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司法公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選擇

於瑩 石浩男

2015年02月05日08:3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司法公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選擇

  人民視覺/圖

  社會轉型期,伴隨著各種矛盾的凸顯,司法機關的辦案壓力與日俱增,司法的公信力和認同感也備受考驗。實踐中,每當公眾所理解的實質正義、朴素正義與司法判決結果出現差異時,司法是否存在腐敗、審判是否獨立公正的質疑聲往往會彌漫網絡。在此背景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提出“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制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保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章中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由此可見,推進司法公開,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選擇。

  “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司法公開是司法為民的基本要求,是人民對國家權力運行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的內在要求,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條件。在學理上,司法公開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司法公開僅指審判公開,即庭審公開和判決公開﹔廣義的司法公開則是指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與審判有關的所有信息的公開。

  我國憲法確立了審判公開制度,三大訴訟法確立了審判公開的具體制度內容。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發布的《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直接以“司法公開”替代了“審判公開”,並在此次司法體制改革中得到確認。從狹義的司法公開走向廣義的司法公開,是時代的要求,也是司法體制改革逐步推進的結果。推進司法公開,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司法公開。司法公開要制度化、法治化,要從被動公開到主動公開,切實保証司法信息的可獲得性和有效性。要保証司法信息的完整性、連續性,從部分公開、結果公開到全面公開、過程公開。要建立司法公開的時效機制,從事后公開、遲延公開到及時公開、同步公開。要建立公開的統一載體和程序規范,從無序公開到有序公開,公開不能各自為政、任意而為,可先在省級法院建立健全本省的統一公開平台,條件成熟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息發布平台。當然,上述公開以內容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為前提。

  完善庭審公開的形式。《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中規定,法院可以通過庭審視頻、直播錄像等方式滿足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實況的需要,但對如何確定庭審直播的案件范圍卻沒有作出詳細規定。雖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未成年人之外的所有案件都應該進行公開審理,但從我國的現實出發,借鑒其他國家的成熟經驗,庭審直播的范圍應當有所選擇。這是因為,一方面公眾未必對所有案件冗長的庭審過程都感興趣,另一方面,對所有案件都進行庭審直播,會大幅增加司法成本,也是不現實的。筆者建議,除法院之外,公眾也應當享有庭審直播的選擇權,比如,除了由法院選擇一些典型案件、新型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進行庭審直播之外,在立案公開環節,通過法院宣傳欄、公告牌或法院網站公開各類已立案案件的審理時間,也可由公眾選擇其關心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

  推進裁判文書公開。目前,許多法院公開的裁判文書都是格式文書,判決理由多只是引用法條,說理並不充分。《決定》中指出:“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未來,法官應盡可能在裁判文書中敘述裁判理由,積極回應各方當事人的觀點,充分釋法析理,增強裁判文書的說服力。

  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司法公開不是絕對的,應當充分尊重公民的個人權利。對一般可公開審理案件中涉及當事人個人信息的,如身份証號碼、家庭住址等,應作出必要的技術處理﹔對庭審直播涉及當事人肖像的,可進行必要的遮蔽,等等,以此平衡公眾知情權和個人隱私之間的關系。

  妥善處理司法公開與媒體報道的關系。媒體對司法活動發揮著社會監督的作用,隨著新媒體技術的發展,公眾通過新媒體平台行使監督權的能力得到極大提升。但在司法公開過程中,必須防止媒體從監督變成介入,進而干涉司法活動、影響司法獨立,給公平、公正、平等的司法進程造成消極影響。對新聞媒體對庭審的報道,必須避免產生“預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審判”的效果。

  強化司法公開的保障措施。強化司法公開的思想保障。必須明確司法公開是司法為民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民主的體現,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証和前提,可以使司法資源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強化司法公開的制度保障。在公開審判、司法聽証等方面,通過一系列制度建設,確保司法公開工作的規范化。強化司法公開的物質保障。要加強基層法院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庭審裝備標准化建設,實現庭審音視頻信息的採集、保存、檢索和利用,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電子屏顯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法官等信息,並通過庭審網絡直播常態化、訴訟檔案電子化、公眾查閱訴訟檔案網絡化等舉措,實現程序公正的定格、再現和復制。強化司法公開的考核監督,把司法公開的實現程度作為衡量司法民主、評價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標。全面強化庭審的旁聽工作,明確旁聽制度的主要內容、運行規則和法律后果,增強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做到訴訟在法庭、舉証在法庭、質証在法庭、認証在法庭、辯論在法庭、宣判在法庭,提高當事人和旁聽公眾對判決的理性接受。(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實習生、謝磊)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