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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吸納民意,增進司法民主,彌補法官知識缺陷,避免司法不公——

“法庭之友”:司法吸納民意的好幫手

2015年03月23日08:17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法庭之友”:司法吸納民意的好幫手

  劉仁文 陳妍茹

  編輯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法律愛好者。我注意到,從去年的“復旦投毒案”中的師生“求情信”,再到今年的陝西某國企為被提起公訴職工的“求情公函”,在社會上引起關注。有看法認為,這些“求情”干擾了司法機關獨立辦案﹔也有觀點認為,這也為司法審判提供所需的証據和法律意見,類似國外“法庭之友”的作用,應該借鑒。那麼,什麼是“法庭之友”?在國外的具體實踐中發揮了什麼作用、存在哪些問題?這種制度是否值得借鑒?盼請專家深入解答一下。

  石景山區讀者 唐德林

  本刊特邀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等解答

  “法庭之友”起源於古羅馬的專家咨詢制度, 隨著實踐的發展,“法庭之友”的主體范圍變得越來越廣泛

  “法庭之友”來源於拉丁文,意指“法庭的朋友”。其基本內涵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為了幫助法院作出公正的判決,允許當事人以外的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應邀請或者經法院允許,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及法律問題進行論証並提交書面陳述,向法官提供尚未知悉的証據事實或法律適用意見。

  “法庭之友”起源於古羅馬的專家咨詢制度,距今已有一千多年的歷史。英國是最早將“法庭之友”制度引入訴訟的國家,目的是為法庭提供一些尚未掌握的信息。182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方式確立了“法庭之友”制度。20世紀初以后,隨著美國政治和經濟形勢的巨大變化,特別是利益集團的興起,“法庭之友”得到了蓬勃的發展,成為美國法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美國憲法和環境法等領域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隨著實踐的發展,“法庭之友”的主體范圍變得越來越廣泛。最初,“法庭之友”是獨立於當事人雙方的中立者,如今,“法庭之友”一般不再要求具有中立性,也可以是“當事人的朋友”,在糾紛中支持其中一方的立場。在美國,政府、個人、社會組織、利益集團或外國政府都可以作為“法庭之友”,其中以非政府組織和利益集團作為“法庭之友”的情形較為常見。例如在美國微軟公司的訴訟案件中,法院接收了多個“法庭之友”的陳述。既有支持政府立場的美國在線、計算機通信協會、軟件信息工業協會、數字競爭創新工程,也有支持微軟公司一方的技術競爭協會和計算機技術工業協會﹔還有不支持任何一方的大學計算機教授。有研究表明,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陳述中,大約一半以上都是由商業團體、工會、大公司、專業團體提交的,一小半是由公共利益群體、消費者團體、宗教團體或勞工組織提交的。“法庭之友”在美國扮演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據統計,近50年來,聯邦上訴法院85%以上的案件都有“法庭之友”參與。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庭之友”通過參與眾多的國際司法程序,發揮了提供事實方面的信息、提供法律等專業協助、加強程序公正、正確、及時解決國際爭端、促進國際法發展等積極的作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中,雖然並無關於“法庭之友”的專門規定,但實踐中也存在“法庭之友”的現象。未來我國要想在WTO爭端解決中使國家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接受並積極學習和應用“法庭之友”規則將是一項重要舉措。

  “法庭之友”具有吸納民意、促進司法民主的價值,一定程度上能彌補法官知識的缺陷、避免司法不公

  “法庭之友”發展到今日,雖然也出現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如“法庭之友”身份不再中立,而是與一定的利益集團相聯系﹔“法庭之友”陳述書質量參差不齊,加重法院的負擔﹔增加訴訟費用,等等,但總的來說,它仍然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

  首先,“法庭之友”具有吸納民意、促進司法民主的價值。“法庭之友”通過為司法審判提供所需的証據事實和法律意見,凝練了富有代表性的民意並將其表達於法庭,拉近了司法和民眾的距離。法院引用“法庭之友”陳述的內容或適度吸納主流民意,有利於社會情緒在法律框架內及時得到疏通,起到引導社會價值觀和道德觀的作用,也更容易使司法獲得民眾的支持和認同。可以說,“法庭之友”是將民主精神引入司法程序的有效機制。

  其次,“法庭之友”具有彌補法官知識的缺陷、避免司法不公的價值。從實質方面來看,“法庭之友”參與訴訟的目的是要解決法庭疑難和疏漏問題,確保法院全面、客觀地認識案件事實和証據,實現實體上的公正。在形式方面,“法庭之友”參與訴訟的形式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也體現了形式公平的要求。在對抗制的訴訟模式下,由於利益驅使,當事人很可能隱瞞對自己不利的証據,也可能由於舉証能力所限對証據的收集殘缺不全。“法庭之友”的陳述主要集中在當事人論述未涉及的部分,可能提供不同於當事人的意見、補充性事實和論據以及被當事人隱瞞或忽略的事實和依據,無疑可以彌補對抗制訴訟的一些內在缺陷。“法庭之友”也不斷推動著法律的發展。正是在“法庭之友”的幫助下,美國法院在民權、安樂死、托拉斯以及藥品管理等高度專業的領域形成了許多有影響的判例。例如,在1961年的“馬普訴俄亥俄州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仍採納了美國民權聯盟作為“法庭之友”的意見,宣告州法院不得接受警察非法收集到的証據。該判決促使美國在聯邦和各州全面確立了“非法証據排除規則”,對美國乃至世界的証據法理論產生了廣泛而又深遠的影響。

  我國應借鑒“法庭之友”制度,使民意有序、有度地介入,防止暗箱操作可能導致的司法冤案和司法腐敗

  首先,在我國司法程序中借鑒“法庭之友”與司法體制的改革目標相一致。當代中國面臨著社會轉型的巨大沖擊和變革,法院不但要扮演化解糾紛的傳統角色,還需要通過回應民眾的權利訴求、滿足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渴求,承擔推動法律制度變革和發展的新職責。在任何一個國家,民意對司法判決都不可能沒有一點影響,重要的是民意必須按照法律渠道、法律程序,以“法律參與”的形式進入司法程序。設置合理的制度使民意有序、有度地介入,從而避免權力者恣意擅斷,讓民眾不至於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憤怒地圍觀。

  其次,借鑒“法庭之友”,有利於公民行使憲法權利。我國憲法賦予了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法庭之友”給予公民合法表達對個案意見和觀點的機會,讓他們通過法律程序行使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利於公眾監督司法行為,抑制法官的徇私枉法,增強司法公信力。同時,我國憲法也賦予了公民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社會事務的權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公益訴訟的數量逐步上升,由於公益訴訟涉及公共和群眾整體利益,允許案外人在公益訴訟中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參與到與切身利益相關的審判活動中來,明確地向法院表達相關的信息或利益訴求,這無疑是公民關心社會事務、行使法定權利的良好途徑。

  第三,借鑒“法庭之友”,有利於彌補我國現行相關制度的不足。我國的司法鑒定人、專家輔助人和支持起訴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體現著“法庭之友”制度的精神,促進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鑒定人和專家輔助人制度與“法庭之友”制度在適用主體資格要求、進入訴訟的途徑、利益趨向、是否參加庭審等方面仍然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採用“法庭之友”可以突破鑒定人和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局限性,讓廣泛且富有責任感的社會主體參與訴訟﹔能夠豐富支持起訴原則的內容,將支持起訴原則具體化,為更多的社團組織提供發揮作用的平台,推動公益訴訟的發展。

  第四,借鑒“法庭之友”,有利於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各種嘗試走向規范化和制度化。我國司法實踐中已有一些司法機關開展了與“法庭之友”類似的“專家咨詢”,利用各領域專業人員的技術和經驗,為法庭提供思考問題的方法和思路,供法官在裁判中作參考。另一個與“法庭之友”相似的現象是“專家法律意見書”。在一些社會上具有重大影響的個案中,當事人或律師會自籌經費聘請知名法學專家,對訴訟中的某些法律問題召開論証會並出具提交法庭的法律意見書。專家咨詢及專家法律意見書在訴訟目的、訴訟功能價值上,與“法庭之友”都存在著相似之處,都可以幫助法院集思廣益,解決訴訟中的疑難復雜問題﹔都是考慮民意、體現司法民主、開放的形式。

  第五,借鑒“法庭之友”有利於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領導干部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司法機關出具意見,讓司法活動的細節通過“法庭之友”置於公眾視線之下,讓証據的採信理由充分得到闡釋,真正規范司法者、執法者的行為,防止暗箱操作可能導致的司法冤案和司法腐敗。(劉仁文 陳妍茹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唐春成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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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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