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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就業院校歧視

歐愛民 周青山

2015年05月11日08:20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就業院校歧視

  在大學生就業壓力越來越大的今天,面對千千萬萬走出大學校門的學子,如何營造一種公平公正的就業環境,對於他們的人生第一步顯得至關重要。但對於很多畢業生而言,社會給他們上的第一課是就業歧視,從性別歧視、身高歧視到戶籍歧視、年齡歧視等,更有中國式的院校歧視。

  盡管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甚至教育部在2013年還專門下發通知,規定凡是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舉辦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招聘活動,嚴禁發布含有限定“985”“211”高校等字樣的招聘信息,但就業歧視中的院校歧視仍然與我們如影相隨,難以杜絕。

  在全面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面對就業歧視中的院校歧視,我們應該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解決,將保障就業機會平等納入法治框架,尋求破解就業歧視的法治途徑。

  就業院校歧視違反國際公約

  就業機會平等是一項重要的法定人權,這在國際社會已經得到了普遍的認可,已被諸多國際條約予以明確規定。就業院校歧視則嚴重損害了基本的機會平等,侵害了國際法所確定的法定就業平等權。我國目前已經加入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明確禁止歧視,規定了“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証,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根據種族、膚色、性別、語言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進行區別對待”,而就業權是該公約第6條第1款規定了的一項基本權利。顯然,禁止就業院校歧視是該公約的應有之義。

  此外,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1958年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的公約》是一項規制就業歧視的專門性國際公約,該公約要求“各會員國應當承諾宣布和遵守一項旨在符合國家條件和慣例的方法,促進就業和機會平等、待遇均等的國家政策,以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我國2006年正式批准了這個公約,也就意味著中國有義務通過相關的國內措施,包括立法和司法,承擔該公約所規定的消除就業歧視的責任。院校歧視作為中國所特有的一種就業歧視,違背了國際公約所明確保障的平等就業機會權利,是一種典型的基於身份的區別對待。

  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在國內建立反歧視法律體系,採取各種措施消除就業歧視,是中國應該承擔的國際法責任。

  國內多部法律明令禁止就業歧視

  我國已經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國內法體系中,就業歧視亦被相關的立法所明確禁止。

  首先,就業院校歧視違反了憲法所規定的平等權。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也是保護我國公民權利的基本法。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同時規定,公民具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平等權作為我國憲法賦予公民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就業中的院校歧視是基於身份對公民典型的不平等對待,顯然不符合憲法要求。

  其次,院校歧視違反了勞動法中有關禁止歧視的條款。我國勞動法禁止勞動關系中的歧視,包括禁止就業機會歧視、就業性別歧視、工作待遇歧視。該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再次,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就業促進法在反歧視法制建設過程中具有裡程碑意義,旨在消除我國普遍存在的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的就業機會平等。該法專門設置了“公平就業”一章,集中規定了反就業歧視的內容。該章明確了政府消除就業歧視的責任,禁止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

  消除就業院校歧視的法治途徑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規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要達到這一目標,實現平等就業,改變目前院校歧視等各種就業歧視常見的局面,最根本、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法治。

  一是科學立法。要完善我國反就業歧視法律體系,讓反就業歧視有法可依。不僅要對現行有效的法律中有關反歧視的條款進行修改完善,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制定專門的反歧視法律,比如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對院校歧視等就業歧視行為進行規制,從法律上清晰界定這些就業歧視行為的認定標准及救濟途徑,明晰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行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讓反歧視法具有可操作性,成為“有牙齒的老虎”。我們認為,除了規定顯性的歧視,還可以借鑒美國將就業歧視區分為差別對待歧視(顯性歧視)和差別影響歧視(隱性歧視),對隱性歧視同樣予以規制。

  二是嚴格執法。可以借鑒部分國家的做法,成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專門負責對就業歧視的監督矯正,受理並裁判相關的就業歧視訴求,其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普通用人單位,都應該納入反就業歧視的監察范圍,受專門的執法機構監督。

  三是公正司法。對於就業院校歧視,應該提倡受歧視者通過訴訟途徑尋求法律救濟,法院應該對於符合條件的院校歧視案件,做到有案必立,並從保護弱勢群體角度,公正裁判,讓歧視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形成全民守法的反歧視法治環境。要在全社會大力宣傳相關法律,讓每一位公民認識到就業歧視行為的違法性,意識到反對歧視人人有責。特別是我們的政府部門作為規則的制定者更要守法,在制定相關政策、發布相關文件時,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守好不歧視的底線。

  (作者單位:湖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湘潭大學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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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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