導。要求各地逐步加大民間資本在政府性基金中的比重,到2020年民間資本在政府發起的社會組織發展基金中要達到半數及其以上,弱化政社不分的條件。

定性指標12.以法律為保障的社會組織獨立地位得到明確。這是權責明確的最終狀態。其中涉及黨委、政府、社會組織之間各自的功能作用和權力責任。盡管這個權責范疇比較模糊,但隻要依法保障社會組織做到“五自四無”①,就基本實現了權責明確的目標。指標程度是2015年部分組織實現“五自四無”,2017年多數組織實現“五自四無”,2020年普遍實現“五自四無”。

定性指標13.社會組織中黨建工作的規范化。所謂規范化,是在保障社會組織獨立性前提下,開展執政黨組織的黨建工作,通過黨員在社會組織中的帶頭作用,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發揮黨組織的保障作用,促進黨組織和社會組織的良性互動和積極合作。指標要求2015年開始推動規范化,2017年基本規范,2020年普遍規范。

定性指標14.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機制得以完善。章程是社會組織內部的“憲法”,治理機制是社會組織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三權相互制衡,保障組織成員公平參與,組織主旨有效落實和組織服務規范的可靠保障,是依法自治的根本。對此的要求是2015年至少半數組織有完善的內部治理機制,2017年大多數組織有完善的內部治理機制,2020年絕大多數社會組織有完善的內部治理機制。

定性指標15.加入自律聯盟的社會組織佔總數的比例。建立與發展自律聯盟和自律公約是下一步社會組織發展中的一個趨勢,需要通過政策加以引導。指標要求2015年至少半數的組織加入自律聯盟公約,2017年多數組織加入,2020年絕大多數組織加入。

定性指標16.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要求各級政府通過公布購買清單、按照公正購買程序和合理增加財政資金來支持對社會組織承擔社會服務工作。在2013年國家購買服務的財政額度基礎上,設定2014-2020年期間的增加幅度,逐步實現政府購買服務的規范化。

定性指標17.對社會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對社會組織最為重要的支持工具,需要根據國際經驗來進一步加大與公益慈善相關的稅收比例,並通過修訂相關法律來保証政策能方便落實,真正對社會組織發展起到有力的杠杆作用。要求2015年形成合理並易於執行的系統政策,2017年能夠基本執行到位, 2020年普遍執行到位。

定性指標18.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當代社會組織統計體系。現有國家統計和部門統計數據中,關於社會組織、事業單位與非營利部門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與聯合國統計委員會的《非營利機構手冊》的統計口徑和統計標准差異性較大,統計數據的殘缺和失真進一步導致政策制定的盲目和偏差。建議盡快理順非營利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非營利統計口徑和統計標准體系。努力方向是2015年提出與國際接軌的社會組織統計體系,2017年初步規范運行,2020年常規運行。

定性指標19.社會組織備案制度發展程度。作為登記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2003年從青島開始探索至今已經10年。需要按照改革創新精神予以完善,為不具備法人登記條件的社會組織提供生長空間。要求各地備案制在2015年初步建立,2017年基本規范,2020年常規運行。

定性指標20.社會組織登記監管制度的完備程度。目標是建立和完善縱向到底和橫向到邊,由各級和各相關政府部門共同構成的“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根據2013年政府機構改革路線圖,2015年實踐探索,2017年基本形成,2020年得到完善。

定性指標21. 社會組織評估體系的健全和可靠程度。作為政府和社會等各方對社會組織監管的途徑,評估作用明顯有效。這個指標要求由政府職能部門引導社會力量在一定期限內健全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建立第三方評估隊伍體系,形成有效的評估機制,發揮出評估對社會組織發展的約束作用。

定性指標22.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體系建設。按照十八大“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的要求,與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銜接,設立該項指標。根據2013年政府機構改革路線圖,2015年應全面啟動,2017年基本建成,2020年形成完善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體系。

定性指標23.社會組織信用檔案覆蓋率。這是對政府職能部門提出的建設要求,屬於監督管理的范疇,並和信用信息提及體系建設相連接。大致在2015年覆蓋多數,2017年覆蓋大多數,2020年達到覆蓋絕大多數。

定性指標24.社會組織公平發展的制度環境改善程度。為克服現有社會組織發展中有失公平的弊端,將改進公平發展環境作為一個指標。目的是逐步消除官辦和特權性社會組織的消極影響,促進各類社會組織身份地位、發展機會、資源配置、政治參與方面的平等。主要以樞紐型組織的治理機制建設和資源配置的公平性作為測量依據。力爭到2020年社會組織能基本實現公平發展。

定性指標25. 社會組織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程度。目標是在梳理和完成“廢、改、立”基礎上,建立以《中國社會組織法》為核心的社會組織法律法規體系。目標進程是2015年之前完成所有規范性文件和法規的清理,2017年之前完成規范性文件和法規的修改、補充、銜接和統一, 2020年制定實施《中國社會組織法》和建立比較完備的相關法規制度體系。

四、社會組織發展指標分類匯總

將7個定量指標和25個定性指標匯總后一共有32項指標。我們根據性質,將其歸入“社會組織能力”“社會組織影響力”“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建設”和“支持與保障促進”四個基本維度之中。

維度一:“社會組織能力”共7項。包括(1)全職雇員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比重﹔(2)志願者人數佔經濟活動人口比重﹔(3)社會組織數量增長﹔(4)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數量﹔(5)社會組織結構的合理化﹔(6)行業協會商會實行“一業多會”﹔(7)評估達到“3A”以上社會組織佔總數比例。“社會組織能力”主要與社會組織充滿活力,參與和服務社會相關。

維度二:“社會組織影響力”共5項。包括(8)社會組織總支出佔GDP比重﹔(9)社會組織增加值佔GDP比重﹔(10)慈善捐贈佔GDP比重﹔(11)社會組織信息披露與透明﹔(12)社會對社會組織誠信的滿意度。“社會組織影響力”主要與社會組織發揮作用,對經濟社會產生貢獻和影響相關﹔

維度三:“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建設”共10項。包括(13)民政部門直接登記社會組織佔年度登記社會組織的比重﹔(14)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脫鉤﹔(15)現職領導干部退出社會組織兼職﹔(16)公共權力機關發起成立的社團實現脫鉤轉型﹔(17)官辦社會組織分類改革的進展程度﹔(18)政府性社會組織發展基金的民間化﹔(19)以法律為保障的社會組織獨立地位得到明確﹔(20)社會組織中黨建工作的規范化﹔(21)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機制得以完善﹔(22)加入自律聯盟的社會組織佔總數的比例。“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建設”主要與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相關。

    維度四:“支持與保障促進”共10項。(23)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24)對社會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25)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當代社會組織統計體系﹔(26)社會組織備案制度發展程度﹔(27)社會組織登記監管制度的完備程度﹔(28)社會組織評估體系的健全和可靠程度﹔(29)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體系建設﹔(30)社會組織信用檔案覆蓋率﹔(31)社會組織公平發展的制度環境改善程度﹔(32)社會組織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程度。“支持與保障促進”主要與政府支持、規范約束、法治環境有關。

以下是由32項指標組成的中國社會組織發展定量與定性總表:

以上提出的期望發展目標,需要相應的條件和環境才能實現。這成為執政黨和國家政府的新任務和新挑戰,社會組織發展的預期目標要求政府從理念到制度,從體制到政策,都要在總結和反思以往經驗和不足基礎上,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調整,以為社會組織的突破性發展 創造適宜的環境和空間。

參考文獻:

1.萊斯特.M.薩拉蒙、S.沃加斯.索克洛斯基等著:《全球公民社會:非營利部門國際指數》,(陳一梅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2.譚永生等:《社會組織對經濟和社會發展貢獻的統計(指標)研究報告》2008 年,中國社會組織網:http://www.chinanpo.gov.cn/。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06-2013)年,國家統計局官方網頁。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政事業發展公報》(2006-2009),民政部官方網頁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報告》(2010-2013),民政部官方網頁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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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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