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檢察院權力"運行圖":檢察長檢察官有什麼權?

2015年04月17日08:13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看懂檢察院的權力“運行圖”

  提起“司法機關”,不少老百姓的腦海裡,首先閃現的就是“公檢法”。其實,中國的司法機關專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老百姓常與公安局、法院直接打交道,也比較清楚其職能和權責。相比之下,檢察機關似乎與公眾隔著一層神秘“面紗”。

  近日,新華社記者走訪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二分檢)進行調研。2014年7月起,該院與其他三個區縣檢察院一起,成為上海司法改革試點的首批單位,也是全國首批開展司法改革試點的直轄市檢察院分院(含自治州、省轄市檢察院)。通過它們,人們或許能大致了解檢察院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以及司法改革的演進過程。

  檢察院有什麼權?

  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如何理解法律監督呢?事實上,法院的職權相對“整齊劃一”,審判案件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和法院相比,檢察院的職權比較“繁復龐雜”,類型也不盡相同。

  上海市二分檢研究室主任董明亮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對檢察權進行了劃分。這種劃分,長期以來被我國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所認同。

  其一,偵查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哪些是“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可見,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等職能部門,主要從事此類偵查工作。偵查權,帶有鮮明的行政執法色彩。

  其二,批准或決定逮捕權。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記者了解到,在上海和其他一些地區,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辦的職務犯罪案件,決定逮捕的權力已經“上提一級”。“例如,我們轄區內黃浦區檢察院偵辦的案件,決定逮捕權在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具體負責的是我們的偵查監督處。這也是檢察機關內部的權力制衡。”董明亮說。

  其三,公訴權。法律規定,公訴權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

  每個檢察機關,都有一個強大的公訴部門。在上海市二分檢,公訴處是第一大處。法庭上的公訴人,其對應方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一般是刑事辯護律師。公訴人、辯護人以及法官這三方具體職責不同,但努力方向都是維護公正司法,是法律職業共同體。

  其四,法律監督權。這項權力的實施范疇非常廣。例如,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對監獄、看守所等監所是否依法履職實行監督等。

  此外,檢察機關的職權還有特種案件檢察權(如叛國案)、司法解釋權等。

  檢察長有什麼權?

  法律賦予檢察院的權力,很大﹔檢察長的權力,也很大。

  【“領導”全院】我國法律規定,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注意“領導”這兩個字。

  檢察機關依法律規定權力運行中的“行政首長負責制”特色,比法院要濃厚得多。法律規定,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法院的監督。在法院內部,院長原則上也不能否定合議庭、法官的判決。

  法律規定,在檢察委員會中,“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而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實行“一人一票”,院長也隻有一票。

  上海市二分檢檢察長周越強介紹,從某種程度上說,隻要檢察長堅持,可以因“反對檢委會多數委員意見”,而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或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當然行使這項權力應在法律程序內。”

  【權力清單】權力越大,越要謹慎。權力要在法律監督下運用,而且要對自由裁量權進行嚴格限定。

  上海市二分檢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司法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對於內部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特別是檢察長的權力,進行了詳細梳理,並做了規定。記者看到一張《檢察長、檢委會、檢察官權限(試行)》表格,其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125項屬於檢察長、29項屬於檢委會和96項屬於檢察官的辦案權限。

  【檢察長辦案】檢察長有這麼多權力,需要辦這麼多事,他還辦案嗎,還有時間辦案嗎?

  周越強說,“檢察長本身就是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是天然職責。檢察長辦案主要表現在對辦案的組織、指揮、協調,對案件重要事實、証據的過問和審核。”不過,他坦承,現實中大量行政事務佔去了檢察長不少時間。“這種狀況需要改變,要讓檢察長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辦案。”

  “哪些案子應該是檢察長辦的?”對此,周越強說,“應該是我們認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子。(案子)不在多,而在精,要具有指導意義。(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讓檢察長從大量事務裡解放出來。”

  檢察官有什麼權?

  大多數檢察官認為,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需要於法有據、實事求是。檢察長可以授權檢察官行使哪些權力?

  董明亮介紹,檢察長的權力分兩類:一類,是專屬權力,必須由檢察長行使而不得讓渡,如“回避的決定權”“決定、批准逮捕權及抗訴權”等﹔另一類,是其他權力,檢察長是第一責任人,可以視情授權給其他檢察官行使。

  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復雜疑難的刑訴案件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30天。上海市二分檢規定,檢察長授權檢察官行使一次,還有一次退查的決定由檢察長授權分管檢察長審批。

  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不能片面理解成檢察官“一個人說了算”。“我們的改革方向,是要成立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的辦案團隊,檢察長進行‘扁平化’的直接授權。”周越強說。

  檢察官依法履職,堅持客觀公正,發表和堅持獨立見解的,其意見與案件審理結果相左,不應受責任追究。“改革首先要保証檢察官敢於獨立表達對案件的意見,依法公正履職。”公訴處處長陳為鋼說,“檢察官的意見和法院判決結果不同,不能簡單地說是檢察官辦了錯案。”周越強也表示,如果刑訊逼供、徇私舞弊導致錯案,“是毋庸置疑的錯案。”

  上海二分檢在改革實踐中提出四條“硬標准”:第一,明確責任權屬,不能“誰官大誰說了算”,也不能把決定權往上推、往外推﹔第二,不能消極防出錯,為“圖省事”削減辦案事實,為“圖太平”選擇輕罪名﹔第三,不能圍著績效考核轉,隻求辦案效率﹔第四,不能濫用權力,公器私用。(新華網上海4月16日電 記者楊金志 黃安琪)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朱書緣、謝磊)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