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語境下,我們講的“法治精神”當然是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這種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既吸納並體現了人類法治文明的共同規律和基本價值,又立足於並體現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民主法治建設的基本國情和特定價值文化。在《弘揚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風尚》一文中,習近平深刻闡述了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具體表征,認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靈魂”,“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具體表現為人們的理性精神、誠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權威的精神、權利與義務對稱的精神、依法維權和依法解決糾紛的習慣等。這一論述,對於我們認識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具體表征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 理性精神
理性概念源於古希臘時期赫拉克利特提出的“邏各斯”(logos)說,它兼有客觀規律和主體理性思維的雙重含義,主要是指合客觀性(區別於信仰)和合邏輯性(區別於感性、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曾說過:“理性乃是人用智識理解和應對現實的(有限)能力。有理性的人能夠辨識一般性原則並能夠把握事物內部、人與事物之間以及人與人之間的某種基本關系。有理性的人有可能以客觀的和超然的方式看待世界和判斷他人。他對事實、人和事件所作的評價,並不是基於他本人的未經分析的沖動、前見和成見,而是基於他對所有有助於形成深思熟慮的判決的証據所作的開放性的和審慎明斷的評斷。”法治的理性精神也就是求真務實的科學精神,“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從而區別於依賴愚昧、無知、迷信、愚忠等非理性因素支撐的人治。
理性精神在立法中表現為科學立法。馬克思曾說過:“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識的實在法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表現出來。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情的本質,那麼人們就應該責備他極端任性。”為推動立法理性精神的確立,我國《立法法》第六條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行政執法的精髓在於對公共理性的把握。行政主體實施公共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都是為了實現維護公共利益、提供公共物品這一公共目標。在必須按照什麼樣的原則和理想來行使權力問題上,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認為,公共理性要求把公民看做是理性的、合理的、自由而平等的,隻有當我們政治權力的行使符合憲法——即所有公民都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大家按照他們視之為理性而合理的、因而認為是可接受的原則和理念來認可的——時,行使政治權力才是恰當的,也才是正當有理的。
理性同樣是司法必備的品性。司法理性首先是一種“專業理性”,是一種以法學專業知識為基礎的理性。此外,司法理性還是一種“技術理性”,是“司法官(法官)在司法過程中運用程序技術進行法律推理和判斷、尋求結論的妥當性所體現的一種睿智和能力”。但除專業理性和技術理性外,司法理性應滲入生活理性與公共理性,運用經驗考量立法價值和司法裁判之社會效果,達至司法與社會的溝通和協調。當代中國以法官職業化為目標的司法改革,乃是對司法理性精神的一種積極追求。
二 誠信守法的精神
“誠信”作為一種道德准則,中國自古有之,但作為法律術語則是從西方移植而來。“誠實信用”直接語源來自德語Treu und Glauben,法語作bonnefoi,均與拉丁文bonafides有某些淵源關系。德國學者的主導觀點是:“誠信原則的內涵是信賴,它在有組織的法律文化中起著一種凝聚作用,特別是相互信賴,它要求尊重他人應受保護的權益。
誠信原則是私法上的帝王條款。比如,我國現行合同法對合同的訂立、履行到合同的終止等方面的規定都體現了誠信原則的要求。合同法將誠信要求貫徹到合同生活史的始終,力圖建立誠信的合同世界。物權法中的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以及善意取得權、公司法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等,都深刻體現著誠實信用原則。進入20世紀,隨著公法、私法相互交織、滲透、融合,誠實信用原則開始大規模進入公法領域,私法、公法都要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公法主體和私法主體、公行為和私行為都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成為人們的共識。公法上的誠信原則意味著確立行使國家權力的道德,以此制約和規范國家權力的行使。出於對人的尊嚴和人權的尊重,國家在其權力運作過程中必須誠實信用地對待每一個公民。為此,要求國家權力遵守法的安定性原則,不能朝令夕改,由此保証老百姓的信賴利益。
所謂守法,簡而言之,也就是法的遵守。守法精神的深刻底蘊在於接受法律。從更廣的范圍來看,接受法律不僅僅意味著行為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社會主體在意識上能夠對法律予以理解和支持。從狹義上理解,守法是社會主體依照法的規定履行義務的活動。從廣義上理解,守法意味著一個國家和社會主體嚴格依照法律辦事的活動和狀態。守法的內涵十分豐富,具體應包含如下幾方面內容:一是服從法律。這是指一個國家和社會主體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或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二是運用法律。這是指一個國家和社會主體根據法律規定行使法定權利,維護或爭取正當權益的活動。三是信仰法律。信仰法律是守法精神的最高境界。“信仰法律”,簡而言之,是指社會主體發自內心地對法律的敬仰和信守。信仰法律的核心是法律至上。對法律的信仰本質上就是要求生活在法律統治下的民眾忠誠和信賴法律,並將法律內化為自己的信念,外化為自己的守法行為。
三 尊重法律權威的精神
法律權威體現了法律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過程中基礎性和主導性的地位和作用,表明法律的外在強制力和內在說服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從。關於法律權威的來源,分析法學“巨匠”奧斯丁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法律權威來源於強制力。而新自然法學家約瑟夫•拉茲則認為,之所以按照權威的指令行事,是因為受指令者更傾向於接受權威者的理由。
新中國的法律權威地位是與人民民主制度聯系在一起的。鄧小平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1982年中國共產黨黨章明確了法律的權威地位,指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八二憲法”確立了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強調:“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四 權利與義務對稱的精神
權利與義務對稱的精神是社會公正理念在法治方面的具體體現。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准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公正的社會制度要求每個人擁有大致相當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否定特權的存在。
在現代社會,要求得到公正的待遇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隻有上升到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高度,社會公正建設才能構筑起堅實的基礎。特權是對社會公正的最大威脅,特權一旦與金錢同流合污,人與人之間就不會有公正的競爭起點、公正的競爭過程和公正的競爭結果,平等將是少數人的平等,自由也將是少數人的自由,社會經濟活動將無公平可言,追求效率隻會擴大社會的鴻溝,給社會帶來災難。合理地分配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做到權利與義務相對稱是社會公正的根本保障。在當代中國,讓公權力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牢籠裡,促進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相對稱,乃是社會公正建設的重要課題。
“八二憲法”在“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通過平等條款體現了權利義務相對稱精神。因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鑒於所有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權利義務的享有和履行就是平等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一憲法原則,鮮明地體現了權利義務相對稱的法治精神。
五 依法維權和依法解決糾紛的習慣
中國社會正在步入“權利的時代”。近年來,公眾的權利意識空前高漲,各級法院受理的案件年度數量急劇攀升,信訪案件數量激增,一些重大司法案件、法治事件,尤其是公民維權事件受到了社會的高度關注。有學者統計:2003—2012年,“維權類”法治案件佔據了每年度十大法治案件的很大比重。
與前互聯網時代相比,網絡時代的維權主體很容易由單純的維權個體演化為公眾的維權集體。新聞媒體對重大案件、重大公共事件的不斷介入,各種信息甚至謠言通過發達、快捷傳播渠道的飛速傳播,以及公眾通過互聯網對事件的關注及參與,使得網絡時代的維權行動者,已然超出案件當事人的范圍。當事人的身后,往往會排列無數的、或是支持或是反對的虛擬網絡參與人。新聞媒體成為了維權行動的積極見証者、參與者甚至是監督者。很多時候,新聞媒體成為了案件事實的建構者、司法裁斷的影響者﹔當然,也可能成為司法活動正常程序的干擾者。
此外,當前我國基層群眾中“信訪不信法”的現象突出,老百姓在遇到矛盾糾紛時選擇寧願選擇信訪,而不去訴訟。與訴訟相比,借助信訪渠道來解決問題的最大特色在於,它可能啟動行政特別救濟程序,處理社會糾紛信訪成本的投入相對較低,一定程度上效率更快、效果更好、影響更大。但從糾紛解決的性質上看,信訪依賴的是“人治”思維(告御狀),將信訪作為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與我國法治建設目標是截然相悖的。
因此,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在於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培養民眾依法維權和依法解決糾紛的習慣,通過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讓民眾信仰法律、依靠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內保護自身權利,解決社會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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