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從嚴治軍鐵律,加大軍事法規執行力度,明確執法責任,完善執法制度,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推動依法治軍落到實處。”
可以說,能夠體現出執法力量得到加強的方面,在於主體清楚,監督有效。這就需要以改革的精神和勇氣,去探索法治新途徑、新方法,比如將定期監督、專項監督、全面監督和臨時監督合理配置優化,變缺乏規則、過於籠統、約束不力的軟性監督為標准完備、程序嚴密、約束有力的硬性監督,變事后檢查、懲戒為全過程監督,變各自為戰為主輔配合、密切協作,整合和優化監督。
這其中有兩個方面特別需要關注和強調:
一個是,突出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
沒有執行,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紙空文。依法治軍、從嚴治軍,不只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從嚴治軍的“嚴”,主要體現在執行力上。習主席指出,不折不扣地落實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方針,要著力增強法規制度執行力,狠抓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落實,堅決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近年來,我軍在軍事立法上取得了長足進步,各類法規制度不斷完善,但是,一些單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喜歡找“偏方”、走“捷徑”,把土辦法、土政策當作解決問題的“靈丹妙藥”﹔有的隻唯上、不唯法,導致“黑頭不如紅頭、紅頭不如白頭、白頭不如口頭”﹔有的對敏感棘手問題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味退讓,不能依法嚴肅處理﹔有的部署工作不考慮部隊承受能力,層層加碼、級級加壓,爭人員、爭時間,讓基層疲於應付、疲憊不堪,等等。這些問題的背后,實際上是法治意識淡薄、法治思維缺失、法治能力的不足。
另一個是,提出了保証法規得到充分執行的具體措施
法律規定得不到落實,原因是多方面的。說到底,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不力,是導致法規制度落不了地的一個根本原因。那麼如何保証軍事法規的落實?四中全會提出了四條: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健全監督機制、嚴格責任追究,這實際是一套“組合拳”,但其核心在於責任追究。有這樣一句話:有規定沒有檢查不叫落實,有檢查沒有責任追究也不叫落實。所以說,責任追究是關鍵。為什麼說這個很關鍵?打個比方,官兵按照規定享有休假的權利,但有些部隊落實得很不好,一些官兵長期得不到休假,這實際上就是不落實法規制度的表現,今后再有這種情況,就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了。相信隻要把這個責任追究到位了,官兵休假的問題就一定會徹底解決好。
這裡特別強調一點,“加大軍事法規執行力度,明確執法責任”,這本身就是一種法治設計,其中依靠的是決策層的推行力度,更進一步說,依靠決策層的法治思維與法治決心。隻有頂層設計到位,目的才能得到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