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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法治化

董石桃

2015年02月14日12:3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法治化

  圖片來源:北京日報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以保障人民當家做主為核心,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在此背景下,努力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法治化,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根本保障

  隻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才會在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的規范下進一步發揮獨特優勢。民主不僅是一種國家制度,更是一種以法律支撐的制度體系。歷史証明,民主不制度化、法律化,人民當家做主就無法保証,國家政治生活的有序運作就隻能是一句空話。強調法治在政治現代化過程中的作用,注重民主的法治化和法治的民主化,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得以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我們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經驗教訓,認識到發展人民民主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是對民主和民主建設的客觀規律性的把握。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作為中國民主實踐的一種重要形式,它的發展必須遵循民主法治化的基本規律,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道路。

  隻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運用社會主義法治形成規范的協商民主制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運作才能取得更大實效。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實質,強調在參與討論和集體反思的過程中尊重各種不同的利益和觀點,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社會公共事務處理的規則和方法。這就需要通過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廣開言路,暢通議政渠道。讓人民群眾通過規范的程序,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溝通和協調不同意見,並通過適當的機制集中正確的意見,形成決議並加以實施。這些程序、機制等,隻有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才能具有權威性、可靠性和相對的穩定性,才能讓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更全面、更深入地嵌入到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過程,為化解社會矛盾、調適利益關系、凝聚各界共識作出貢獻。

  依法治國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供制度支持

  實體性制度支持。我國憲法明確了政治協商的地位和權威,也規定了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從而為公民平等參與協商、平等表達願望和訴求、平等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獻言獻策提供了憲法保障。除了憲法,其他法律法規也有相關規定,如立法對立法協商的范圍、形式作出規定,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為我國公民參與政府治理協商確立了實體法基礎。在行政救濟領域,公民參與協商的權利也逐漸獲得了法律確認。總體而言,我國的實體法為公民參與協商民主提供了有力支持。

  程序性制度支持。司法公正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領域,除實體法規范之外,我國還存在大量程序法規范。例如,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單行法律,都制定了基礎性的程序規則,對規范我國協商民主的程序產生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繼續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法治化的基本路徑

  全面提升政協協商民主的法治化程度。可考慮制定政治協商程序法等法律,將人民政協的組織機構、基本職能、履行職能的基本原則、委員的權利和義務等列入法律條文中。

  切實推進立法協商的法治化。目前,我國法律對於立法協商的規定過於籠統和模糊,僅規定了“聽取各方面意見”等一些原則性規范,缺乏實際操作性規定。為此,需要在各類立法文件中增加立法協商的相關內容,例如,立法協商的形式、內容、組織方式及對協商成果的採納等。在對立法協商成果的執行和應用方面,要制定明確的制度和程序,以保証其能通過合理途徑融入立法進程。

  切實推進行政協商的法治化。行政協商法治化方面,需要增加公民程序性權利的內容,使民眾能夠充分參與行政協商過程,並以和平協商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要通過清晰的協商民主法律關系建構,運用法律調整協商主體及其權利、義務、責任,明確協商民主運用的范圍、規范協商民主的程序。可以利用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既有法律法規,推動行政協商程序的建立健全,以此為依托建構行政協商的啟動、運行和救濟程序。

  切實推進基層民主協商的法治化。在立法中細化村級民主決策的程序和內容,對鄉鎮民主決策程序和方式進行明確規定﹔在總結基層鎮村兩級協商民主探索經驗的基礎上,將基層“民主懇談”等成效顯著的協商民主形式,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出台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通過在實踐中的進一步檢驗和完善,待時機成熟之后,將其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或融入相關立法之中。

  (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湘潭大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基地,本文系湘潭大學毛澤東思想研究中心開放課題“國家建設視域中的毛澤東政治協商思想研究”﹝項目編號:14MY09﹞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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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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